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守律师优秀案例:农民工工地受伤是否构成工伤
发布时间:
2025-07-29 09:00
一、案例亮点
本律师在代理该案时,面临两大棘手问题:一是委托人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能够证明与劳务公司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二是委托人在劳务公司处工作时间只有短短七天,且劳务公司管理特别松弛,看似不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认定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
尽管如此,本律师通过调查取证与检索大量案例,并将相关材料提交审判法官,促使一审、二审法院认定委托人与劳务公司之间为劳动关系,为委托人进行工伤认定打下了坚实基础,最终促使劳务公司进行和解,最大程度保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日,委托人甲某入职乙劳务公司,在位于咸阳市秦都区的某建筑工地从事木工工作。2022年5月7日,甲某在工作中从脚手架上坠落导致右脚脚后跟跟骨粉碎性骨折,乙公司派员将甲某送往医院治疗,后双方因赔偿无法协商一致,甲某遂委托本律师通过法律程序维护其合法权益。本律师与甲某沟通后得知,由于其入职时间较短,还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门禁卡,未发放过工资,只有一套印有乙公司名称字样的工服,甲某甚至将乙公司的名称都无法准确陈述。
三、律师代理思路
本律师接受甲某委托后认为,如果能够认定甲某与劳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那么甲某就可以向劳务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如果无法认定甲某与劳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那么甲某与劳务公司之间的纠纷就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甲某只能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所以本律师认为认定甲某与劳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作为本案的重中之重。可是甲某无任何证据,怎么认定其与劳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呢?本律师想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该条规定的,该条例第五章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故本律师建议甲某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该劳务公司,以取得双方存在用工关系的书面凭证。
四、参与工作及工作成果
在本律师的建议下,甲某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后,劳务公司提供了一份署名为甲某的《劳务合同》。本律师依据该《劳务合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请求确认甲某与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本律师通过案例检索,检索到了其他劳动者与乙劳务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的裁判案例,案件情形高度一致,《劳务合同》内容也基本一致,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了双方间的劳动关系。故本案一审、二审法院也认定了甲某与乙公司为劳动关系。乙公司收到二审判决后,主动与甲某联系进行和解,最终双方协商一致,案结事了。
五、办案体会
本律师在代理本案过程中有两点体会:
一是作为一名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一定要尽职尽责,在遵法守法的前提下,运用法律手段,尽一切可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律师的价值,获得当事人的认可。
二是要深刻认识到类案检索的重要性。如果本案审理中没有向人民法院提交案例,那么本案将很难获胜,所以在以后的案件代理工作中,应特别加强类案检索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