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中谁更知名谁占理?“反向混淆”了解一下
发布时间:
2025-06-06 09:00
前言
在现代商业活动中,商标作为识别商品来源的核心标识至关重要。实践中常出现如下情形:某企业在先注册A商标,但另一企业在后注册与A类似的B商标,并通过大规模经营和宣传使B商标获得更高知名度。逐渐地,有人开始质疑,到底谁是“赝品”?相关公众可能因为B商标的强势影响,误认为在先使用A商标的企业系“仿冒者”,进而影响企业声誉或使A商标无法正常发挥识别功能。此类争议涉及商标法中的特殊侵权类型-反向混淆。本文结合案例来解析“反向混淆”的认定。
案号:(2024)浙01民终6173号
案情简介:
一、一审原告(简某公司)注册商标情况
1、“面说noodlessaid”商标:2015年5月29日申请注册,2016年8月21日核准使用于第29类(肉、腌制蔬菜、蛋等)。2022年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经行政诉讼后维持撤销决定。
2、“面说”商标:2020年7月3日申请注册,2021年2月21日核准使用于第29类(肉、猪肉食品、腌制蔬菜等),诉讼时处于有效期。
3、“面说NoodleSay”商标:2020年7月3日申请注册,2021年2月21日核准使用于第29类(猪肉食品、腌制蔬菜等),诉讼时处于有效期。
二、锐某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
锐某公司开设的“拉面说旗舰店”天猫店铺众多被诉侵权链接中销售的“拉面说”拉面,商品主图中调料包含有“拉面說”标识,相应链接销量巨大。锐某公司开设的“拉面说旗舰店”天猫店铺及“拉面说食品官方旗舰店”京东店铺被诉侵权链接中销售的叉烧、高菜、卤蛋,商品主图中包含有“拉面說”标识,相应链接销量较大。锐某公司开设的微信小程序链接中销售的卤蛋,商品主图中包含有“拉面說”标识。
2021年7月至2024年4月期间,简某公司多次委托人员在锐某公司经营的网店购买产品,并申请保全证据公证。通过对网站宣传图片的取证及购买产品的拆封、查验、拍照,显示所购买产品的委托商均为锐某公司。部分产品外包装印有“拉面説叉烧”“拉面説卤蛋”“拉面説高菜”字样。部分产品内调料包正、反两面均标有“拉面説”标识。
三、锐某公司注册商标及使用情况
1、2017年10月21日,锐某公司经核准注册“拉面说”商标,核定使用商品项目为第30类“方便米饭、日式拉面、面条、方便粉丝”。
2、2018年1月14日,锐某公司经核准注册“拉面说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项目为第30类“拉面、面条等”。
3、2019年6月14日,锐某公司经核准注册“拉面説”商标,核准使用商品项目为第30类“茶、甜食(糖果)、饼干、方便米饭、面条、日式拉面、方便面、米果(膨化食品)、海藻(调味品)、酱菜(调味品)等”。
锐某公司的上述商标在部分商品上已予以无效宣告,锐某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所作裁定,向法院提起诉讼,部分案件经法院两审判决,驳回了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
首先,关于被诉侵权标识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速食面产品虽在购买时无法接触调料包,但在食用过程中打开拉面产品包装袋,调料包的“拉面説”标识就会被消费者看到。在线上销售的,部分被诉侵权链接商品主图或商品详情页面均直接展示了调料包图片,而产品口味差异主要在调料包中体现,消费者不可避免会关注不同的调料包。其他卤蛋、叉烧等包装上直接印有“拉面説”标识,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
其次,关于被诉侵权商品与案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本案中,被诉侵权标识使用在叉烧、高菜、卤蛋、肉制品、腌制蔬菜等商品上,与简某公司被核准使用的“面说noodlessaid”“面说”“面说NoodleSay”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均基本相同或存在重合,可以认定被诉侵权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近似商品。
再次,关于被诉侵权标识与案涉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双方多个商标经互相对比,从文字构成、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基本相近,可以认定构成近似商标。
最后,关于混淆可能性。法院认为,商标法意义上的混淆包括正向混淆与反向混淆,正向混淆是指在后被诉标识的使用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该标识使用人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在先商标权人;反向混淆是指由于在后被诉标识的使用,使得相关公众可能会误认为在先商标权人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在后被诉标识的使用者,或两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本案中,锐某公司在速食面产品内置调料包上使用“拉面説”标识以及在单独销售的卤蛋、叉烧、高菜包装上使用“拉面説”标识,生产并销售带有前述“拉面说”标识的被诉侵权产品,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拉面説”标识与锐某公司具有特定联系,进而容易将简某公司使用涉案“面说”系列商标的商品误认为锐某公司或与之存在特定联系,该行为割裂了简某公司与涉案权利商标之间的联系,导致涉案权利商标无法正确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对简某公司的涉案商标权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律师说法:
日常生活中,我们常接触到的商标侵权,是“正向混淆”,该种情况较好判断,但“反向混淆”却难认定。比如在本案中,简某公司的部分商标虽一直在使用,但是,所产生的商品影响力较为有限。而锐某公司在后使用的商标却在宣传及销售过程中,逐渐形成规模及影响力,导致有些公众误认为简某公司与锐某公司有关或是在“模仿”锐某公司的商标。这种误认可能会降低简某公司的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也可能降低对其商品和服务的评价,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通过本案,建议在申请或使用商标时予以关注如下问题:
(一)商标申请阶段:强化在先权利筛查
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建议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等对在先商标进行筛查,确认是否存在其他在先相同或相似商标,合理避让他人在先注册商标,也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或造成损失。
(二)商标使用阶段:确保持续有效使用
申请注册商标后,应当及时并合理地使用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本案中,简某公司2015年5月29日申请注册的“面说noodlessaid”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申请撤销。法院因此未支持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在最终认定赔偿数额时,对此也酌情进行考虑,事实上是降低了自身维权的效果。
因此,在申请和使用商标时,均应谨慎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