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出庭作证费用问题解析
发布时间:
2025-01-24 09:00
一、前言
证人证言在诉讼过程中是一项很常见的证据,而证人证言要作为证据,通常不只是写份书面证明那么简单,除特定法定事由外,证人需出庭,且法庭会在出庭前明确告知其如实作证义务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签署保证书。在此过程中,证人出庭作证产生的费用问题备受关注,包括费用构成、计算标准、承担主体及争议解决途径等方面,以下将详细阐述。
二、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性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由此可知,证人出庭作证费用属于诉讼费用范畴。
三、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构成及计算标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综上所述,证人出庭作证费用包含指定日期出庭的交通、住宿、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其中交通等必要费用按机关事业单位差旅标准、误工损失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四、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承担主体
(一)一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二)特殊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证人出庭作证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证人有困难需要预先支取出庭作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证人的申请在出庭作证前支付。
总体而言,证人出庭作证费用先由申请方或法院垫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自愿承担除外),部分胜诉或败诉时由法院依据具体情况确定负担数额,拒绝签署保证书的证人自行承担费用。
五、证人出庭作证费用争议的处理方式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
笔者通过检索案例发现法院的相关观点:上述规定属于许可性规定,并不排除当事人通过向法院起诉寻求救济。此类纠纷不属于不当得利纠纷,本质上是当事人主张遭受或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应定为侵权责任纠纷。因此,在证人出庭作证费用出现争议时,当事人除向作出决定的法院或其院长申请复核外,还可依据侵权责任纠纷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