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退休年龄后继续在单位上班,与用人单位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发布时间:
2025-08-01 09:15
一、案例详情
2006年10月,王某入职某学校从事保洁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学校亦未为王某缴纳各类社会保险。2007年10月份王某达到退休年龄后继续在该学校上班,并于2011年12月开始领取每月203.37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2023年6月30日该学校单方通知王某离职,王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最低工资差额、未缴纳社保的经济补偿及养老保险损失,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6月4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王某不服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
1、王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在学校上班,与学校之间形成劳动关系or劳务关系?
2、上述情况下,因学校未依法缴纳社保,王某可否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3、王某无法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可否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损失?
三、裁判观点
一审经审理认为:
1、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根据2006年10月工资表认定当月为王某入职时间。后续王某年满50周岁持续在学校处提供劳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及现行司法解释,应视为双方劳动关系延续。直至2023年6月30日学校通知王某离职,双方劳动关系就此解除。
2、关于争议焦点二。王某持续工作至退休年龄以后,学校虽未交纳社保等,但我国法律没有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规定,故王某该项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3、关于争议焦点三。王某至2007年9月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持续在学校处工作已超过15年,学校未给王某缴纳养老保险,且现在无法补办,确实给王某造成一定损失,学校依法应承担因未给王某缴纳养老保险造成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鉴于王某明知学校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却不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也是导致其不能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之一,且王某也未缴纳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故依据公平合理原则,本院酌定学校自2023年7月起按照当地同期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1035元按月支付王某养老待遇损失(养老金)至王某死亡时止(该标准随当地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进行调整)。
二审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例检索
同类案例:(2024)陕0104民初6525号、(2022)陕01民终10778号(未支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相反案例:(2025)陕04民终1032号(支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2024)陕0112民初7014号、(2024)陕0116民初15871号、(2022)陕01民终7216号(经济补偿与养老保险损失二者择一)
五、笔者观点
一、超龄人员在单位继续上班,与单位是何种法律关系主要看:是否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虽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此时若仅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认定劳动合同终止或双方为劳务关系,对于那些因各种原因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来说,其在继续工作期间的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不符合立法本意,也无法体现公平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也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问对此问题已有明确的意见。
因此,如果劳动入职时未过法定退休年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在用人单位上班,且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针对这个问题裁判观点基本已经统一。
二、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问题。
笔者倾向于不支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讲,上述一的情形下双方的用工关系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那么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应予以支持。但此处的按劳动关系处理,应该保障的是劳动者继续工作期间的如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
另外,此种情形下,对于超龄人员的养老保险损失一般也会支持,这足以弥补未依法缴纳社保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若继续支持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未免有失公允,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因此,基于公平原则,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也不应支持。
三、关于养老保险损失问题。
笔者倾向于支持。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现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办理补缴,客观上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给其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应予以赔偿。
司法实践中,部分劳动者未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但却享受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会以此为由抗辩未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笔者认为此观点不可成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具有社会福利性质不具有强制性,并且待遇相对较低,数额上根本不足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的生活所需、生存需求。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具有强制性,在职期间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未依法缴纳的应赔偿损失,与劳动者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无关。
最后,关于养老保险损失的计算方式问题。因劳动者退休后养老保险待遇受到其工作年限、退休时间、缴费金额、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各地区的裁判规则均有不同,笔者将在下篇文章中进行列举,本文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