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用工风险应对要点
发布时间:
2020-02-12 09:32
近期,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部分行业、企业面临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劳动者也可能面临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等风险,劳动关系矛盾逐步突出。现就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用工风险应对要点,总结分析如下,以供参考。
一、特殊企业
1、哪些企业可以提前开工?
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延迟企业复工上班的通知》(市政【6】号)的规定,市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二、
员工管理
2、用人单位发现员工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症状要求其接受检查而员工拒不配合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因此,用人单位发现员工有新型冠状病毒的疑似症状,譬如发烧、咳嗽等症状,可以要求其前往医院接受检查和治疗,如果员工拒不配合,用人单位可以报告给公安机关和医疗机构,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3、用人单位发现员工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症状要求其接受检查而员工拒不配合,用人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若员工拒不接受医疗机构采取医学措施,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员工因拒绝接受检查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还有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次疫情期间已经有相关案例。如员工因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4、员工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期间,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但若职工在隔离期间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例如隔离期间私自外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时,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5、员工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期间,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单位可否终止劳动关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中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隔离期间不得终止劳动关系。
6、员工能否以单位未发放口罩为由,拒绝上班或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口罩并非特殊生产工具,非单位提供不可获得,员工不得以企业未提供口罩为由拒绝上班,以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也不成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合法理由。
7、疫情期间,单位可否将感染新冠病毒被隔离的劳务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陕西省人社厅发布的用工指南中指出,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8、因疫情导致企业无法复工或员工无法返工,单位可否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等假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文件中规定,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9、复工企业,要求员工上班,员工拒绝,是否属于旷工?
首先应确定企业复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文件中规定,企业应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工会应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根据法律和单位相关制度规定,认定员工拒绝上班期间属于旷工。
三、
工资支付
10、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上班工资如何支付?
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1月27日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身体健康,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在此期间上班的员工,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11、疫情期间,单位安排职工在家工作,如何发放工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中明确规定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
需要明确一个概念,在家办公,也是办公,劳动者也提供了劳动。原则上来讲,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应该正常支付员工工资,假设员工是固定工资,在家办公不得降薪。但是,有些单位薪资构成中含有绩效工资,在家办公,效率降低,一些工作无法完成,单位根据绩效考核核算绩效工资(适度降低)合理合法。
12、疫情期间,企业与员工协商休年休假期间,如何发放工资?
因疫情严重无法返工或者单位出于安全考虑决定推迟复工时间,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一致,优先安排员工休法定年休假,法定年休假期间,单位应正常支付员工工资。
因目前休假可能提前安排2020年的年休假,企业需知道,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如中途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关系终止的,则经过折算后员工多休的年休假天数不再扣回。
13、员工因新型冠状病毒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期间,单位怎样发放工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按照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根据《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70%支付病假工资,但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14、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员工未返岗工作,单位是否应当发放工资?
疫情期间,涉及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可能面临紧张复工甚至长时间加班的情况。
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要求员工返岗工作。对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工会应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以依照单位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理,可以不予发放未上班期间的工资。
15、未复工企业,员工也无远程办公、休假等情况,单位怎样发放工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文件规定,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可以参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因此,若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在此期间不应克扣工资,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按照《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员工生活费。
16、因疫情影响,单位迟延发放工资,是否属于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尽管明确规定必须至少按月支付,如果遇到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当提前支付,但这是在可以预期的节假日、休息日的情况下,推迟复工的要求,以及防控疫情的需要,都不属于在春节前就能预期到的情形,因此,不可能苛求单位能够提前发放。在此情况下,由于未能复工,在推迟复工期间不能发放工资属于“不可抗力”,不可归咎于单位,应当不属于法定的未及时支付工资情形。当然,单位应当在复工后第一天就立即向职工补发工资。
17、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是否可以降低劳动者工资,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中规定,因为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可以向员工说明情况,企业可以通过与员工自愿协商一致降薪等方式渡过难关,减少企业裁员等风险,法律层面是允许的,但这种方式需与员工协商一致,强制通知决定员工集体降薪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
若无法就调整薪酬达成一致,企业又出现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企业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企业需注意,目前司法实践中,此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对企业要求比较严格,需慎重适用本条解除劳动关系。
四、
工伤
18、远程办公期间受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员工因工受伤的,社保部门主要基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的原则进行工伤认定。如果受伤是发生在用人单位要求的工作时间之内,且员工可以证明在该时间内其如常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正在使用所有的办公软件、有在线工作的记录、有工作日志关于工作内容的描述,甚至有发出去的邮件作为当时工作成果的证明等等,那么在这个时间段的受伤(无论是身体疾病的爆发还是因为在家中环境不慎跌倒等),便可以认定为工伤。
19、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保障防治人员的权益,结合西安实际,1月27日,西安市人社局、财政局、卫健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以及陕西省人社厅有关要求,就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印发通知。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疫病的,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为工伤。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和救治等特殊原因的,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予以延长至90日。
五、
社保
20、疫情期间,企业是否可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
人社部办公厅与西安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规定,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无需缴纳滞纳金。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六、
仲裁
21、疫情原因是否可以导致仲裁时效中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中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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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时期,劳动者与企业各方均承受着巨大的压力,负重前行,希望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相互理解,多点包容,抱团取暖,共克时艰。
相信没有一个冬天不会过去,没有一个春天不会来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