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新规下约定房屋加名的变化与应对
发布时间:
2025-03-07 09:00
一、前言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了维系双方感情、维持婚姻稳定,通常会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将个人独有的财产利益转变为夫妻共享,房屋加名便是典型体现。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房屋价值不断攀升,一旦婚姻出现变故,房产分割便成为关键问题。对于这一问题,笔者结合以下案例,深入剖析《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新规下房屋加名的相关变化。
二、案例分析
(一)已经完成变更登记的案例
崔某某与陈某某(男)于2009年1月登记结婚。2009年2月,陈某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崔某某、陈某某双方名下。崔某某与陈某某未生育子女。2020年,双方因家庭矛盾分居,崔某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决其与陈某某离婚,并由陈某某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250万元。诉讼中,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
在此案例中,案涉房屋原本是陈某某婚前财产,婚后陈某某为崔某某“加名”,这属于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行为。目前房屋登记为共同共有,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该房屋原为陈某某婚前个人财产,崔某某对房屋产权的取得并无贡献,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余年,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资金往来情况,法院酌情判定崔某某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20万元。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未完成变更登记的案例
蔡某与周某系夫妻关系,2019年1月8日签订《夫妻婚内财产协议》约定“甲方周某,乙方蔡某,双方经友好协商,对现有财产归属达成以下意见……4.位于XX的房屋:房屋不动产权利登记人为周某,房屋对应的不动产所有权证号为:XX号……双方经过谨慎考虑,一致同意将上述所列财产第1项至第4项归乙方蔡某所有……。”2021年,蔡某诉请离婚并主张前述房屋归其所有。
在此案例中,蔡某、周某于2019年1月8日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财产以及周某的婚前财产的归属进行了约定。双方关于财产的约定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处理。而案涉房产系周某婚前个人财产,双方达成协议后,并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现周某要求撤销,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法院予以支持,但案涉房屋增值部分与婚后还贷部分应当予以分割。
从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对于房屋婚后加名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案例一认为房产加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这种情况下,若房产变更登记后,接受方短时间内即提出离婚,直接认定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对给予方是不公平,与成立或维护婚姻并共享房产利益的初衷相悖。
案例二则认为房产加名属于夫妻间的赠与,应当受到《民法典》合同编的约束。若约定双方已然长期共同生活,但赠与一方迟迟未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在婚姻变故时,简单的适用赠与合同规则认可赠与一方享有任意撤销权,会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信赖利益。
三、新规定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中对婚后房产加名做出了新的规定,其中第五条内容为“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这一新规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相比而言,在平衡给予方财产利益和接收方对家庭付出价值方面做出了更细致的规定,为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纠纷提供了新的指引。
四、律师建议
房屋作为家庭生活的居所,本身具有特殊的意义,寄托了夫妻双方维持美好婚姻关系的期望和长久相伴相依的愿景,所以夫妻间的房屋加名应当慎之又慎。如果确实需要通过签定婚内财产协议的方式加名,那么就要注意一下几点:
1、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确保协议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2、协议签订后,应尽快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完成产权转移,保障权益落实:
3、如果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则应对婚内财产协议办理公证。公证可以增强协议的法律效力,在出现纠纷时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