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守律师优秀案例:商标侵权的取证及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发布时间:
2025-07-15 09:00
一、案例亮点
本案聚焦商标侵权纠纷中取证策略的运用及惩罚性赔偿的司法适用,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查处与民事诉讼举证的衔接,清晰展现了商标权维权的实务路径,对类似案件具有参考价值。
二、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25日,张三核准注册了第XXXX1号“A B”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19类,包括涂层(建筑材料);防火水泥涂层;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石棉灰泥(截止),专用权期限为2018年10月28日至2028年10月27日。同日核准注册了第XXXX2号“A B”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2类,包括油漆;粉刷用石灰浆;陶瓷涂料;油漆增稠剂,刷墙粉;防污涂料:防水粉(涂料);外墙漆:防腐蚀涂料(截止),专用权期限为2018年12月28日至2028年12月27日。2018年12月26日,张三与甲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将其注册的“A B”商标授权甲公司使用。2021年7月甲公司发现市场上流通印有“A”标识字样的腻子粉产品,且该产品包装上印有乙公司名称及地址。
三、律师代理思路:
1、确定甲公司是否享有商标权,并有权提起诉讼。
2、确定侵权主体及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
3、确定赔偿金额应该如何计算。
四、参与的工作及工作成果:
1、首先根据甲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书及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确定张三为第XXXX1号“A B”及第XXXX2号“A B”商标的注册人。且张三将上述商标许可给甲公司使用,并授权甲公司就许可商标进行维权。因此,确定甲公司就案涉商标享有权利,并有权提起诉讼。
2、关于乙公司是否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因甲公司发现侵权产品后,即向西安市某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投诉,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对乙公司产品进行了扣押,所以,对于进一步确认侵权事实及行为提供了非常有利的条件。我们在初步了解案情后,与甲公司工作人员一同前往西安市某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了扣押时乙公司工作人员所提供的乙公司主体资料及对于扣押商品的归属情况、数量等的确认文件,并对被扣押产品包装进行了详细的取证。侵权产品外包装明确载明了乙公司名称、地址等信息。其上使用的商标与甲公司享有权利的商标也高度相似。至此,确认了侵权主体及侵权事实。
3、在调取相关资料后,根据甲公司的委托,我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赔偿金额的确定,因无法获取乙公司销售情况,也无法确定甲公司的损失,所以,在与当事人沟通后,我们根据已发现的被扣押产品数量及既往销售单价,酌情确认了赔偿金额。又因为在侵权产品被扣押后,乙公司私自撕毁封条,将部分侵权产品转移,性质恶劣。故在起诉时,我们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最终,法院在判决时支持了适用惩罚性赔偿,仅是对主张的惩罚性赔偿金额进行了小幅度调整。
五、办案体会:
1、企业在使用商标的过程中,应当注意避让已经注册及在先使用的商标,以防出现侵权问题。另,在确定商标后,建议及时申请注册商标,这样在后续使用及维权过程中,可以起到更好的保护作用。
2、在办理商标侵权案件时,侵权主体的确定及侵权行为的取证至关重要。实践中,可以选择多途径进行取证,如委托公证、使用可信时间戳自行取证等。随着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在本案中,甲公司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也是非常可取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