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诉讼费应由哪方承担
发布时间:
2025-07-25 09:00
编者按: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费均由侵权人承担。但笔者认为,由于保险人原因未及时赔偿受害人,诉讼费应由保险人承担。
一、提出问题
交通事故发生后,侵权人(被保险人)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报案,后因保险人和受害人未就赔偿达成一致或保险人以事故符合免责等事由拖延理赔/拒赔,受害人将侵权人和保险人起诉至法院,诉讼费应该由侵权人还是保险人承担?
二、案例
1.保险人抗辩逃逸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1民终26369号判决认为,付某在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后主动返回现场且配合交管部门调查,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虽然认定付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但该认定书中并没有认定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逃逸”行为,一审法院未采纳A保险公司以付某构成“逃逸”行为,其公司应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责等理由提出的抗辩意见,亦无不妥。本案诉讼费1464.29元雷某某已预交,由付某(笔者注:侵权人)负担。
2.主要责任赔偿比例未达成一致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1民终26250号判决认为,一审法院综合公安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王某某的损害后果,以及案涉车辆投保保险情况等,认定刘某某承担80%赔偿责任,并由其所驾车辆承保人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予以赔付,裁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A保险公司针对责任比例问题提出的上诉主张,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案案件受理费2098元,刘某某(笔者注:侵权人)负担1678元,王某某负担420元。
三、分析
(一)法律和合同约定
1.《保险法》
《保险法》第66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王静法官认为,《保险法》第66条规定的诉讼费用“在性质上属于查明和确定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性质、原因及受损害的第三者损失程度所支出的费用,因此,法律规定这部分费用应该由保险人承担。”只是“本条允许当事人就此类费用的承担进行约定。”[1]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20年)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3.《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二十四条:“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七)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明确交强险中不承担诉讼费,《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明确诉讼费需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实务中较少出现保险人事先同意情形,也就是说保险人不负担诉讼费。
(二)笔者观点
虽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系对诉讼费另行约定,由侵权人承担诉讼费,符合《保险法》第66条的规定。但是,笔者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诉讼费应由承保机动车责任险的保险人承担,《保险法》第66条赋予保险人事前以合同约定形式,免除保险人诉讼费承担义务欠妥。
1.诉讼费基于公平原则应由保险人负担
江朝国教授提出:“现行法下赋予保险人事前得以契约排除此一给付义务是否妥适?”[2]并认为“抗辩费用由保险人负担,目的乃因于被保险人减免或减轻责任范围即损害之行为应受保障,且基于公平原则,应由保险人负担,若将本条抗辩费用之负担视为任意规定,使保险人得事前免除对此项费用之负担义务,恐形成被保险人于第三人请求时,以自己之财产负担抗辩所生之费用,且最终得以免除对第三人之责任,保险人毋庸赔偿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之保护甚不公平,不妥之处极为明显。”[3]
2.按法定清偿顺序,应由保险人负担诉讼费
《民法典》第1213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也就是说,交通事故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侵权人”的赔偿顺序理赔,该顺序为法定顺序,无需被侵权人(受害人)再行选择。[4]
若被保险人已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责险,应由保险人在交强险、商业三责险范围先行理赔,不足部分才由被保险人承担。若侵权人已投保交强险和三责险,且案涉事故在交强险和三责险范围内,保险金额可以足额赔偿,侵权人将不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保险事故发生时,侵权人(被保险人)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并申请理赔,且积极配合受害人向保险人主张赔偿,之后,因保险人原因拖延理赔或拒赔,致使受害人起诉侵权人和保险人主张赔偿,若保险人抗辩事由不成立,败诉风险及诉讼费应由保险人承担。
3.诉讼费由保险人承担符合逻辑
(1)保险人享有抗辩利益,应承担诉讼费风险
侵权人(被保险人)已足额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赔偿主体将是保险人。所以,侵权人对于其是否承担赔偿及赔偿金额多少,并不关心,侵权人通常不参与理赔和诉讼过程。而保险人抗辩拒赔或减少理赔金额,对保险人具有实际利益,所以,诉讼费由保险人承担符合风险与利益分担原则。
(2)保险人承担诉讼费,逻辑更合理
保险人以免责或保险事故未发生等理由拒赔,侵权人(被保险人)先行赔偿受害人,被保险人再以保险合同纠纷起诉保险人,法院认定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人免责事由不成立,判决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诉讼费是由保险人承担。同样情形下,若保险人以保险事故未发生或免责事由拒赔,为何受害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人,而法院认定保险人抗辩不成立,判决保险人向受害人给付保险金,诉讼费却由被保险人承担,将不符合逻辑。
4.诉讼费由被保险人承担,不利于保险人积极履行保险义务
笔者接触交通事故诉讼的原因,多数为受害人与保险人对于医疗费需要扣减10%、伤残等级不构成、误工与否、误工期长短、误工费多少、是否适用免责条款等无法达成一致。因保险人抗辩而未予理赔,导致受害人起诉侵权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事实上,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积极履行核定义务,查明受害人是否构成伤残、误工期等,明显违反保险人应尽义务,保险人不应因其违约行为反而获利,诉讼费本应由保险人承担。尤其,受害人是否构成伤残,保险事故后,伤者与保险人可协商确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予以确定,但由于保险人原因未予鉴定,致使受害人诉讼确定,诉讼费更应由保险人承担。
现今司法实践中,即便保险人不履行理赔义务,致使受害人诉讼后由法院判决保险人负担。保险人除承担原本就应承担的责任外,违约成本低。将使保险人有恃无恐,任意拒赔或在与受害人协商中压低赔偿金额,使得受害人和被保险人利益受损。
四、总结
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费由侵权人承担。但笔者认为,保险人不可事前免除诉讼费承担的义务,并且,保险人抗辩保险事故未发生或存在免责情形等,未及时赔偿受害人,保险人享有抗辩利益,应由保险人承担败诉的诉讼费风险。
【参考文献】
[1]王静编著:《保险合同法注释书》,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2019年9月初版,第442-443页
[2]江朝国著:《保险法逐条释义第三卷财产保险》,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5年9月版,第720页
[3]同注释[2],第735页
[4]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2020年7月1日版,人民法院出版社,第33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