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施工企业法律风险应对要点
发布时间:
2020-02-11 09:16
2019年底,湖北省武汉市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该病毒后被证实存在人传人现象,至2020年始,疫情传播逐渐加剧,愈演愈烈。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宣布将该病毒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嗣后,各省陆续颁布一系列的规定,予以预防此次疫情。此次疫情,对各行各业影响颇为严重,本文主要以问答形式来讨论此次疫情对建筑行业的影响,以及施工企业针对此次疫情,应如何减少损失。
一、本次疫情防控,针对建筑行业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笔者认为属于不可抗力。
理由有三:
第一,从法律层面来讲:根据《民法总则》第180条中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第117条也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次疫情属于重大突发事件,并由政府各部门陆续出台各项措施加以应对,包括交通管制、延期开(复)工等等,这些对于合同当事人而言显然是属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所以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第二,从司法实践层面来看:众所周知,2003年,我国暴发了“非典”疫情,2003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第3条规定,因政府行为导致合同疫情期间当事人无法复工或合同不能履行,应按照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处理,虽然该通知已废止,但笔者认为,对此次疫情,该通知仍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第三,从合同约定层面来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通用条款17.1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该示范文本中也明确,瘟疫属于不可抗力情形的一种。
二、疫情是否构成违约行为的免责事由?
不能一概而论,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此次疫情的出现必然会导致部分原定事项无法按约完成,按照原来的约定,必然构成违约。但因此次疫情从法律层面的定性应属于不可抗力,按照法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免除责任。《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按照上述规定,此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可以构成免责事由,但是免责有三个需要注意的事项。第一,此次违约事项必须是因疫情而导致;第二,疫情发生前已有的迟延履行事项,不能免除责任;第三,违约方应当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并提供证明。
三、疫情事故发生后,施工企业应如何做?
(一)书面函告建设单位
因疫情已导致或者将来必然会出现违约情形的,施工企业应当立即整理资料,发函通知发包方和监理方,书面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和可能产生相关后果的详细情况,告知疫情事件对工期、材料、人员产生的影响,以及后续可能的索赔事项。为防止后续纠纷,应保留证据材料。
(二)及时减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通用条款17.3.2规定,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此,施工企业应当在疫情发生后,合理安排项目人工、机械使用、做好项目现场管理等内容。另外,施工企业为减少损失,应及时将疫情对其产生的影响告知其下游单位如材料商、劳务公司等,让下游单位做好应对,尽可能减少损失。
(三)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1、有关肺炎疫情的政策性文件,如当地疫情情况通报、政府文件要求暂缓施工或迟延复工的文件;
2、工期顺延的证据资料,主要为建设单位批复的施工进度文件、施工日志;
3、及时书面向建设单位提出工期顺延的申请(取得建设单位同意顺延工期的复函或者向建设单位邮寄申请书并保留快递单号底联);
4、人员、设备数量,工资单、工资发放记录、设备租赁合同、设备结算文件等;
5、留守人员信息及其工资发放记录;
6、疫情防治措施费用票据。
(四)适时提起索赔
考虑到疫情持续时间尚不能确定,施工企业视情况陆续提交中间报告,进行阶段性索赔。在索赔时施工企业应格外关注索赔期限和程序。(注意三个28天,别让自己的权利灭失)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17.2规定,施工企业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所以笔者认为可以参照该示范文本的规定来进行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四、疫情导致的合同双方损失责任如何承担问题?
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应该首先按照合同约定,若合同约定不明,笔者认为可以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17.3.1以及17.3.2的规定进行承担。
示范文本17.3.1规定: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示范文本17.3.2规定: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五、受疫情事件的影响,施工企业能否解除合同?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相关条款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施工合同未使用示范文本的,笔者认为可以参照示范文本处理。
六、施工企业能否不按照行政指令自行开工?
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如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由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笔者所在的陕西省为例,截止2020年2月8日,陕西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落实疫情防控责任措施的通知》,目前陕西省对建设工程,原则上按照重点民生工程、一般民生工程和其他工程的顺序有序推进复产复工。因此,各施工企业应密切关注有关部门的动态,严格按照政府的行政指令予以恢复施工。
七、施工企业何时可以申请复工?
疫情发生后,各省对于建筑行业的复工有着严格的要求。以笔者所在的陕西省为例,2020年2月4日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筑工地复工期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暨施工安全指南》通知(陕建发〔2020〕31号)明确规定:
项目达到如下条件后,方可提出复工申请,经工程所在地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方能复工:
(一)成立项目经理负责的疫情防控机构,设立专人专岗,对接属地行业主管部门、疾病控制部门,全面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二)设置单独的隔离观察宿舍,用于需临时隔离观察的人员单独生活居住。隔离观察措施应符合属地疾病控制部门要求。
(三)保障防疫物资充足到位,项目应准备足够的口罩、测温计、消毒液等疾病控制用品。
(四)排查复工人员两周内往来史、接触史,杜绝疫情的输入性、扩散性蔓延。
(五)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进、出场实名制考勤,真实采集和录入全部进场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工种、班组、籍贯、联系方式等实名信息。
(六)工地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机械设备已经消毒杀菌处理。
(七)安全生产条件和保障措施达到复工要求。
八、疫情对建设工程争议案件处理有何影响?
(一)疫情是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止?
《民法总则》第194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因此,因疫情导致无法行使请求权且是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的,可以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止。
(二)疫情是否对举证期限产生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举证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期举证。故企业在因疫情而导致举证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
(三)疫情是否可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间中止或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这六个月是除斥期间,依法不中止、不中断,但起算时间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四)疫情事件背景下,如何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司法实践中一般系通过民事诉讼或仲裁的途径主张并实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疫情因素的影响下,施工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网上立案、邮寄立案的方式提起诉讼或仲裁,并留存相关证据。
此次疫情的突然出现,无疑对施工企业造成重大影响。为减少施工企业的损失,笔者建议,施工企业在停工期间,一定要积极准备、搜集、留存相关证据材料,避免和减少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