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中离职,年终奖还发吗?
发布时间:
2025-05-16 09:00
一、提出问题
劳动者没干满一年换工作或在年度中间离职时,HR常以“年中离职没有年终奖”为由拒绝发放奖金,此种情形下,年终奖到底该不该发?
对此,现行法律法规虽然没有强制规定年终奖应如何发放,且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员工的业绩表现等,自主确定奖金发放与否、发放条件及发放标准。但经笔者查询相关案例,对于劳动者年中离职,年终奖如何发放的问题,法院对此有不同裁判观点:
二、司法裁判的两种裁判倾向
1.否定说:认为年中离职不发年终奖。
案例检索:(2024)陕0113民初36582号、(2022)陕0117民初2261号、(2018)沪0101民初10726号-指导案例一审
理由:关于年终奖,它是企业根据本年度的经济效益、结合员工的工作成绩,对员工进行奖励的一种制度,它由企业根据自身状况自行调整,企业对此具有一定的自主权。公司的奖金发放规则明确了何种情形下不予发放,劳动者在公司发放当年度奖金之前已经离职,符合不予发放的情形,故劳动者要求公司支付当年度奖金之请求,不予支持。
2.肯定说:认为年中离职,符合条件的员工应发年终奖。
案例检索:(2018)沪02民终11292号-指导案例二审改判、(2023)陕01民终23568号
理由:用人单位制定的年终奖发放规则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对于在年终奖发放之前已经离职的劳动者可否获得年终奖,应当结合劳动者离职的原因、时间、工作表现和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就本案而言,劳动合同被解除并非是劳动者的主观过错导致的。在公司未举证当年度劳动者的工作业绩、表现等方面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足以认定劳动者在该年度为公司付出了劳动且正常履行了职责,为公司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基于上述理由,本院认为,公司主张劳动者在年终奖发放月之前已离职而不能享有该笔奖金,该主张缺乏合理性,劳动者理应获得其辛苦工作一年的劳动成果,故其诉求公司支付当年度年终奖,应予支持。
关于此问题,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首先,关于年终奖,公司的规章制度如果仅以发放年终奖时劳动者必须在职为前提,而不是将劳动者在该年度的工作优劣作为发放依据,此有悖于年终奖金的本质属性。其次,劳动者半年的工作成果也是公司年终业绩的一部分,所以劳动者有权得到自己贡献部分的年终奖权益。最后,此种情况下,劳动者领取年终奖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劳动合同书》或者公司规章制度中已经明确约定了年终奖;二、并非劳动者过错导致的离职;第三、劳动者已经完成了在职期间的工作任务且工作表现考核合格;第四、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享有年终奖不符合相关标准。满足以上条件,笔者认为劳动者均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年终奖。
三、年中离职,年终奖数额的司法裁量观点
司法实践中对此也有不同处理办法。有些法院会根据劳动者的在职时间、上一年度的年终奖数额等酌情确定劳动者离职时的年终奖数额((2024)陕0103民初18350号);有些法院会参照之前年终奖的数额或者双方约定的数额,按照劳动者的在职时间按比例确定离职时未发放的年终奖数额((2025)京03民终1235号)。
四、实务操作建议
对劳动者来说,要保存好劳动合同、年终奖制度、工资条等证据证明与公司就年终奖已进行约定,在必要时作为维权证据。对公司来说,公司对年终奖享有自主权的同时,应对年终奖发放制度进行规范。公司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对发放数额、发放条件、发放时间和免责情形等依法明确约定,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这样才能尽可能为公司合法合规处理此类问题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