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请解散有限责任公司,如何做才能被支持?
发布时间:
2023-02-13 11:40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和性的特点,股东之间的信任、合作是非常重要的,一旦股东之间信任丧失,股东间出现严重矛盾无法解决,那么公司的经营可能也难以为继,公司继续存续将可能导致股东损失。此时,如何做才能保护股东的利益呢?
在现实中,有的股东选择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公司。由于解散公司是对公司类纠纷最严厉的处理方法,作为“公力救济”的司法解散应当本着“尊重公司自治、司法谨慎干预”的原则,故很多诉请解散公司的案件,最终败诉收场。那么诉请解散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如何做才能被支持呢?
关于公司解散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公司法》第18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根据《公司法》第182条之规定,如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股东可以诉请解散公司。但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如何认定?实务中标准并不一致。故在《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采取了例举的方式,对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具体表现逐一列明。
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之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包括:①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②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③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④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在实务中会怎么认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如果公司一直处于盈利状态,诉请解散公司能否得到支持?
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号,即林方清与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2010)苏商终字第0043号,2012年指导性案例8号】中可窥见一二。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对于符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公司解散。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首先,凯莱公司的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判断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应当从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的运行现状进行综合分析。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侧重点在于公司管理方面存有严重内部障碍,如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等,不应片面理解为公司资金缺乏、严重亏损等经营性困难。本案中,凯莱公司仅有戴小明与林方清两名股东,两人各占50%的股份,凯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且各方当事人一致认可该二分之一以上不包括本数。因此,只要两名股东的意见存有分歧、互不配合,就无法形成有效表决,显然影响公司的运营。凯莱公司已持续4年未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也就无法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管理公司,股东会机制已经失灵。执行董事戴小明作为互有矛盾的两名股东之一,其管理公司的行为,已无法贯彻股东会的决议。林方清作为公司监事不能正常行使监事职权,无法发挥监督作用。由于凯莱公司的内部机制已无法正常运行、无法对公司的经营作出决策,即使尚未处于亏损状况,也不能改变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的事实。
其次,由于凯莱公司的内部运营机制早已失灵,林方清的股东权、监事权长期处于无法行使的状态,其投资凯莱公司的目的无法实现,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凯莱公司的僵局通过其他途径长期无法解决......本案中,林方清在提起公司解散诉讼之前,已通过其他途径试图化解与戴小明之间的矛盾,服装城管委会也曾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但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两审法院也基于慎用司法手段强制解散公司的考虑,积极进行调解,但均未成功。
上述案例,最终二审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公司股东长期冲突,矛盾无法解决,可诉请解散公司,但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例如,股东要求查阅公司账簿被拒,提议召开股东会、董事会被拒等无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证据;还可提供公司连续两年以上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无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等证据;还包括要求回购股权被拒,对内转让股权被拒、通过第三方调解等其他途径仍不能解决股东间矛盾的证据。
如“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条件被满足,那么“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也将大概率被满足。原因在于,当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转机制失灵时,虽然不一定直接导致股东的财产权益遭受损失,但必然导致股东的社员权益遭受损失,从而满足“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要件,进而达到解散公司的目的。
但是需要特别注意一点,即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将可能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