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平台数据被爬取,如何认定不正当竞争?——某链公司诉某鹰公司案的法律解析
发布时间:
2025-04-11 09:00
一、案例介绍[1]
【基本事实】
某链公司发现,某鹰公司未经授权,利用技术手段从其平台抓取了大量的房源信息,包括房源描述、实景照片、VR全景图等核心数据。某鹰公司去除了某壳网的水印,然后将这些数据发布到其自有平台及某第三方房产平台以吸引用户流量。
【争议焦点】
某鹰公司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要旨】
案涉某壳网中的房源数据是某链公司投入大量经营成本建立、维护和不断扩充的具有相当数据规模的房源数据集合,是某链公司的核心经营资源。某链公司据此获得的商业利益本质上是一种竞争性权益。
某鹰公司以技术手段大规模抓取涉案数据,并将涉案数据存储在自有服务器后去除水印,以及加入其他主体水印后传播至社交媒体和第三方房产信息平台等,抢夺了本属于某链公司的用户流量,而且为“虚假房源”的发布提供了重要工具和便利条件,助长了“虚假房源”蔓延,使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交易安全因“虚假房源”而直接受损,破坏了房产经纪行业的竞争生态和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案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该条款以及本案裁判要旨,法院在判定企业间的数据爬取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时,会综合考量以下四个要件来做出判定:
1.数据权益归属是否明确(权益基础)
企业是否对其合法获取并具有商业价值的数据资源享有竞争性权益,数据是否构成其市场竞争力的核心要素[2]。
在本案中,法院指出,某链公司的房源数据是其“投入大量经营成本建立、维护和扩充的核心经营资源”,且该数据集合“具有相当规模”,属于某链公司通过合法经营积累的竞争性权益。
2.双方是否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竞争关系)
数据的爬取方和被爬取方是否处于相同或相近的业务领域、用户群体是否存在实质性重叠、数据爬取行为是否会直接导致交易机会或用户资源的转移[3]。
在本案中,某鹰公司与某链公司同为房产信息服务平台,用户群体均为房产交易参与者。法院虽未直接点明“竞争关系”,但通过“抢夺用户流量”、“发布至第三方房产平台”等表述,确定双方在房产经纪服务市场存在直接竞争。
3.技术手段是否违背商业道德(行为不正当性)
数据爬取行为是否包括未经授权突破技术防护、篡改数据来源标识、批量搬运核心数据等违背商业道德的技术手段[3]。
在本案中,某鹰公司“以技术手段大规模抓取涉案数据”、“去除水印并添加其他主体水印”,属于典型的未经授权篡改数据来源标识、破坏数据完整性。
4.是否造成实际损害(损害结果)
数据爬取行为是否导致被抓取方用户流失、商誉受损、数据价值贬损,或对行业环境造成破坏。
在本案中,法院从多维度论证了损害结果,包括“抢夺用户流量”、“助长虚假房源蔓延”、“破坏行业竞争生态”等,既涵盖某链公司的直接利益损失,也揭示了行业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受损后果。
三、律师建议
若企业发现数据被恶意爬取,可围绕上述“竞争权益-竞争关系-行为不正当性-损害结果”这四个要件组织和准备证据,即通过“证明数据存在经济价值(如用户流量转化)、存在竞争关系(如市场重叠)、爬取行为存在技术违法性(如突破反爬措施)及发生了实际损害(如营收下降)”这四个方面来进行分析,可有助于法院对数据爬取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进行判定[4]。
参考文献
[1](2022)京73民终4201号民事判决书.
[2]苏志甫.数据要素时代商业数据保护的路径选择及规则构建[J].信息通信技术与政策,2022(06):14-26.
[3]周樨平.数据爬取的不正当竞争认定规则研究[J].南大法学,2023(02):87-102.
[4]丁晓东.论企业数据权益的法律保护——基于数据法律性质的分析[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38(02):90-99.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