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已签订合同该如何履行?
发布时间:
2020-02-16 10:11
甲公司刘总:说好初十把所有的货物全部送过来的,现在都什么时候了,你违约了!
乙公司小张:我冤枉啊!现在这疫情没结束,实在是送不了货呀。
因为此次疫情影响,许多企业作为卖方,认为自己很冤枉,停产不是他的错,是新冠肺炎的锅。国务院都发文延迟复工了,他能怎么办呀?货是交不了了,违约金必须要交吗?
小成律师来解答:(注:以下讨论情形均为在疫情爆发前签订合同,且在疫情爆发前并未出现迟延履行情况。)
一、请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合同可继续履行程度
针对疫情影响程度,对合同履行状况分类如下:
(1)合同完全可以履行;
(2)合同暂时不能履行;
(3)合同部分不能履行;
(4)合同完全不能履行。
二、对疫情期间合同的处理提供如下意见:
(一)基本处理方式:
(1)继续按约履行;
(2)延迟履行;
(3)部分履行;
(4)全部不履行;
(5)变更或解除合同。
(二)具体处理意见:
1、从维护交易稳定和诚实信用的角度考虑,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按约履行,如果一方能够履行而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已经签订的服务合同或买卖合同,在疫情期间仍能正常履行的,如果提供服务或者商品的一方提出因疫情影响,要求增加价款的,个人认为这是一种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序良俗的行为,不应得到支持。
2、按照原约定无法完全履行或完全不能履行的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从而使合同能够重新具备履行条件,也可以为企业降低交易成本。
3、如果合同双方始终无法就合同变更协商一致,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法院必定会从维护交易稳定等角度出发,结合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情况等,审核解除合同是否为最恰当的解决办法。通常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法院很大可能不会支持解除合同。
4、因疫情影响,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对合同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可以援引公平原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要求法院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支持解除合同。
涉及餐饮、旅游等服务合同,如因疫情影响确实无法履行的,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支持,双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也应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确认。原因在于,此类服务合同的时效性往往较强,如预订的年夜饭、预订的出境旅游计划等,在疫情防控期间,基本不能实行,合同目的自然也无法达到,变更合同的方式,往往也不能弥补。因此,此类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支持解除似乎更为恰当。
三、疫情期间,因合同引起的法律责任究竟该如何承担呢?
(一)确因疫情防控需要而采取相关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可抗力)及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主张减轻或免除相应法律责任。但在主张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通知义务,以减少对方的损失。当然,在一方当事人违约,且其已尽到通知义务的情况下,对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不能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最终结果仍应以裁判结果为准。
(二)此次疫情爆发前,成立并生效的有关购买的医用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等的合同,因物资调配等原因无法按时发货或供应的,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似乎不太恰当,法院或仲裁委予以支持的可能性也并不高。
特别提示
①通过不可抗力主张免除责任的前提是合同的不能履行是由于不可抗力影响,而非双方当事人原因;
②《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事由仅在受不可抗力影响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③主张不可抗力需要提出主张的一方提供证明材料,如省市发布的公告、文件等,因此,企业应当注意收集并保存材料。另外,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企业应当及时通过各种约定的以及可以留存证据的途径通知相对方。如果需要解除合同,更应当及时通知并提供相应材料。企业作为买受人时,也应当及时核实合同能否继续履行,跟进合同履行情况,并保存相应证据,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每份合同的签订都是意思自治的结果,疫情当前,愿企业间能展现磋商时的风采,包容、团结、友好协商,积极履行合同或创造履行条件,共渡难关。
法条检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