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从业人员员工权益
发布时间:
2020-04-08 14:38
保险从业人员和保险公司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代理关系,将给从业人员带来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本文将讨论,在我国现有保险制度下,保险从业人员的权益如何保障。
一、保险从业人员
(一)定义
保险从业人员,指的是为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所聘任从事保险招揽的人员。有的保险从业人员只能销售某一家公司产品,更多的从业人员可以同时销售多家保险产品。本文接下来的内容并不会因保险从业人员所在的是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或者保险代理人公司而有不同,所以,以下针对保险从业人员所在的公司统称为保险公司。
(二)主要工作
保险业务人员主要从事的工作是行销保险商品,将保险的观念和适合的保单推销给个人、家庭或者是企业,让客户能够选择并购买到对自身生命健康或者财产最有保障的保单。除了推销保单之外,保险从业人员还要了解客户在保险各方面的需求,一旦客户出现保险事故,还要帮助客户申请理赔。基本上业务人员的工作内容需要不断的拜访新的客户,推销适合的保单,达成业绩的目标,还要与老客户沟通,了解保险需求,并帮助那些遭受到保险事故的客户进行理赔,所以保险从业人员是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重要的桥梁,是不可缺失的重要纽带。
(三)员工权益缺乏保障
客户权益是由保险业务人员进行维系的,但是保险业务人员的权益应该如何受到保障呢?据《2018年中国保险行业人力资源报告》显示,保险从业人员在2017年的主动离职率也达到了23%。2018年我国的保险代理人数突破了800万人,从事过保险代理工作的人员至少有5000万。可以看得出来,这是一个很庞大的群体。高的流失率原因在于:
一方面保险从业人员发现在销售中获取的佣金不足以维持生活,需要换个工作;另一方面,也在于现今我国保险制度对于保险从业人员与保险公司关系上认定代理关系,双方是平等主体,不是劳动关系,保险从业人员的劳动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也是流失率高的重要原因。
二、保险从业人员与所属公司的法律关系
(一)代理关系
第一种观点认为保险从业人员和保险公司之间是代理关系。
代理关系是保险公司保险从业人员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双方是平等的主体关系,双方约定保险从业人员可以代理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佣金是所销售保险产品的提成,保险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的选择上有较大的自主权。保险公司按照双方事先协商订立的代理合同来实现其对代理人的必要约束,当中不涉及实质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这是主流观点,认为保险从业人员与保险公司之间是民事代理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民事审判指导参考》在2011年第4辑中发表一篇文章《保险代理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文中认为《保险法》117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人员(非雇员)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内容可以看出保险代理人员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是民事代理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因而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虽然现实生活中,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聘用合同经常会含有必须遵守保险公司规章制度的内容,如不得无故缺勤,每天应参加公司的晨会等具体劳动关系属性,保险公司也通常采用除名的方式处理保险代理人员的旷工行为,但保险代理人是依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保险公司根据代理人所做的业务量,支付一定的佣金,而不是约定的工资数额,该佣金不受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限制,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代理人的社会保障保险和社会福利责任,所以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代理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因此,保险代理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二)劳动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保险从业人员与保险公司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双方是不平等的,作为公司会限制从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并且对于工作内容有要求,员工需要按照公司要求进行履职。公司需要按期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
保险从业人员与保险公司形成的是劳动关系是因为,大多数保险从业人员被录用后都要接受保险公司相当严苛的管理,从业人员推销的保险产品对于其自身而言并不属于经营事业,只是谋生的手段。
三、司法实践
《保险代理人劳动关系认定问题研究》一文对保险从业人员起诉保险公司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进行了统计,案件检索范围为2007年至2018年。统计后发现符合要求的有403起案件。其中,法院最终认定保险公司与保险从业人员是代理关系的案件,为332件约占82%;认定双方为劳动关系的,为71件约占18%。
从结果我们可以看出,接近80%的案件并没有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平等的代理关系,只有不到20%的案件认定双方是存在劳动关系的。这就代表了,在大多数情况下,保险从业人员和保险公司的关系为平等的代理关系,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保险公司不需要为劳动者支付固定工资报酬,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同样,保险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了伤害也不属于工伤。这和主流观点类似。
虽然统计结果表明几乎80%的案件双方属于代理关系,但是不是全部都认定代理关系,并不是一边倒的观点认为从业人员与保险公司就是代理关系。还是存在劳动关系的可能性。那么接下来,我们一起关注下,剩下的20%的案件在什么情况下,双方会被认定成为劳动关系。一方面可以给所有从业人员衡量一下自己是不是在这20%范围内,另外一方面保险公司需要关注公司的政策是否已经和保险从业人员建立了劳动关系。
四、从业人员与保险公司认定劳动关系原因
(一)先举几个例子
案例1
卢某(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与卢某劳动争议一案)从事保险代理工作,报酬中有一部分“津贴”相对固定,其中虽有个别月份数额有较大差距,但保险公司未提供与所支付的款项相对应的业务量及佣金的计算方式等相关证据,因此卢某的所得属于劳动报酬,二者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案例1认定劳动关系的重要原因是从业人员有固定津贴,底薪。
案例2
彭某是某保险公司代理人(彭某诉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保险公司规定保险代理人每周一至周五7:50必须赶到职场,上午8:00准时参加早会,每周一、二、三下午17:00准时参加夕会,请假需要提前向上级主管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准假,无故缺勤一天乐捐20元,不参加早、夕会,每次乐捐10元,月度旷工三天以上作离司处理。
法院认为这些规定是对劳动时间的管理,实际是保险公司对彭某等人员劳动过程的一种管理规定,因此彭某实际上接受了保险公司的劳动管理,双方实际上已经确立了劳动关系。
案例2认定劳动关系的重要原因是保险公司对从业人员的管理指挥监督。
案例3
赵某(赵某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同时,也对营销服务部的人员进行培训、管理及财务上报销,已超出一般保险代理人的业务范围,领取的分别是保险代理人的佣金工资和内勤工资,说明其身份不仅仅为保险代理人,所以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案例3认定劳动关系的原因是从业人员不仅从事保险销售工作,还承担了保险公司大量的非保险业务,接受公司管理领取内勤工资。
(二)保险从业人员与保险公司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原因
1、底薪
保险公司有时为了挽留住部分从业人员或者为了激励从业人员,会给从业人员发放底薪,发放底薪的同时会要求保险从业人员按时打卡来参加早会,接受公司的管理,除了底薪之外,从业人员还在保险中获得佣金,每个月保险从业人员的收入就是底薪加佣金。这个时候,保险从业人员和保险公司的关系,一般会被认定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注意,从司法实践中,一旦存在了底薪,公司对于保险从业人员进行了管理,会增加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概率。
2.指挥管理
(1)指挥管理相对抽象不易衡量
保险公司对保险从业人员的管理指挥监督不像底薪那么具体可查,管理相对抽象。何种程度的管理指挥监督会被认定成为劳动关系,何种程度又会被认定为代理关系。判断起来相对较为困难。
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需要对于保险从业人员进行管理。我也看到,很多保险公司会要求从业人员每周一三五或者每周早晨要打卡,要签到、要学习。难道只要对于从业人员的管理就会被认定劳动关系吗?
(2)从业人员和公司的管理程度属于渐变过程
例如:从业人员和公司的管理程度以0和1举例,0代表公司授权后不在管理双方为代理关系;1代表公司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上时时监管,双方为劳动关系。
①管理程度接近0的情形
如果一名保险从业人员经过授权之后可以销售保险产品,但是不参加保险公司培训,不打卡不参加会议,保险公司对于这名保险从业人员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没有任何要求,如果销售了保险,那么可以获得佣金提成,这符合代理关系,不会被法院认定成劳动关系。
②管理程度接近1的情形
从业人员必须每周六天在单位上下班打卡,有固定的工作地点,固定的工作时间,离开单位需要向领导请假,需要服从单位安排的工作,甚至客户也是公司安排的,这时,可以确定双方是劳动关系。
③中间灰色地带
但是正是因为,任何事物都不是处于0或者1的两端,有大量的情况中会发生在0和1之间。保险公司对于保险从业人员会有管理,无论是早课,还是上下班打卡,工作地点或者销售产品,都会有所限制,那么这个时候,如何认定双方是代理关系还是劳动关系,这就给司法实践造成一大难题。
④小结
指挥管理的程度并不是只要一管理就是劳动关系,或者说不管理,那就完全是代理关系,中间有一个很大的灰色地带。保险公司管理程度越低,对于销售给哪些人员,如何销售、销售地点,完全不进行干预,从业人员的佣金完全是按照所销售的保险产品进行发放,那么这个时候认定成代理关系的可能性极大。公司对于保险从业人员管理程度越高,那么双方被认定成劳动关系的可能性会越大。
(三)几类从业人员的劳动关系
1.高级管理人员
对于保险经纪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保险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已经2018年1月1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保险经纪人应当与其高级管理人员、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高级管理人员,不只是在自己销售保险,还要管理公司,需要承租场地,需要给员工培训管理,需要传达公司的指令,需要安排保险公司的各种活动,需要遵守公司的一些规章制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金不仅是销售保险获得佣金,还有管理的津贴。那么高级管理人员即便保险经纪人管理办法不出台,认定劳动关系的可能性也是极大的。
2.内勤
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公司,不可能亲力亲为,需要助手。具体负责的人员就是公司的内勤人员。公司的各种培训、宣传、宣讲活动都需要有具体的人员实施。这些工作和保险销售不相关。所以,内勤人员除了可以销售保险之外,属于保险从业人员,还从事了更多的公司管理运营的工作,接受了公司的管理,有固定工作时间地点,要听从公司的安排去组织活动,那么管理程度越高,越被认定成劳动关系的可能性越大。
3、银行保险销售人员
在银行中,有的时候也会见到银行的保险销售,如果是专职的保险代理人员,他们需要在银行上下班时间上班,在银行进行保险销售,服装统一,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内容,都进行了限制,那么这个时候,被认定劳动关系的可能性也很大。
五、总结
保险从业人员与保险公司的法律关系,在大部分情况下属于平等的民事代理关系,但仍有部分情况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虽然双方签订的是保险代理合同,但双方是否能够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不只是考察双方签订的合同,还要确定双方实际履行的内容。从业人员和保险公司需要关注两个方面:
(一)底薪。
如果保险公司很明确的发放底薪的话,将极大的增加被认定劳动关系的可能
(二)指挥管理。
如果保险公司对于人员的管理越严格,双方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被认定的程度越高,如对于时间对于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进行了要求,那么被认定形成劳动关系的可能性也极大。
如果从业人员只是想从事兼职工作,或者只想获取佣金,完全可以建立平等的代理关系。如果想寻求一份稳定的工作,劳动权益是有所保障的,一旦遇到工伤是可以赔偿的,那么可以选择一家对你管理要求更严格的公司,那么双方对认定劳动关系的可能性会更大。同时也是给保险代理公司提了一个醒,虽然保险公司可以去管理,但是管理的程度一定要适度,管理程度越高将被认定劳动关系的可能性越大,一旦发放了底薪,确实可以留住部分从业人员,那么需要承担被认定成劳动关系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