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守律师优秀案例:意外还是“猝死”惹难题
发布时间:
2025-07-01 09:00
案件亮点
被保险人“猝死”是否属于意外保险事故?需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判断,保险人不能仅凭“猝死”拒赔。
一、案情简介
甲投保意外保险。一日,甲倒于某湿地公园栅栏处。路人联系救治并录像记录,视频中路人称“看见一个人摔了”,“这人翻门绊了一下”,“见一小伙子从门上掉下来”。甲在急救中死亡,临床诊断:“猝死。脑血管意外?急性冠脉综合征?”保险人与家属沟通尸检意向,家属明确拒绝。保险人以死因不明拒赔。
家属困惑:
(1)无直接证据证明甲坠落死亡,是否可认定甲意外身故?
(2)猝死是免责条款,保险人免责是否成立?
(3)家属明确拒绝尸检,是否会影响理赔?
二、律师代理思路
1.本案符合意外保险责任范围
事故发生时,有路人拍摄视频。路人作为案件无利益关系者,记录事故过程应真实可信。视频中显示甲身体蜷缩、瘫倒在公园大门旁,头部着地;路人说“看见一个人摔了”,“这人翻门绊了一下”,“见一小伙子从门上掉下来”。
该视频虽然不能百分之百还原整个事故过程,不能完全排除其他可能性,但已能得出十之八九是意外的结论。甲翻越公园大门栏杆不慎坠落死亡的可能性明显大于其他原因,可大概率确定甲因意外死亡,而非因疾病猝死。
2.保险人应举证证明甲因疾病死亡
死亡推断书载明“心源性猝死急性冠脉综合征?脑血管意外?”虽然甲系猝死,但猝死仅是死亡的表现形式,而非死亡的原因。尤其,保险合同约定猝死限疾病死亡,与死亡推定书猝死概念并不同,所以本案不涉及免责条款问题。
3.保险人应告知不予以尸检的法律后果
本案可初步确定甲意外身故具有高度可能性,而尸检是在死因不明情况下,才需要通过法医的专业检验确定死亡原因。保险人接到报案后,未勘验事故现场,只是于火化前一日夜间询问原告是否同意尸检,并未明确告知拒绝尸检的不利后果。所以,保险人应承担未予尸检的不利后果。
三、本案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甲的死亡系意外事故具有高度可能性。二审法院进一步论述,医疗机构在病历中并未给出关于甲死因疾病死亡的明确意见,而在此情况下,虽然家属不同意尸检,但保险人在要求尸检时并未依法告知家属拒绝尸检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四、办案体会
本案代理前,家属曾联系多家律所,未得到满意答复后看到笔者撰写关于意外保险与“猝死”相关的文章,方与笔者联系。笔者基于保险案件经验,排除家属疑惑并接受委托。二审中,法官提出诸多问题,笔者均一一解答,并向法官提供笔者编写保险纠纷书籍参考。笔者深刻领悟到坚持走律师专业化道路乃是不二法门,更加坚定的认为,律师应以专业为坚实护盾,方可守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如古人云“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我将继续在法律专业化的征途上砥砺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