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唱”≠“原创”
发布时间:
2025-08-22 09:00
一首好歌能够代代传唱,背后离不开创作人员及歌手的共同付出。然而,歌手往往更容易被观众记住,歌曲的创作人员却常常被忽略。那么,在法律规定中,参与歌曲创作与演绎的各类人员究竟享有哪些权利?歌曲由谁演唱,就归谁所有吗?
此前网络上曾出现一些关于“原唱”和“原创”的争议。在此,首先要明确的是,《著作权法》中并无“原唱”和“原创”这两个术语。那么,生活中这些常见称呼该如何与法律概念相对应呢?
我们可以先回忆回忆,听歌时,歌曲名称下方写有演唱者、作词、作曲,再细致一些还会标有编曲、演奏者等。这些信息其实就是对应参与歌曲创作和演绎的各类人员,具体到《著作权法》当中,作词、作曲的人员,一般与法律意义上的“作者”对应,也就是演艺圈常常提到的“原创”;演唱者、演奏者则属于“表演者”的范畴,往往是与“原唱”等身份对应。那么,在法律上,这两者又有什么区别呢?
其实《著作权法》中所规定的权利不全是著作权,可以分为著作权与邻接权(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两部分。著作权人一般是作者或其他依照规定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而邻接权主要指以下人员享有的权利:
1、图书出版者;
2、表演者;
3、录音录像制作者;
4、广播电台、电视台。
由此可见,在一首歌曲中,除了作词、作曲者外,其他参与人员并非著作权人,自然无法享受著作权,仅能享受邻接权项下的相关权利。
有人可能会问,某歌曲是由XXX演唱,那XXX是否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呢?
答案是否定的。这里存在一个易被误解的知识点:《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可见“表演权”是作者享有的著作权内容。而“表演者”的权利规定在《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该条款清晰限定了表演者的权利范围,即表演者仅能对其“表演行为”本身享有权利。因此,在一首歌曲的表演中,表演者享有的并非对歌曲的“表演权”而是对自身表演的“表演者权”。
此外,《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这意味着,表演者如果要表演某一作品,必然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综上,“原唱”与“原创”不能混为一谈,一首歌曲的“原唱”能否永久演唱该歌曲,需依据“授权情况”确定,歌曲并非想唱就能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