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当当网当家人“互撕”事件看离婚股权的分割
发布时间:
2019-11-08 15:05
问题背景
2019年10月23日晚22点左右,当当网当家人俞渝对其丈夫李国庆的发布的一则朋友圈连发多条回应,痛陈李国庆吃“软饭”、转移财产、给同性恋对象买房、丧偶式育儿、多次打杂家中物品等几大罪状,甚至还曝光其父兄及合作伙伴的诸多隐私,引起网络一遍哗然。随后,李国庆表示双方自2018年已分居21个月,2019年7月份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和俞渝离婚,但俞渝以夫妻感情未破裂为由不同意离婚。此事件已经过去几天,舆论也稍有平息,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李国庆和俞渝的是非对错问题我们在此不论,但其中引发的法律问题值得关注和思考。
01
问题梳理
李国庆、俞渝于1996年相识,相处几个月后登记结婚确立夫妻关系。1999年李国庆、俞渝共同创办当当网上书店,任联合总裁,夫妻各自拥有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50%的股权。2010年当当网上市时IPO公布的股权结构为李国庆持股38.9%,俞渝持股4.9%,自2016年退市后,当当转为有限责任公司,现在的股权结构为俞渝持股64.2%,李国庆持股27.51%(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在此不详述)。
经双方互撕事件后,其二人离婚问题也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李国庆俞渝能够顺利离婚吗?法院对于股权会如何分割?李国庆能否通过离婚诉讼再次取得对当当的控制权?下面我们对所涉法律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一、李国庆起诉离婚,法院就会判令李国庆俞渝二人离婚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据该规定,判令夫妻离婚的标准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是感情破裂如何认定,要根据具体案情判断是否符合法定的认定感情破裂的情形,并且还要考虑法官对于该案的自由裁量。司法实践中,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的,若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一般不予判离,需要六个月以后第二次起诉,所以这六个月的时间也被称为“冷静期”,也是为了让夫妻双方对于离婚这件事能够再次慎重考虑,毕竟离婚是我们人生中的大事,确实要三思而行。虽然说第二次起诉,法院一般会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但也有个别案件第二次向法院起诉,法院根据案情认为夫妻感情确实没有破裂,所以不准予离婚。
所以,李国庆俞渝能否顺利离婚,一方面要看双方对于离婚的意愿,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那法院也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但是如果一方坚持不同意离婚,那离婚诉讼可能还要耗上很长一段时间,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判断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如果是这样的话李国庆俞渝离婚就没有那么顺利。
二、夫妻离婚时,过错方真的可以净身出户或者是少分财产吗?
答案是否定的,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我国只规定了无过错方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并没有过错方可以少分财产的法律规定。并且以上规定是列举式的,只有符合以上情形才可以适用。所以,过错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这就跟“分居两年后自动离婚”一样,是普遍的法律认识误区。我国没有那样的法律规定,所以法官在裁判案件时自然就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时原则上都应均分,个别案件中也会基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原则,适当给女方和孩子多分一点。
李国庆俞渝谁是过错方由于案情不详无法确定,即使能够确定也并不影响当当的股权分割,毕竟最后谁能够执掌当当才是李国庆和俞渝最在意的问题。
说到离婚损害赔偿问题,损害赔偿包含两部分,一部分是物质损害赔偿,另外一部分是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范围仅以过错方造成的损害为限,比如由于家庭暴力导致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大多数难以被法院支持,即使得到支持损害赔偿数额也是聊胜于无。所以,有时候当事人咨询我,称是男方的原因导致离婚,其在婚姻生活中具有重大过错,要求其承担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很遗憾这样的诉请要么法院不会支持,要么可能支持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很少,可能只有一两万。
三、李国庆能否通过离婚诉讼改变持股比例重新执掌当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关于“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的规定,夫妻之间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难以协商的,便会产生纠纷,最终只能由法院裁判。
司法实践中夫妻离婚时股权分割方式有以下几种:1、直接转让;2、作价补偿;3、拍卖分割。李国庆、俞渝之所以不顾公众形象激烈开撕,目的还是想通过各种方式争取当当的实际控制权,所以任何作价变现分割方式估计双方都不会考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本案中李国庆、俞渝均为当当的股东,所以,其二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相互转让股权没有法律障碍。但是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
当当现在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不对外公开,我们看不到当当的公司章程,不知道公司章程对行使表决权的方式、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有没有特殊规定,也不知道李国庆、俞渝和其他股东之间有没有关于股权的特殊书面约定。
现在假设公司章程对此没有规定,股东之间也无特殊约定,那么如果李国庆诉请法院均分股权能够得到支持吗?工商登记中注明的夫妻双方的股权份额是否构成夫妻财产约定?
1、李国庆关于平分股权的诉讼请求是否会得到支持?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除特例外一般应当均等分割。这意味着判决分割股权对于持股比例少的李国庆更为有利。
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离婚分割股权的法律规定仅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但该条只适用于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而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情形,该条在本案中不适用。但李国庆、俞渝案件管辖法院在北京,《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离婚诉讼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夫妻二人,双方就股权分割无法协商一致时。双方均主张股权的,可按比例分割股权;双方均要求补偿款的,释明当事人可另行对公司进行拍卖、变卖或解散清算并分割价款;夫妻一方主张股权,另一方主张补偿款的,可在确定股权价值基础上由获得股权一方给付另一方补偿款。在婚姻存续期间成立公司,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且占有一定的股份比例。离婚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各自的股份。如果协商不成,可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股份的价值进行评估后,由法院作出判决。”
依照上述规定,法院有可能直接在离婚判决中将股权予以分割,但分割比例无法确定,但也不排除均分的可能性,李国庆极有可能通过离婚诉讼改变现在的持股比例。
2、工商登记中注明的夫妻双方的股权份额是否构成夫妻财产约定?
从目前的资料判断,李国庆离婚意愿坚定,也表明了要和俞渝抗争到底的意思,所以李国庆必然会要求平分股权,那俞渝当然要提出抗辩了。俞渝可能会提出工商登记中已明确了双方的股权份额,工商登记信息的变更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可视为双方对股权的约定,应当依照约定履行。
但是通过对生效裁判案例的分析,大多数法院的裁判观点均为:工商登记股权份额不能简单和夫妻间股权约定划等号,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中注明的夫妻双方股权份额不构成夫妻间财产约定,但如设立公司时根据相关规定提交财产分割书面证明或协议的,构成夫妻间财产约定。
3、俞渝代持其儿子的股权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从李国庆网上的公开言论看,李国庆当时是受俞渝鼓动,双方各拿出一部分股权赠与给儿子,这部分赠与给儿子的股权全部由俞渝代持。如果所述属实,那么俞渝持有当当64.2%的股权当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俞渝为儿子代持的。那这部分股权是否也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正常情况下不会,首先从赠与法律关系方面讲,该部分股权是李国庆俞渝赠与儿子的,应归儿子享有,除非赠与人撤销赠与。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如果能够成功撤销赠与,那么李国庆赠与给儿子的那部分股权也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但也曾有网络媒体爆料,李国庆俞渝赠与儿子股份时,李国庆俞渝与其儿子签署了股权代持协议。此协议是如何约定的我们不得而知,虽然这个协议只能约束协议的相对方,但是在签署协议各方之间是有效的。李国庆一旦提出均分股权,俞渝极有可能会拿出他们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作为抗辩,认为这部分赠与给儿子的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李国庆能否重新执掌当当?
李国庆若要重新执掌当当,必须通过控股获得当当的实际控制权。股权是特殊的财产权利,股东不仅享有股息、红利分配的财产性权利,股东还享有知情权、重大决策权、经营管理权等具有人身属性的权利,所以股权是一项综合性权利。与股份公司相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人合性特征更为突出,所以李国庆能否获得当当的控制权一方面要看其持股比例会如何变化,另一方面还要看其能否得到其他股东的支持,从目前的局势看李国庆重新执掌当当虽然步履维艰,但也不排除发生的可能性。
01
延伸思考
此次事件对于共同创业开公司的夫妻来说仿佛是一记警钟,《中国合伙人》告诉我们不要和最好的朋友合伙开公司,这件事告诉我们不要两夫妻拍档创业。但是这样讲太过于片面,我们不能因为做某件事容易产生麻烦或纠纷就不去做这件事,这是典型的因噎废食。但我们没有预知能力,谁也不知道明天将发生什么,夫妻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无论是股权及其收益或是房产汽车等均应提前约定,是对彼此感情最起码的尊重。现代社会已经不是“谈钱伤感情”的时代,所有的感情都是在满足基本物质需求的前提下建立的,所以经济方面明确约定不产生纠纷,是对夫妻感情最基本的保障。若非如此,离婚时必然是一场财产分割大战,令人身心俱疲,备受煎熬。
02
律师总结及建议
夫妻离婚时,法院始终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会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无论让哪一方净身出户都是不公平的。股权分割与其他财产分割一样都以均分为原则,但股权较之一般的财产分割又复杂一些,既要符合婚姻法的规定,还要兼顾公司法对此有无约束,需考虑哪种分割方式能够实现。夫妻离婚后能够共同持股的就可以直接分割,若无法共同持股,为了更有利于经营,一般由有经营能力的一方取得股权并实际经营,给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补偿,当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应当从其约定。所以,夫妻财产约定是避免财产分割纠纷的最好方式,也是财产分割时的优先选择方案。另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于财产若有明确约定,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固定下来,以避免诉讼时面临难以举证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