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引车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时挂车上人员跌落的理赔认定
发布时间:
2025-06-13 09:00
一、提出问题
牵引车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后,若人员在车辆静止状态下于挂车上操作时不慎跌落摔伤,该情形是否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二、典型案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鲁民申83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何某坦。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宁某某物流有限公司
【基本事实】
2022年10月21日,某某公司作为投保人在人某乙济宁分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车牌号码为鲁H8**,车辆种类为半挂牵引汽车。保险期间内,某某公司安排其驾驶员何某坦驾驶鲁H8**半挂牵引车连接鲁54**半挂车拉货,何某坦从车厢上盖雨布时跌下摔伤。事故发生后,何某坦通过热线电话向人某乙济宁分公司报险,人某乙济宁分公司未予理赔。
【裁判要旨】
何某坦作为某某公司的驾驶员,在驾驶涉案半挂牵引车拉货时,为挂车车厢盖雨布时跌下摔伤,该情形属于车上人员在合理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符合前述保险条款第三十一条约定的保险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虽然何某坦是从挂车摔下致伤,但挂车系由牵引车牵引而本身无动力驱动装置的车辆,鲁H8**牵引车与鲁54**车一同使用才能组成完整的运输工具,应视为一体。故原审法院认为何某坦作为某某公司允许的驾驶人从挂车摔下致伤属于使用涉案被保险车辆鲁H8**造成的意外事故,并无不妥,人某乙济宁分公司应承担赔付责任。
【类案】
1.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闽民申4130号裁定认为,虽然驾驶人李某发系从挂车上跌落摔伤,但被保险车辆闽G5**号货车牵引闽G**挂车,共同组成了车体整体发挥运输效用,李某发的案涉事故属于被保险机动车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原审认定李某发的意外事故系案涉保险合同约定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事故,并无不当。
2.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民申1267号裁定认为,史某生在到挂车上盖棚时,从车身上坠落,导致人身损害。史某生在使用保险车辆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根据车上人员责任险约定,应当由人寿财险公司负责赔偿。
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2民终4928号判决认为,涉案被保险车辆为牵引车,其功能包括行驶、载货、作业等,涉案车辆在卸货过程中虽处于静止状态,但装货、运输、卸货系使用车辆的连续的过程,故甘某飞即使系自挂车上跌落,亦应认定为系对被保险车辆的“使用”。
4.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3民终9907号判决认为,从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角度去解释,车辆作为一种交通工具,其是否处于使用状态应当结合其是否发挥交通工具的功能予以考察,案涉车辆的功能主要是运输货物,案涉意外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赵某在汽车罐上面检查时不慎掉落受伤,而该检查行为是为了保证车辆在运行过程中的安全性,属于维护车辆运行的行为之一,该意外事故应属于保险范围内。
5.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终1822号判决认为,案涉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而事故发生于货物运输准备阶段,应属于车辆使用过程。同时,陈某彬作为驾驶人员在起运前对货物采取保护措施,并未超出驾驶员职责范围。
6.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从挂车上掉落摔伤,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包括车辆动态使用和静态使用的过程,李某在车辆静止时检查车辆,系进行司机的辅助性工作,应认定为其静态使用涉案机动车。保险公司主张挂车没有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李某受伤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应被视为一个整体,都是车体的一部分,保险公司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三、分析
(一)车上人员险保险条款约定
在车辆静止状态下,人员作业发生事故,是否属于车上人员险的保险范围?应先确定保险条款中保险责任内容。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三十一条约定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即“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因牵引车投保有车上人员险,系该条约定“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故而,相关人员自挂车上摔伤,是否可以认定为牵引车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事故发生?需要确定:
(1)在挂车上发生事故,是否属于牵引车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责任范围?
(2)车辆处于静止状态,是否属于车辆使用过程中?
(二)保险公司认为不属于保险事故
具体理由为:
1.投保车上人员险为牵引车,事故发生在挂车,即使人员在卸货时跌落,亦仅能认定系从挂车上跌落,保险人无需对此承担保险责任。
2.车辆处于静止状态,不属于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保险事故未发生。
(三)司法观点
司法实践认为在车辆静止状态下,人员作业属于使用被保险车辆,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
1.在挂车上发生事故,属于牵引车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责任
牵引车与挂车连接使用时形成一个整体,对挂车的使用亦为对牵引车的“使用”。主、挂车在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挂车由主车牵引,而本身无动力驱动装置,主车与挂车一同使用,才能组成完整的运输工具,即使挂车未投保车上人员险,但是与主车视为一体,可以认定挂车上的人员也包含在主车人员险保障范围内。[1]
2.车辆处于静止状态,属于车辆使用过程
对于车辆静止状态是否属于“使用”被保险车辆,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存在不一致的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所以,相关人员对被保险车辆及其挂车进行卸货、检查等操作时,系对被保险车辆的“使用”。
四、总结
牵引车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后,人员在在车辆静止状态下于挂车上操作时跌落摔伤,属于车上人员险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
【参考文献】
[1].https://mp.weixin.qq.com/s/Ou6_FB9HkyMTaMPs08a4fw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