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工资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
2015-10-22 00:00
综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用人单位在支付职工工资时应注意如下要点(并非各地通用,仅为提示风险):
1、工资范围: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等)、奖金、紧贴、补贴、加班工资等。
2、工资须以法定货币计发,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
3、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采取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计发工资的,每月须预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姓名,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还须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工资清单。
5、照章扣除劳动者工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6、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的,在医疗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7、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判决无效的,无论劳动者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是否仍在岗,用人单位仍面临着支付该期间工资的风险。
8、工资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多见于事实劳动关系情形),以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支付。
9、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从第二个月起应支付双倍工资。
10、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正式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1、法定休假日、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及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应支付工资。
12、劳动者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13、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病假工资。
14、劳动者请事假的,可以不支付事假期间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