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女职工返家哺乳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吗?
发布时间:
2025-04-18 09:00
一、前言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构成工伤,一直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比较关心的话题,而哺乳期女职工在法定1小时哺乳时间内,往返哺乳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呢?“法定1小时哺乳时间”与“上下班途中”又是如何认定的?我们来看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
二、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12期(总第316期)第35-38页
三、案情简介
第三人周某系原告欧帛公司职工,工作地点为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汤泉东路99号汤山百联奥特莱斯广场,工作时间为10时至19时。2019年6月25日,周某生育一女,休完产假后回单位工作。2019年12月6日13时30分左右,周某从工作地点开车回家。当日13时55分,张某某驾驶苏AUXXXX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沿龙铜线(337省道)22公里100米汤山街道老宁峰路路口与周某驾驶的汽车发生相撞,造成周某受伤。当日,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2020年7月15日,周某的委托代理人向被告江宁区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2020年8月20日,江宁区人社局作出涉案决定书,认定周某从单位回家给小孩哺乳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而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欧帛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江宁区人社局作出的涉案决定书,责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四、法院观点(仅截取有关本文争议焦点部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因此,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本案中,周某于2019年6月25日生育一女,休完产假后回单位工作,周某工作时尚处在哺乳期内,欧帛公司应当为周某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并及时与周某沟通协商哺乳时间的安排。周某在欧帛公司未与其沟通明确哺乳时间的情形下,根据工作时间灵活安排其每日的哺乳时间,回家哺乳后再返回单位继续工作,往返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伤害应视为工伤认定的合理范畴。虽欧帛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中载明哺乳假的休假时间及请假流程,但欧帛公司不能证明其就员工手册向周某进行了告知,欧帛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就哺乳时间相关事宜与周某进行过沟通协商,故欧帛公司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江宁区人社局作出的涉案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保护了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五、相关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六、律师分析
非常规情形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能否构成工伤的关键就是看是否属于“合理时间”“合理路线”,本案主要就是对“合理时间”的认定。
案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就哺乳时间明确约定,其制定的规章制度亦不符合法定的公示、告知等程序,此时劳动者根据工作情况灵活安排其每日的哺乳时间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往返途中亦属于“上下班途中”。但如果用人单位有合法明确的请假制度,劳动者也知晓,则应当先行履行请假手续,避免因此导致旷工以及影响工伤认定等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