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守律师优秀案例:因上大学转为非农业户籍,毕业后迁回原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及拆迁安置权益保护案
发布时间:
2025-08-05 09:00
一、案例亮点
因上大学将户口迁出,户籍变更为非农业户籍,毕业后又迁回原籍生产生活,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拆迁时,行政部门认为其不属于集体组织成员从而不予安置不合法,侵犯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案情简介
徐某某原系某村二组村民,于2007年上大学时将户口迁出,户籍变更为非农业户籍,2011年大学毕业后回村,将户口从学校迁回某村二组单独成户。2017年因投靠亲友又迁回其父户籍内,并在该村参加新农合。2018年,该村因征收启动拆迁工作,徐某之父签订《房屋征收项目户籍人口与宅基地认定表》,经村委会及土地部门认定:徐某为非农业户籍,不予以认定。2018年11月,某人民政府与徐某之父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将户内除徐某之外的其余成员均予以安置,但将徐某排除在外。
三、律师代理思路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徐某是否具有某村二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这是其能否获得拆迁安置的前提。
徐某虽然现在户籍为非农户籍,但其户籍变动系因上学需要,不得已而迁移,且其毕业后便立即将户口转回原籍,转回原籍后又在该村居住生活,并参加了新农合,故不能仅以其户籍曾变动为非农业户口就认定其丧失该村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综合户籍变动原因以及徐某与该村仍然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等因素进行考量,徐某应具有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应获得拆迁待遇。
本案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应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村委会向徐某支付土地补偿款,这时法院会进行审查徐某是否属于村集体组织成员,一旦土地补偿款诉求被支持,则将会是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拆迁安置待遇时的有利证据。
四、参与的工作及工作成果
本律师先指导徐某以村委会为被告,要求村委会向徐某支付前期向村民分配土地补偿款时未向徐某分配的部分,经法院开庭审理,最终判决该村委会向徐某支付土地补偿款。
而后通过行政诉讼要求履行安置职责,最终经过6年的努力,某县政府主动对徐某进行了安置,并向徐某支付了590710元的拆迁安置补偿款,至此,徐某的合法权益在本律师的代理下得到了实现。徐某对本律师的代理工作十分认可,专程到律所向本律师赠送了一面书写着“敬业正直好律师,正义使者暖人心”的锦旗以示感谢。
五、办案体会
本案系行政诉讼,维权过程极其艰难,中途当事人徐某一度想要放弃,不再诉讼,认为政府认定的事改变不了,况且已经起诉了很多次,每次都被法院以不同的理由驳回。但本律师一直对该案信心十足,故一直开导当事人,最终经过6年时间,经历了十余次的庭审,法院最终支持了徐某的诉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参与者和受益者,其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充分保障。在代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自己肩负着为弱势群体维权的重任。许多当事人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在面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强势地位时,往往处于劣势。作为律师,我必须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他们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帮助他们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每当看到当事人因我的努力而获得公正的判决或合理的补偿时,内心都充满了成就感和自豪感,这更加坚定了我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不懈努力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