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转让不合法,建企受让应谨慎
发布时间:
2022-12-26 09:38
2022年2月2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等4项资质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将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4个序列。其中施工综合资质不分类别和等级;施工总承包资质设有13个类别,分为2个等级(甲级、乙级);专业承包资质设有18个类别,一般分为2个等级(甲级、乙级,部分专业不分等级);专业作业资质不分类别和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建筑业企业资质各个序列、类别和等级的资质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必须得具备相应的资质才可以进行招投标或者承接工程。很多建筑企业在成立时,没有规划对建筑资质的申请,加之有些老板在设立企业时也不了解建筑资质,就会出现企业已经成立,但因本身不具备相应的建筑资质而无法招投标,此时再去申请办理建筑资质,周期又较长,就导致错失很多承接工程的机会,面对这种情况,很多老板就会想到去收购资质,那建筑行业的资质能否进行转让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很明确,建筑行业的资质不能单独进行转让,建筑企业与建筑资质联系在一起,建筑资质依赖于建筑企业才能存在,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具备严格的基本条件:
1.具有满足要求的资产;
2.具有满足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工程技术人员;
3.具有满足要求的工程业绩;
4.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既然企业建筑资质不能单独进行转让,那又该如何短时间内取得建筑资质呢?目前在建筑行业常见的方式有三种,第一种:全部股权转让;第二种:企业分立后转让资质(即所谓的“资质剥离”);第三种:收购部分股权。
第一种:全部股权转让。拥有建筑资质的企业(目标公司)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需要建筑资质的企业,之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及建筑资质证书变更(即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址等信息根据实际需要是否进行相应的变更),使得受让方取得建筑资质。但此种情况,收购目标公司即意味着需受让目标公司的全部债务,受让方会面临很大的风险。所以很多建筑企业进行资质转让时,都会想着避免过多的债务出现,而考虑能否将资质单独转让。但上述已明确告知建筑资质是与建筑企业捆绑的,不能够单独使用和转让。所以如果不想要目标公司,还想着目标公司的建筑资质,就形成了第二种方法,即对目标公司的资质进行剥离的方法。
第二种:资质剥离。资质剥离也叫资质分立,就是拥有建筑资质的公司(母公司)建立一家子公司,然后将母公司的建筑资质剥离出来给子公司,再将子公司变更给需要建筑资质的收购方,从而达到资质转让的目的。并且分离出来的资质依附于新成立的子公司,不会出现债权债务纠纷等不可控的风险。
第三种:收购部分股权。即需要建筑资质的受让方收购拥有建筑资质的企业的部分股权,成为该公司股东,获得建筑资质的使用权。
目前常见的短时间内取得建筑资质的方式多为上面三种,但上述方式是否可行,是否合法?通过对比,可以清楚地发现,不管通过何种方式,都有一个共同的行为就是“实施建筑资质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且根据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建筑企业对外转让建筑资质的行为系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故合同目的为建筑资质转让的合同系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无效行为。
参考案例:
1、(2021)苏05民终680号
2、(2021)津02民终4828号
共同裁判观点:由于建筑活动事关公共安全,企业之间擅自转让建筑资质必然导致一些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和施工资质的企业实施建筑活动,危害公共安全。故法律明确禁止建筑企业对外转让建筑资质,案涉当事人签订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
综上分析,建筑施工领域实行严格的资质准入制度,目前建筑行业不乏建筑资质转让的现象存在,但建筑资质转让系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且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都系无效的行为。建筑企业应按照规定申领相关建筑资质,进行资质转让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建筑安全事关民生,企业应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更多的发挥它的社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