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造成雇员伤亡,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二)侵权与工伤赔偿中可重复赔偿项
发布时间:
2023-06-26 12:00
编者按:第三人造成雇员伤亡,雇员既可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赔偿,又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赔偿项目分为以实际损失为准的不可重复赔偿和以定额计算赔偿的可重复赔偿。
一、提出问题
工作人员因遭受第三人侵害,在侵权和工伤赔偿责任并存情况下,哪些项目可以重复赔偿?哪些项目不可重复赔偿?
二、案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申6374号裁定认为,大有物流公司向二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时,所附的雇员名单包含本案受害人纠某忠。纠某忠与大有物流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纠某忠任职大有物流公司的商品车运输驾驶员,大有物流公司定期向纠某忠发放工资,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原审法院认定案涉事故构成工伤事故并无不当。大有物流公司认可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由于未缴纳工伤保险,该公司于事故发生后,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付受害人纠某忠的亲属,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大有物流公司请求二申请人支付相应的保险金,系基于该公司与二申请人之间的保险合同约定。纠某忠在从事大有物流公司所安排的运输工作过程中,因交通事故死亡,符合上述条款约定的大有物流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亦属于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大有物流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纠某忠并未得到工伤保险补偿,不存在二申请人所引用保险条款关于差额补偿的适用情况,大有物流公司也并未从保险理赔中获取超额利益,原审判决并未突破损失填补原则。工伤事故受害人享有工伤赔偿和民事赔偿的双重赔偿请求权,工伤事故责任与第三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性质并不相同。受害人家属是否从侵权的第三人处获得赔偿,并不影响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认定,也不影响二申请人的责任认定。本案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并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
三、分析
工作人员因遭受第三人的侵害,在侵权和工伤赔偿责任并存情况下,若侵权人先赔付,哪些工伤赔偿不能双赔?工伤赔偿额将影响雇主责任赔偿金额。故而本文继续讨论侵权与工伤赔偿责任并存情况下,哪些项目可双赔?
(一)相关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42条仅规定了“工伤医疗费”的追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仅明确医疗费不可双赔。
(二)司法实践
至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项目,是否可以重复赔偿无明确法律规定,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程啸教授总结如下[1]:
(1)医疗费不能重复赔偿
2013年8月1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劳动者或者工亡的劳动者遗属是否既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又有权获得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的解答》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如果选择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但医疗费用除外。”
(2)医疗费、交通费和残疾用具费不能重复赔偿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34条规定:“因第三人侵权而发生的工伤,如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或直系亲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侵权的第三人已全额给付劳动者(或直系亲属)医疗费、交通费、残疾用具费等需凭相关票据给予一次赔偿的费用用人单位则不必再重复给付。
(3)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不能重复赔偿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6条规定:“劳动者工伤由第三人侵权所致,第三人已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又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所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应扣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
(4)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都不能重复赔偿
2010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认为:“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中相同并存在重复的项目主要有这样一些,即:工伤保险赔偿中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医疗费、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和生活护理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外省市就医食宿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外省市就医住宿费和伙食费)、康复治疗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康复费、康复护理费、适当的整容费、后续治疗费等)、辅助器具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辅助器具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补助金(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丧葬费)等费用……这些项目如果重复赔偿,则违反了民法的填平原则和实际赔偿原则。故对上述项目,采取同一赔偿项目按照就高原则进行认定的方式来处理比较合理。就高原则是指上述侵权损害和工伤保险相同并重复的赔偿项目,按照各自的计算标准,确定两者之中数额较高的作为劳动者应获得的赔偿数额的计算原则……法院在审理工伤保险赔偿案件中,如查明劳动者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已就相同并重复的赔偿项目按照就高原则获得足额赔偿,按照民法的填平原则,劳动者仍在工伤保险赔偿中主张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5)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为财产性重复赔偿项目,以实际损失为准
笔者查询西安地区司法实践,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1041号认为,本案中,陈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已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主张并经生效判决处理,对此陈某认为,民事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基于法律明确规定,而要求追究民事赔偿是因为第三人实施了人身伤害,侵犯了自己的人身权利,两者并行不悖。虽然陈某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主张自身权利,但应考虑工伤和侵权案件两种不同赔偿制度的特点和功能,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即对于工伤保险和侵权损害赔偿可以按赔偿项目的不同性质进行分类,并根据所分的类别分别确定处理原则。本案中,陈某主张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上诉请均为财产性重复赔偿项目,此类项目系陈某因交通事故的实际损失,如重复赔偿违反了民法的填平原则和实际赔偿原则,故对此类项目的计算,应采取同一赔偿项目就高进行折抵的原则来处理比较合理。
(三)笔者观点
保险分类中,依据保险金给付方法的不同,可以将保险合同分为定额给付保险和损失补偿保险。所谓定额给付保险,是指事先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一定数额的保险金额,待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依照约定负给付保险金责任。损失补偿保险则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评定其实际损失额而支付保险金。[2]
根据定额给付和损失补偿保险的不同,笔者认为,侵权责任赔偿中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误工费、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属于可计算实际损失的,不可重复赔偿。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属于定额给付的,可重复赔偿。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内,也应可重复赔偿。
所以,若雇员已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并已获赔偿,则工伤保险或雇主责任保险中,赔偿项目属于保险人依照雇员实际损失额确定给付保险金额的,则按损失补偿保险的填平原则,以雇员发生实际损失为准,不承担重复给付责任。如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停工留薪期待遇及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若赔偿项目属于约定数额,即不以实际损失为准,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死亡赔偿金,属于确定数额给付的,可以重复给付。在确定工伤保险赔偿金额后,雇主责任保险也可确定相应的赔偿额。
五、总结
第三人造成雇员伤亡,雇员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赔偿,同时又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此时,根据定额给付和损失补偿保险给付条件的不同,侵权赔偿中以雇员实际损失为准的赔偿项目不可重复赔偿,赔偿项目是以定额计算赔偿的,则在工伤保险或雇主责任保险中可以重复赔偿。
【参考文献】
[1]程啸著,《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21年1月第三版,第477-478页
[2]王静著:《保险案件裁判精要》,法律出版社2019年1月第一版,第6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