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一“典”法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 第一条解析: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效力无法补正
发布时间:
2025-05-30 09:00
引言
早期由于我国婚姻登记管理不完善,各地未联网,出现了利用此漏洞在不同地区重复登记结婚的现象,就构成了重婚。重婚不仅破坏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基本婚姻制度,违背了公序良俗,更是一种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以,学习重婚的相关法律规定、了解重婚对婚姻效力的影响很有必要。
重婚的具体情形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刑法上认定重婚的具体情形有以下几种:
1、“法律婚+法律婚”:行为人前后两次婚姻都是依法定程序登记的,是典型的重婚罪。
2、“法律婚+事实婚”:如果前一次是法律婚,后一次是事实婚,即双方以夫妻关系相对待并且同居,对外也以夫妻自居,即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也构成重婚罪。
3、“事实婚+法律婚”或“事实婚+事实婚”:如果前一次是事实婚,后一次是法律婚或者前后两次都是事实婚的,原则上不构成重婚罪,因为前一次的婚姻关系本身就是非法的,不存在刑法保护的法益。但是,若前一次的婚姻关系成立于1994年2月1日之前且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该事实婚仍受法律保护,此后又有事实婚或法律婚的,应构成重婚罪。
重婚除了会构成犯罪以外,对于婚姻效力的影响也是摧毁性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重婚会直接导致婚姻无效。
那么,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指的是哪一段婚姻无效?
在前一婚姻已经领证或者构成事实婚姻的情况下,都会被认定为合法婚姻。如果构成重婚,则后一段婚姻法律上会被认定无效。所以重婚的婚姻无效指的是后一段婚姻无效。
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法规速递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一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规解析:
为了能够更好地理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必须将以上法律规定结合起来看,这三条法律规定可以说是层层递进的关系。首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列明了导致婚姻无效的三种情形:重婚、近亲结婚、未达法定婚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十条又规定了无效情形消失后法院对于确认婚姻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这一规定实际表明了无效婚姻的效力是可以补正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又明确了重婚情形下不能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十条,重婚绝对无效,不适用效力补正。所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的目的是在重婚情况下排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十条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出台之前案例:
案例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市(区)人民法院杨某兰、黄某萍婚姻无效纠纷
案号:(2023)粤0605民初31181号
本院认为,吕某连与被告黄某萍在2009年3月2日登记结婚时未解除其与原告的婚姻关系,该行为属重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现向本院起诉确认被告黄某萍与吕某连的婚姻无效,因原告与吕某连的婚姻已经解除,吕某连重婚的状态已不存在,被告黄某萍与吕某连(已死亡)之间构成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亦已消除。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案例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苏某与徐某婚姻无效纠纷
案号:(2021)京0111民初14554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徐某在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苏某结婚,其行为确已构成重婚。但在苏某诉讼至法院之前,徐某的前一段婚姻已经登记解除,徐某重婚的状态已不存在,苏某、徐某之间构成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亦已消失,双方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故苏某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分析总结:
案例一中,前一段合法婚姻当事人提出确认后一段婚姻为无效婚姻,案例二中,后一段婚姻当事人自己要求确认其婚姻无效,法院均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驳回了原告要求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
前一段婚姻是合法婚姻,而后一段婚姻是违法婚姻的情况下,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出台之前,很多法院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十条,将曾经的无效婚姻变相地合法化了。
所以,最高院颁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就是要绝对杜绝重婚,让重婚中的无效婚姻永远都不能转变成有效。不能因为前一段合法婚姻离婚了或者配偶死亡了,就直接把后一段婚姻转变成有效婚姻。
总结为一句话,即在重婚的情况之下,只要前一段是合法婚姻,那么后一段婚姻就必然是无效婚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背后的深远意义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的规定,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一规定对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利提供了切实的保障。
同时,无效婚姻在法律上也不可以按照合法婚姻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当一方去世,另一方因为婚姻无效,也不具有继承人资格,不能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