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退休年龄的受害人可主张误工费
发布时间:
2025-03-28 09:00
编者按:受害人虽达到退休年龄,可举证证明在其劳动能力范围内有工作,实际收入减少。
一、提出问题
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超过退休年龄,肇事方是否承担误工费?
二、案例检索
笔者在北大法宝,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退休、误工费”为关键词搜索,在西安地区法院范围内,检索近期判决案例如下:
(一)有证据证明实际收入减少
1.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1民终22546号判决认为,2023年2月1日至2024年2月1日王某娃与他人签订劳务合同。雇主通过微信向王某娃发放工资。王某娃主张误工费本院认可。
2.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24)陕0103民初20666号判决认为,王某事故发生前系西安某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保洁,结合王某银行流水,王某月平均工资为4231.75元。
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24)陕0103民初10662号判决认为,发生事故前李某在自助火锅店工作,李某就此提交2023年7月20日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支付转账凭证。李某虽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仍有劳动能力,确有劳动收入,对于李某误工费主张认可。
(二)有证据证明从事农林渔业
4.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24)陕0103民初13096号判决认为,李某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丧失劳动能力,且有村委会证明常年务农,种植核桃树,故应参照陕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
5.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24)陕0103民初20506号判决认为,孙某虽超过退休年龄但其系农民并经营果园,参照本地标准确认。
(三)无证据证明不支持误工费
6.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1民终20591号判决认为,因事故发生时,臧某某已达退休年龄,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因案涉事故导致其产生误工损失,故对臧某某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7.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1民终25920号判决认为,刘某事发时已满60周岁,据其庭审自述其为黄陵轩辕宾馆退休职工,每个月3000多元退休费,其并未举证证明其因误工导致收入减少情况,对刘某的误工费不予支持。
8.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4)陕0113民初3888号判决认为,李某已经年满74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虽其在此次事故发生前通过售卖自身书法作品获得劳动报酬,但其收入具有偶发性,并不能因此认定其有固定的劳动收入来源,故李某主张的误工费不予支持。
9.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4)陕0116民初14519号判决认为,因事故发生时,寇某年满73周岁,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寇某未举证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确有劳动收入并因本案交通事故导致其收入减少,故对寇某诉请误工费,本院不予支持。
(四)无证据证明酌情支持
10.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1民终18374号判决认为,综合考虑张某年龄、劳动能力等因素按照相近行业工资标准认定其误工费为26904.8元。
11.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4)陕0104民初12539号判决认为,陶某提供其务工证明,陶某虽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丧失劳动能力,亦可通过劳务获得报酬,因其收入不稳定、不固定,故本院参照2023年度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计算。
12.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4)陕0116民初19885号判决认为,李某为农村户口,其虽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具备一定劳动能力,本院根据本案情况酌定李某误工费为每天100元。
1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4)陕0116民初20333号判决认为,袁某为农村户口,其虽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具备一定劳动能力,本院根据本案情况酌定袁某误工费为每天80元。
14.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3)陕0113民初27708号判决认为,虽段某已经年逾60周岁,但其职业为农民,无退休金作为保障,且具有劳动能力,本院酌情参照2022年陕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三、法律分析
受害人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法院是否支持其索要误工费的请求?
(一)理论观点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
实践中,对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要求赔偿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存在两种观点[1]:
一种观点认为,受害人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视为已丧失劳动能力,不应产生误工损失,故对受害人主张的误工费不予支持;
另一种观点认为,受害人虽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等于其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误工费是原告收人减少的直接损失,若受害人在其劳动能力范围内有正式工作或单位应根据其实际收人减少的情况,支持误工费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确定已达退休年龄的人员是否有权要求支付误工费时,应首先确定其是否有实际劳动、是否因受伤而导致收入减少这一事实。[2]
(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费的赔偿条件及计算标准并未限定受害人年龄,只要因侵权行为导致“实际收入减少”,受害人即可主张误工费。即便受害人达到退休年龄,若仍有劳动收入,符合“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的赔偿条件,则可主张误工损失。
(三)司法实践
受害人已达退休年龄,需要提交的证据确认误工,具体而言:
(1)受害人虽达到退休年龄,但其劳动能力范围内有正式工作,因遭受伤害无法继续从事劳动而实际收人减少,应支持受害人误工费主张,如(2024)陕01民终22546号。
(2)当受害人领有退休金,受害人应举证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确有劳动收入并因本案交通事故导致其收入减少,若未举证其因误工导致收入减少,误工费主张不予支持,如(2024)陕01民终25920号。若受害人领取退休金,但继续从事劳动,获取额外收入。笔者认为,受害人可举证因遭受伤害导致领取的劳动报酬降低,主张误工费。
(3)受害人无证据证明存在误工损失时,有观点认为受害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因案涉事故导致其产生误工损失,不支持误工费主张,如(2024)陕01民终18374号;也有观点综合考虑受害人年龄、劳动能力等因素,参照相近行业工资标准如(2023)陕0113民初27708号,或者酌情认定,如(2024)陕0116民初20333号。
(4)当受害人是农村户口,法院参照陕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如(2024)陕0103民初13096号;或者酌情确定,如(2023)陕0113民初27708号。
四、实务建议
受害人虽达到退休年龄,不应直接认为不产生误工损失,而应根据受害人具体情况确定:
(1)受害人举证证明其劳动能力范围内有正式工作,因遭受伤害无法继续从事劳动而实际收人减少,法院可支持受害人误工费主张;
(2)受害人无证据证明在劳动能力范围内有工作及收入减少,一方面法院可以举证不能驳回受害人误工费主张;另一方面,法院可综合考虑受害人年龄、身份、劳动能力、生活状况等情形,酌情认定误工费损失。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9月第1版第125页
[2]同注释[1],第12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