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守律师优秀案例: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离职员工职务发明奖励
发布时间:
2025-07-08 09:00
一、案例亮点
本案案由系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代理人代理员工刘某,本案一审起诉金额700多万,一审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经过代理人深挖案情、搜寻证据,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二审省高院直接改判公司支付刘某研发收益提成款320万余元,实现本案一审判决0到二审判决320万元的突破。
二、案情简介
2016年3月刘某入职A公司,担任A公司研发经理,2021年2月25日,A公司向刘某发送《解除通知书》,通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在职期间刘某利用自己的专业技术研发出三份职务发明,并申请了专利,A公司与刘某签订了一份《研发收益协议》,约定每完成一公斤银粉产品的销售和收款,公司支付乙方每公斤18元研发收益提成。2022年,刘某起诉公司欠付《研发收益协议》项下研发收益提成,西安中院作出判决,对双方于2020年9至2021年2月权利义务进行了判处。后公司仍未支付2021年2月之后之后的研发收益提成,因此,2023年刘某就2021年2月之后的研发收益提成再次提起本案之诉。
三、律师代理思路
本案一审以“刘某未提供销售和收款,因此不应当支付研发收益提成。”等理由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请,本案二审主要从一审法院驳回的观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来详细论述。
首先,该案是刘某与公司双方就研发收益提成未支付产生纠纷刘某提起的第二次诉讼,两次案件中公司均提出相同的答辩观点“刘某2020年10月之后再未向公司提供任何技术服务在之后已经离职,之后未就银粉产品的销售提供任何技术支持。因此无需支付研发收益提成。”该答辩观点在原判决中已经被法院驳回。其次,本案实际履行及前述判决并未将销售和回款作为支付研发收益提成的条件。销售和回款的义务自始至终都在公司,并非刘某本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最后,本案的案由是“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而非其他合同纠纷或劳动纠纷,支付研发收益的前提并非刘某是否在职、是否完成销售或者回款。是因刘某在职期间的职务发明使公司长期获益,属于公司对员工职务发明的奖励,只要公司因员工的职务发明而长期获益,奖励就一直存续,并非以刘某是否在职,是否完成销售和回款或提供所谓技术支持为前提。一审裁判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确认。因此,公司公司应当依照《研发收益协议》约定向刘某按月发放研发收益提成。
四、参与的工作及工作成果
代理人参与了本案一审、二审的全程审理过程,最终实现本案二审直接改判的工作成果。
五、办案体会
作为代理人,代理案件时应当尽职尽责,接受委托时应当与当事人沟通熟悉案情,了解案件的细节情况,接受委托后应当深入研究分析案件中涉及的各种各样的问题,就案件涉及问题提出解决思路和方法,认真准备案件相关资料,做到每个案件都认真负责,无愧于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