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发布时间:
2024-12-06 09:00
一、前言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婚后夫妻一方所得财产无论存于哪一方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很多人认为夫妻之间互相借款,只是左手倒右手罢了。但事实上,当夫妻之间对财产作了特别约定或者符合法定条件时,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就是成立的。
二、案例一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4)京0107民初14328号
【案情简介】2024年4月2日,冯某和康某登记结婚。2024年4月3日,康某因病入某医院就诊治疗。2024年4月19日,康某向冯某出具《借条》,载明:康某,今借冯某款项65000元整,2024年8月1日前陆续还清欠款。如不能还清,此条起法律效力。2024年5月22日,康某和冯某协议离婚,其中离婚协议书载明:康某借冯某本人款项陆万伍仟元整(65000元)需要还冯某本人,双方无债权债务。后原告冯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5000元。庭审中,冯某、康某均确认双方登记结婚后为分别财产制。
【法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另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根据该条规定,如夫妻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或者虽系夫妻共同财产制,但以一方婚前财产出借的,则适用一般的民间借贷规则判断是否构成债权债务关系,双方不因夫妻身份关系而影响借贷关系成立与否。本案中,冯某虽系在婚后为康某支付了其就诊治疗产生的相应费用,但从款项来源上看,该款项系冯某婚前个人财产,故应适用一般的民间借贷规则判断双方是否构成债权债务关系。现康某已为冯某出具了借条,冯某对案涉65000元款项给付亦进行了合理解释且提交了相应证据,康某与冯某之间已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康某抗辩签订借条时意识不清,但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对该债权债务再次进行了明确,且康某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在签订该借条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对康某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康某应按约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现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届满,康某未偿还冯某相应款项,已属违约。冯某要求康某偿还65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三、案例二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23)鄂1303民初4798号
【案情简介】应某华、孙某波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21年9月23日办理离婚登记。2019年12月8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孙某波因其个人原因需要向应某华借款150000元,应某华遂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孙某波出借了该笔150000元借款。为此,孙某波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应某华现金150000元,主要用于个人还款,自借款之日起,拟按照200元/天进行还款(即每月6000元),还款周期为1080天(共3年)。”双方离婚后,应某华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波偿还借款150000元。
【法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本案中,原告向被告出借150000元,用于被告个人还款,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本案应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现3年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向原告进行偿还,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立即向其偿还借款15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四、问题分析
1、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如何认定?
夫妻之间借贷关系的认定主要取决于借款的来源和用途:
借款来源于一方个人财产时
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夫妻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还是共同财产制,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取的是其个人财产,只要适用一般的借贷法律规范,即足够解决双方形成的借贷关系,该关系也不因双方之间存在的夫妻关系而受到任何影响。
借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首先,发生在夫妻之间的借款行为,在本质上与一般民事主体之间互相借款的行为并无不同。所以,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首要满足的条件是:借贷事实和借贷合意必须符合一般借贷法律规范。司法实践中,有很多因为无法举证具有真实借贷行为而败诉的案例。
其次,根据该规定,若借款方将源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借款用于共同生活,夫妻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并不成立,借款方并不需要就该笔借款进行偿还。借款方将所借款项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者其他个人事务时,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才成立。
再者,适用该规定,还有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离婚时”。笔者通过检索相关案例发现,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认为,原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仅起诉被告归还借款,因其二人仍系夫妻关系,不符合前述法条中夫妻之间借款,在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的规定,且有悖于家庭生存法则,同时,只有当事人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才能析产确定夫妻应分到的财产或财产份额,故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提起偿还借款的诉讼,法院认为条件不成就,会被驳回起诉。
2、借款如何偿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夫妻间借款来源于一方个人财产,另一方将借款用于其本人个人事务的,此种情形下除了主体的特殊性之外,与一般自然人间的借贷并无不同,当然适用一般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规定,即借款方应向出借方归还全部借款。
但若借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且离婚时借款方仍未完全归还,那么该笔借款又该如何偿还呢,实践中存在着两种裁判观点。
(一)全部偿还
部分观点认为,借款协议是夫妻双方作为平等民事主体对婚内共同财产的自由处分,因此只要是双方合意达成的约定且意思表示真实,就应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即直接依据借款协议的约定由借款方向另一方归还全部借款。(如案例二)
(二)偿还借款的一半
部分观点认为,如果夫妻间婚内借款的本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则本质上是双方合意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离婚时另一方要求借款方偿还借款时应当扣减借款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即借款方只需向另一方返还未偿还部分借款的一半。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11民终728号判决认为,本案中,案涉××金娥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出具(原判决表述),双方未订立书面各自财产独立的约定,亦未对此提供相关证据,虽然现有证据难以准确认定户某娥与彭某俭之间存在与案涉借条相符数额的借贷资金交付的事实,鉴于双方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彭某俭向户某娥出具借条的真实性、彭某俭确实用信用卡透支及收到过现金的事实。但是,无证据证明彭某俭用款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又因双方互相转账次数多、数额大小不等,无法判断属于超出了家庭共同生活消费范围,应当完全由彭某俭个人承担的情形。二人均属于依靠工资收入作为家庭生活收入的主要来源,相互转款用款消费均未超出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生活的范畴。综合全案案情,应当认定为案涉欠条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行为,现双方已离婚,应由彭某俭个人财产来偿还借款,户某娥无权受偿属于彭某俭的共同财产部分,彭某俭应当承担所签借条74000元中一半的还款责任即37000元。
五、总结
在处理夫妻间的借贷关系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借款协议的内容、借款的来源、借款的用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制以及借款是否已经部分偿还等因素。需要注意的是,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可能不同,法院的判决也会因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异。
六、律师建议
1、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个人财产范围;
2、签订借款协议或借条,证明双方有借贷合意,最好在借款协议中写明资金来源、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利息、期限等;
3、保存好交付凭证,如转账记录等,证明借款事实存在;
4、搜集并保留好其他证据,证明钱款的用途、资金性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