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守律师优秀案例:李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
发布时间:
2025-07-04 09:00
一、案例亮点
本案被告人李某一审被判决有罪后家属才聘请主办律师辩护,此时已经羁押一年五个月,律师介入后二审裁定发回重审,最终改判。
二、案例简介
2020年5月15日,陈某以31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李某购买曲江某小区业主信息80余条,经公安机关核对,其中74条与物业公司后台数据一致。
2020年6月27日,被告人李某通过微信向房屋中介公司员工王某出售荣和某小区业主信息788条,获利300元,经核对,其中605条与物业公司后台数据一致。
2020年9月2日,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
2022年2月,一审判决李某有期徒刑三年,且未适用缓刑。
三、律师代理思路
主办律师阅卷后发现,本案事实相对简单清楚,但被告人获利610元,却被判处三年实刑,在观感上很难让普通群众接受。
被告人获利极低但一审被重判,关键在于一审法官认为“房产信息”属于“财产信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分类,财产信息属于最高保护等级的个人信息,非法获取或出售50条即可入罪,500条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本案辩护的关键在于单纯的房产信息是否属于“财产信息”。
四、律师工作及成果
确定了辩护思路后,主办律师检索了有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相关文献及案例。
发现一审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系对2018年发表在《检察日报》上的一篇名为《房产信息应属于公民“财产信息”》文章的摘抄。
相反,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例第140号——柯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柯某非法获取业主房产信息30余万条并出售,非法获利150余万元,最终仅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假使房产信息属于“财产信息”,柯某不可能获得三年的量刑,且被宣告缓刑。
可见,一审判决所持观点并非最高法及最高检出台《解释》时的立法本意。
同时,案涉房产信息只在房产中介之间流转,获取该类信息“可能”造成隐患或者衍生犯罪,但是,这些信息的流转本身并不直接具备类似其他犯罪的“现实危险性”,《刑法》也未将该罪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章节之中。
进一步分析,李某等人收集转卖的房产信息为业主姓名、电话、房号、面积。
其中,一个小区房号对应的房屋户型及房价属于公开信息,对比《解释》第五条第(三)项所列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等高阶信息和第(四)项所列住宿信息、通信记录等可以发现,区别在于信息的“完整”、“深入”程度,由于不能排除按揭、负债或者还有其他财产的可能,仅仅知道业主房产线索并不能准确推断业主的“财产情况”。
因此,李某等人转卖的房产信息应当属于第(四)项所规定的较轻的信息保护等级。
基于以上理由,主办律师认为一审判决夸大了嫌疑人行为的现实危险性,导致判决结果罪刑不相适应,建议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意见提交后,案件被裁定发回重审,最终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