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谁来承担工伤之责
发布时间:
2023-01-10 11:28
一、何为非法用工
所谓非法用工,是指事实用工关系中的用工方或劳动提供者不具备相应用人单位合法经营资格或劳动者的资格。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单位不合格”,即用工方不具备用人单位合法经营资格,包括未办理营业执照、未经依法登记或备案、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依法撤销登记或备案等四种不具有合法资质的组织;一类是“员工不合格”,即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童工、未取得就业资格的外籍员工等。
二、案情简介
A公司承揽一工程,其将该工程的墙体安装部分分包给张某,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2022年4月中下旬,岳某经张某安排,参与墙体施工工作,口头约定岳某的劳务费为每天400元,由张某支付,A公司知情。7天后,岳某在搬运石料途中,墙体坍塌,不慎将岳某砸伤,医院诊断为:1、右足1.2.3.4.5跖骨骨折;2、右足内侧楔骨撕脱骨折,A公司支付医疗费3万元,但其他医疗费用A公司和张某都拒不支付,后岳某和A公司协商赔偿未果,向我们寻求帮助。
三、争议焦点
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A公司是否需要承担岳某的医药费等受伤费用。
四、案件关系梳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明确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因此本案中A公司违法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张某,现应对岳某的受伤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A公司以没有和岳某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为岳某支付后续治疗费用的理由并不成立,应当支付岳某相关工伤费用。
五、案件结果
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A公司与岳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A公司应对岳某受伤依法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后人社局对岳某的受伤依法认定为工伤。
六、律师普法
事实上,很多企业会混淆用工主体责任以及用人单位责任,只是简单的认为都需要为劳动者“负责”。其实,它们二者是有本质区别的。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相关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用工主体责任不同于用人单位责任。
用工主体责任包含工伤保险责任,其不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如果仅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才能认定为工伤的话,非法用工下的劳动者将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法律确立的用工主体责任是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在非法用工情形下能够和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享受到同等工伤保险待遇而特别规定的一种替代责任。
相反,用人单位责任则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是一种直接责任。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只要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就能认定为工伤,因为用人单位责任以法律上存在劳动关系为基础。因此,一般情况下也不存在替代责任。
七、律师建议
建筑施工类企业在经营中应杜绝违法分包和转包、挂靠现象,以免因小失大,给自身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