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吗?
发布时间:
2025-05-09 09:00
在我国,为了保障公民知情权,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为原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想获取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向制作或保存的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那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吗?本文向大家解答一下政府信息公开是否收费的那些事儿。
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回答:原则上不收费,但为防止不当申请对行政资源造成过度消耗,《条例》同时规定,当申请人的申请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时,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这一例外情形旨在平衡公众信息获取权与行政机关的信息处理成本,确保制度的可持续性。
二、信息处理费的收取标准是什么?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第四条规定,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第五条规定,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回答:对每件申请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按件或者按量计收信息处理费,《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分别规定了按件计收和按量计收的收费标准。
三、信息处理费什么时候缴纳?不缴纳会有什么后果?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回答: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收到申请后当场或20个工作日内按申请人要求获取信息的途径向其发出收费通知,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若逾期未缴纳,视为放弃此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
四、若对收费决定不服,能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人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决定有异议的,不能单独就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在缴费期满后,就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回答:不能单独就收费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总结:政府信息公开本质上是一项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便民措施,因此原则上不收费,但实践中难免被不当使用,给行政机关造成了较大的负担。为了有效控制这一行为,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按标准收费。此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还规定,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