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购买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应如何划分?
发布时间:
2018-08-22 11:31
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交强险是所有诉讼参与人一个不可回避的话题。因为车辆是否购买交强险直接影响最终责任的承担。
笔者因最近正代理一个交通事故案件涉及未投保交强险责任承担的问题,现对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承担提出以下观点:
交强险的概念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的赔偿范围、限额
根据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标准限额条例,交强险赔偿范围如下:
(1)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10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2)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1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如何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笔者查阅大量案例,自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以来,法院审判观点大多都是根据上述法条来支持未投保交强险的侵权人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这样的观点是有待商榷的。
观点
笔者认为如果侵权方的机动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导致另一方投保了交强险的机动车或者是非机动车辆、行人损害的,被侵权方要求未投保义务人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但对于均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其赔偿责任应直接按照事故认定书责任比例确定。
理由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不应适用于双方均未投保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案件中。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如何承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我们倾向于认为,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但应排除对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乘员伤亡的情形的适用。仅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才会要求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人在限额范围内全额赔付。”因此,我们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必须作出限缩性解释,其适用的范围仅限于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部分未投保机动车之间之间的交通事故,不能扩大适用于均未投保的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的情形。
理由2
一味的追究让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会导致主次责任颠倒,明显违背公平原则。
举例说明,甲乙均为机动车辆,且均未投保交强险,现甲乙发生碰撞致乙车驾驶员九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甲为次要责任,乙为主要责任。现法院认定乙各项赔偿项目共计16万元。若现法院让甲在交强险范围内先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即承担12万元,剩余4万元按照3:7划分甲承担1万2千元。那么原本承担次要责任的甲共计赔偿13万2千元,赔偿比例高达82.5%,明显出现了过错程度(责任认定结论)与赔偿责任(责任承担结果)严重倒挂的现象,造成了实质性的不公平。
严格适用前提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请求”。如果当事人不请求,则没有法院援引该法条的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