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头表演”可能侵权了
发布时间:
2024-12-13 09:00
一、前言
一支话筒、一个音响,在街头表演唱歌,展示自我,这是在生活中常常能见到的场景。但是,大家往往会忽略,歌曲想唱就能唱吗?今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看看。
二、案情回放
原告A经授权取得涉案歌曲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表演权等相关著作权。被告B系某短视频平台账号的拥有者,该账号拥有粉丝三千余万人,视频作品总获赞数达1.2亿,被告B亦作为主播使用该账号进行直播带货。原告A发现被告B擅自通过短视频平台传播其在街头直播表演涉案歌曲的视频,视频中有路人围观其表演,该表演片段已经在各大网络平台广泛传播。原告A认为被告B侵犯了其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请求被告B删除相关录音制品并赔偿原告A经济损失20000元。
三、法院观点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表演权主要控制两种类型的行为:一是面对现场受众的“现场表演”;二是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的“机械表演”。为协调表演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关系,该“机械表演”所控制的公开播送行为并不包括交互式传播。本案中,被告B未经许可,在公开场所面对现场观众演唱涉案音乐作品,并进行录制上传于网络,引起广泛传播,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歌曲,上述两行为侵害了原告A对涉案歌曲享有的表演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四、律师说法
上述典型案例中,发生了两个侵权行为,侵犯了权利人两项权利。那么,街头表演可能侵犯哪些权利呢?
情形一:单纯现场表演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具体而言,主要规制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两种情形。而街头表演,是公开在现场向公众进行表演的方式,属于现场表演,因此如果未经授权即进行表演,则会侵犯著作权人的表演权。
情形二:一边表演一边进行网络直播
随着自媒体发展,网络直播作为新兴行业也发展迅速。有许多主播会在街头一边演唱歌曲,一边直播。这种模式,除了侵犯表演权,还有可能侵犯其他权利吗?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还享有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即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规制的是一种非交互式传播,也就是由传播者单方决定公众何时可感知被传播作品的方式,公众对接收传播的时间没有选择权。现在常见的网络直播就是公众只有在固定时间进入直播间才能收看或收听相应内容,因此,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受广播权规制的行为。所以,在未经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一边表演他人作品,一边直播,还会侵犯权利人的广播权。
情形三:将表演视频上传至网络
如果在街头表演时未进行直播,只是将表演视频上传至网络,会侵权吗?《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因此,未经权利人许可,将使用作品的视频上传至网络,可以使公众在自行选定的时间及地点获取作品,该行为会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以上情形在生活中都十分常见,但往往难以意识到存在侵权风险。所以,表演者也应当提高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保护意识,降低自身风险,也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