《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这些亮点你get到了吗?
发布时间:
2020-07-10 13:52
《民法典》自公布以来备受关注,民法典草案刚出来的时候,就曾有一个当事人向我咨询,称其与妻子结婚时,妻子隐瞒了重大病情,问我可不可以向法院起诉认定其婚姻无效或者是否可以请求撤销。我的回答是:认定婚姻无效的情形法律有明确规定,显然这不符合认定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那么是否可以撤销呢?首先当时《民法典》还未正式通过,从通过到正式施行还需要一段时间,再者,《民法典》施行以后用于司法实践,裁判案件时需要有明确的裁判标准,比如什么样的病情才算是重大疾病,这个标准怎么来衡量?所以当事人欲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请求撤销这段婚姻,至少还需等待些时日。
《民法典》全文共1260条,分为七编,其中第五编婚姻家庭编用于调整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本文仅就《民法典》中涉及婚姻家庭关系或婚姻制度的增删变化做一简单的梳理,总结出几大新增亮点,我们具体看一下:
一、禁止结婚的法定情形中删除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也不再是认定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
所谓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我国现行《婚姻法》对此没有具体的规定。根据其他法律规定,这类疾病其实主要是包括:指定传染病、严重遗传疾病和有关精神疾病。以前患有这些疾病是不能结婚的,我认为主要还是为了保障下一代的身心健康,避免疾病的传染和遗传。并且有些疾病也不利于抚养下一代,例如某些精神疾病可能导致亲生父母无法照顾子女,那对于家庭或是社会无疑都是一种负担。但是这样的情况毕竟只占很少一部分,随着社会的进步,医学条件也越来越发达,疾病不再是结婚的阻碍,这次《民法典》将婚姻自由原则进一步贯彻。
与此同时,《民法典》中补充了一项患有重大疾病一方向另一方如实告知的义务(下文会提到),这是为了保证非患病一方的知情权。只有保障了非患病一方的知情权,才能保障真正的婚姻自由。因为如果婚前双方了解各自的身体状况,那么一方在得知另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时候,可以选择是否与另一方缔结婚姻关系,如果另一方有所隐瞒,那么一方做出的选择可能不是其真实意愿,法律应该赋予其必要的救济途径。在此还要建议广大意欲步入婚姻的朋友,在结婚登记前一定要重视婚前检查,为自己负责,也为了避免将来需要提起撤销之诉的风险。
二、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改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依照《婚姻法》与《民法典》法律条款对照分析,可以看出: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只能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以前因胁迫结婚的有两条救济途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现在受胁迫的一方救济途径是唯一的,那就是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撤销婚姻。
2、请求撤销婚姻有一年的除斥期间限制,以前规定的是“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现在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我认为后者更有利于保护受胁迫的一方,因为实践中胁迫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是不确定的,以前规定的一年的除斥期间却是固定的时间段,即就是从结婚登记之日开始算一年,若胁迫行为还在持续,那么受胁迫一方迫于压力,很难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本条对于保护受胁迫一方考虑更加全面,立法也更加完善了。
三、新增一条婚姻可撤销的情形,即“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是新增条款,我国现行《婚姻法》中无此规定,如前所述,《民法典》中不再将“患有重大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也不会因此认定婚姻无效,但是保障婚姻自由的同时并不是毫无限制。《民法典》不再刻意的禁止患病之人缔结婚姻,但是也告诉所有缔结婚姻关系的双方需要自审自查,如果发现对方患有重大疾病,那么最终选择要不要结婚是其自己个人意愿,法律不再干涉。但是患病一方在登记结婚前有意欺瞒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民法典》为受欺瞒的一方设置了一条救济途径,可在得知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选择撤销这段婚姻。
四、新增了婚姻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那么除此之外还有哪些情形无过错方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呢?《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还列举了四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该条第(五)项为兜底条款。
这里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当然是以实际造成的损失为准,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的一方需提供证据以确定请求赔偿的具体金额。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虽然陕西省没有制定单独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但是参照其他省份的赔偿标准,再结合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裁判案例可以总结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10000元不等。构成伤残的,伤残等级越高,精神损害抚慰金也会逐级增加。
五、明确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现行《婚姻法》中没有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行为的规定。基于司法实践中涉及大量对该类行为效力的审查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形式规定了部分代理行为的法律性质认定,例如一方处置家庭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等。尤其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到2018年《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不断修正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具体规则,并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了以日常家事代理权为核心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体系。现《民法典》弥补了《婚姻法》的立法缺憾,在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了家事代理权。
家事代理权的适用对象限于“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夫妻、家庭共同生活中的一切必要事项,例如家庭衣食住行、医疗保健、子女教育等支出。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主体只能是合法的夫妻,也就是家事代理权仅存在于合法的夫妻之间。司法实践中,应如何认定某个事项是否属于日常家事的范围呢?一般应从开支数额大小、日常家庭交易习惯、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行为受益对象、行为目的与家庭事务的关联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六、新增“劳务报酬”、“投资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严格来讲投资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也不算是新增规定。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获的劳务报酬,以前司法实践中大多也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次在《民法典》中进行了明确规定。这也符合现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节奏,现代社会人们财产的构成与种类越来越多元化、多样化。比如兼职抖音带货主播所得收入、摆地摊收入、咨询费收入、培训授课等各项劳务报酬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而且一方婚前房产婚后所得的租金也可认定为投资收益,还有股票、证券等投资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七、新增“成年子女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规定
对照上述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一款也就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的另一种表述,意思基本一致,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是从司法实践角度出发确定的认定亲子关系的规则,具有可操作性。而《民法典》则是从民事主体权利角度确定了哪些主体可以提起认定亲子关系之诉。最主要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二款新增加了成年子女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权利。《民法典》新增这样的条款目的是什么呢?
我认为这一条款还是为了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从法律条文上来理解的话,这里所指的成年子女应当指的是非婚生子女,因为法律上的亲子关系,要么是基于血缘关系产生,要么是基于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抚养事实等产生了法律上拟制的亲子关系,但无论是哪一种,子女行使法定继承权的时候都是没有障碍的,但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保护制度确有欠缺。
举个例子:甲已婚,与乙产生婚外情有了孩子丙,孩子丙长期与乙生活在一起,之后乙病故,丙由外祖母抚养长大,丙长大后得知其亲生父亲是甲,甲死后,丙如何能合法继承甲的遗产呢?
以前的婚姻法制度里面没有这样的规定,无法更好地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权利,《民法典》出台后在父母没有婚姻关系的情况下,成年非婚生子女就可以通过确认存在亲子关系,进而主张法定继承权。
八、设置了“离婚冷静期”制度
《民法典》最大的亮点就是“离婚冷静期”的规定,这一新增的规定也是引发热议最多的。我国现行《婚姻法》是没有“冷静期”这个概念或规定的,设置这一条的立法初衷是降低冲动离婚概率,希望所有意欲离婚的夫妻都应慎重考虑,再决定是否要结束婚姻关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该规定已经使诉讼离婚难上加难了,起诉离婚的一方第一次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判离的话,必须要等6个月以后向法院第二次起诉,这样的诉讼程序走下来,离婚至少需要一年的时间,有的甚至时间更长。所以,诉讼离婚需要双方付出更多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相比之下,协议离婚是第一优先选择的离婚方式。以前只要双方都同意离婚,能自愿达成协议的,通过民政局离婚基本是没有什么阻碍的,只要材料齐全,离婚登记一会儿工夫就办妥了。
自2021年1月1日起,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由此看来,协议离婚也变得不那么容易了,因为申请离婚登记后,有30天的等待期,还有30天的领证期,离婚登记所用时间最短需要31天,最长需要60天。所以,好多咨询客户都反映以后想离个婚越来越难了。
对于“离婚冷静期”规定,有人认为好,认为这一规定可以减少冲动离婚的发生,利于维护家庭稳定,也有人觉得不好,认为该条可能会干涉婚姻自由,不利于保障当事人权利。“离婚冷静期”对于冲动型离婚的人而言可能是有帮助的,那能不能降低离婚率呢?离婚率持续上升是个社会问题,草率离婚也不是离婚率上升的主要原因,所以这个问题的答案应该是否定的。婚姻对于夫妻双方而言是承诺更是责任,不仅要承担对彼此的责任,还有对父母、对子女的责任,每个家庭作为社会的构成单位,如果我们无法承担家庭赋予我们的责任,那么我们必定也难以承担社会责任。“离婚冷静期”是国家对离婚问题的适当干预,一则表明国家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态度,二则警示我们离婚必须要经过深思熟虑,离婚造成的情感纠葛、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都应冷静对待,妥善处理。
另外,《民法典》还新增了离婚法定情形,有效防止一方故意拖延不同意离婚,即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新增夫妻债务“共债共签”条款等,这些严格来讲不算是新增设的规定,之前司法解释中已有明确条文,在本文中就不一一详述。
总体来看,《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不论从内容设定,还是从立法表述方面都相较于之前的法律规定考虑更加全面,表述更加严谨了。立法都具有滞后性,虽然有很多问题还没有在本次《民法典》中明确,但立法和司法都在进步,作为律师,用专业法律知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为推动司法建设贡献一份微薄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