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派员工到其他单位受伤的雇主责任保险纠纷
发布时间:
2024-06-19 12:01
编者按:指派员工到相关单位工作受伤,指派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员工因工伤亡的赔偿责任,并可向雇主责任保险人主张赔偿。
一、提出问题
用人单位将员工指派到其他单位从事工作受伤,用人单位投保雇主责任保险是否可赔偿?
二、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苏民申48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泰州市天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基本事实】
2016年3月28日,天佑公司以陈某军、杨某明等6名雇员向泰州永安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单(A款)》。2016年12月,天佑公司安排俞某根跟随陈某军至东方公司内从事拆除塔吊作业。2016年12月21日,根据睿技公司现场负责人陈林的安排,施工人员拆卸东方公司内的9#塔吊,上午9时左右,俞某根等6名施工人员中有5人坠落至船坞水中,1人坠落至塔身上,事发后,陈某军、杨某明经抢救无效死亡,包括俞某根在内的4人受伤。
【裁判要旨】
俞某根诉睿技公司、天佑公司、东方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生效判决认定,陈某军等六人至东方公司从事塔吊拆卸工作,均系天佑公司指派。且天佑公司已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泰州永安保险公司支付了保费,雇主责任保险被保险人清单中亦明确包含陈某军等,可以认定陈某军等为案涉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杨某明、陈某军在完成天佑公司指派的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身亡,属于雇主责任险的赔付范围,故天佑公司有权请求泰州永安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相关案例】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申343号裁定认为,华丰食品公司向人寿财保如东支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应为华丰食品公司在其雇员从事华丰食品公司的工作时遭受意外伤害,应由华丰食品公司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案涉事故发生时,黄某祥在欣滨城公司工地上为欣滨城公司卸货,从事的是与华丰食品公司业务无关的工作,并不符合案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情形,故一、二审法院认定案涉事故不属于华丰食品公司与人寿财保如东支公司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华丰食品公司要求人寿财保如东支公司给付理赔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2.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1民终6779号判决认为,《贵州祥和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投保人员名单》系祥和盛公司为投保提交的申请资料,该名单记载任某波的工种类别为司机。除司机的工种类别外,祥和盛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已向大地保险武汉支公司告知过任某波实际从事或将要从事其它工种的事实,也未将任某波按塔吊安装、拆卸、操作等工种雇员的身份申请投保。祥和盛公司不具备塔吊拆装的合法资质。祥和盛公司指派任某波从事直接安装塔吊或者指导安装塔吊的工作,具备更大的安全隐患。上述指派行为使其雇员任某波在为祥和盛公司工作时发生人身伤亡的概率显著增大,使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此外,祥和盛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已将上述指派事实及时通知了大地保险武汉支公司。故而,大地保险武汉支公司无须对任某波的坠落事故向祥和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三、分析
(一)指派的雇主责任
指派和劳动派遣类似,均为用人单位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处工作。只是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有《劳动派遣合同》,劳务派遣期间,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能够对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加以指示、管理和监督的,被派遣的工作人员为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提供劳务,二者存在的是劳务关系。[1]而指派,是用人单位临时性指派员工到某场地进行工作,接受指派单位与被指派的工作人员之间应不存在劳务关系。指派工作期间员工因工伤亡,指派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若接受指派单位存在过错,如场地不具备安全保障等,接受指派单位承担第三人侵权责任,而非工伤赔偿责任。
指派单位雇用的员工在受雇期间从事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事故或职业性疾病造成人身伤亡,指派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若指派单位投保雇主责任保险,可向保险人主张赔付。
(二)案例分析
案例中,指派单位将员工安排至其他单位从事临时性工作,此时指派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和受伤员工存在劳动关系,应该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1.(2021)苏民申4809号
该案天佑公司安排陈某军、杨某明等6名雇员至睿技公司从事工作致伤亡,符合保险责任,保险人应负赔偿。只是,该案表述“清单中包括陈某军,可以认定陈某军等为案涉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稍有瑕疵。天佑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被保险人为天佑公司而非雇员,因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所应承担的雇主责任,被保险人天佑公司依法应向雇员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2.(2019)苏民申343号
案例中,华丰食品公司主张黄某系其雇员,受其指派至欣滨城公司工作,系为其提供劳务,其作为雇主应承担黄某意外死亡的经济赔偿责任,人寿财保如东支公司应依约给付理赔款。但是,该案政府调查组认定黄某是欣滨城公司员工,欣滨城公司因此受到行政处罚,。并且,案涉事故发生时,黄某在欣滨城公司工地上为欣滨城公司卸货,从事的是与华丰食品公司业务无关的工作,不属案涉保险责任范围,所以,华丰食品公司并未举证黄某系雇员的证据,法院未支持华丰食品公司称黄某系其指派至欣滨城公司工作的主张。
3.(2020)鄂01民终6779号
虽然该案祥和盛公司指派任某波从事直接安装塔吊或者指导安装塔吊的工作,任某波也因工伤亡,祥和盛公司本可向保险人主张赔偿。只是因为祥和盛公司指使员工从事的工作致保险标的危险增加,保险人以祥和盛公司未履行危险增加的告知义务而拒赔。
四、总结
指派员工到相关单位工作受伤,指派单位和员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指派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员工受伤的工伤赔偿责任。若指派单位投保雇主责任保险,可向保险人主张赔偿。
【参考案例】
[1]程啸著:《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21年1月第三版,第45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