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一“典”法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 第二条 虚假离婚的效力
发布时间:
2025-08-29 09:00
【法条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条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假离婚”的效力
法律层面并无“假离婚”这一概念,所谓“假离婚”,实质是婚姻双方当事人为达成特定目的,约定暂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行为。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出台之前,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秉持以下裁判标准:只要双方依法领取离婚证,婚姻关系即解除,无论离婚登记背后的目的为何,因办理离婚登记的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离婚登记具有公示效力,故法律层面确认其离婚的效力。《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二条只是将这一裁判规则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下来。
二、离婚协议的效力
司法实践中,针对“假离婚”所涉离婚协议的效力,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主张假离婚”即“真离婚”,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认为“假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案例一:
孟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5)京03民终6414号
刘某某与孟某2016年12月8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自愿签订,现孟某提出的该协议不是其本意,只是双方为了申请政策性房屋而办理“假离婚”签订的。但法院认为,在客观上,不论双方出于何种目的,只要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即实际解除了婚姻关系,自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该离婚协议即已生效,双方均应按照《离婚协议书》履行,且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不具有合同无效的情形,故判决孟某就某某房屋向刘某某支付150万元。
案例二:
卞某江与吴某珍离婚后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5)渝01民终812号
一、二审主要诉求: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07年3月15日签订离婚协议第二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无效
事实与理由:双方系假离婚,离婚的目的是办理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离婚后,双方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直到2023年12月房屋出售。原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系双方虚假意思表示,事实上双方并没有对共同财产进行实质分割;基于公平原则需要对变卖房屋的价款进行重新分配。
一、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本案举证情况及查明的事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7年3月15日签订《离婚协议》,该协议案涉房屋的处理作了明确约定,即该房屋由女方负责出售,房屋价款由双方进行分割,男方分得6万元,其余归女方所有,房内所有家具、电器也归女方所有。双方以此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在审理中未发现该协议签订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卞某亦未举示相关证据证明吴某在协议签订过程中对其有欺诈、胁迫等行为,故该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案例三:
陈某与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4)沪0118民初14779号
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书》中关于福山路房屋归属的约定是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从原、被告复婚、变更福山路房屋登记权利人、锦梅路买卖合同及双方再次办理离婚登记的时间间隔,案涉《离婚协议书》签订时的购房政策,并结合离婚后双方居住生活情况来看,被告主张案涉《离婚协议书》是为了规避限购政策,而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高度盖然性。原被告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从法律意义上,双方已解除了夫妻关系。但综观本案事实,双方系为了购买锦梅路房屋而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约定系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当属无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总结】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出台之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假离婚”的效力一致都持肯定态度,对于“假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多数法院认为有效,且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也有部分法院基于离婚协议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支持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而将共同财产重新进行了分割。
新的法律规定虽然明确:一方以“假离婚”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对于“假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离婚协议的约定是否有效”这一问题,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及最高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中均未对此明文规定。所以,只能依据《民法典》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及合同有效和无效的规定来进行认定。
鉴于“假离婚”可能引发财产分割争议、身份关系无法恢复等种种风险,建议婚姻双方当事人避免采取该行为,若确因特殊情况需办理离婚登记,在签署离婚协议前也应该咨询专业律师,提前做好风险防范,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