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矿产资源法》的三点解读
发布时间:
2025-09-12 09:00
2025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新矿法》)正式施行。此次修法是该法自1986年颁布实施以来的首次全面大修,条文从7章53条扩充为8章80条,在矿业权制度、权利属性界定、生态保护等多方面都做出了重大调整。下文将围绕其中三个核心变化展开深度解读,明晰修法逻辑与实践影响。
一、矿业权出让:市场化竞争成为主导模式
旧法下,探矿权、采矿权实行申请审批制,而自2017年开始试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推进矿业权竞争出让,成效显著,这一经验被《新矿法》吸纳。
《新矿法》第十七条规定:“矿业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时可协议出让或者以其他方式设立”。这一修改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减少了人为干预的空间,使得竞争更加公平,最终技术先进、资金雄厚的企业中标,可以迅速引入先进开采技术,产能和资源回收率也将大幅提升。
二、权利属性分离:明晰物权与行政许可边界,强化矿业权人的权益保障
旧法中,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同时兼具了物权证书与行政许可的功能,而《民法典》明确矿业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后,《新矿法》也将物权登记与勘查开采行为许可分离。《新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立矿业权的,应当向矿业权出让部门申请矿业权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矿业权出让部门会发放矿业权证书”;第三十三条规定:“矿业权人取得矿业权后,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前,应当编制勘察、开采方案,报出让部门批准,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否则不得作业”。这一制度厘清了两种证书的属性,管理机关不得随意剥夺矿业权人的物权,使得企业发展更加趋于稳定,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避免引起因行政部门随意变更采矿许可范围引发的纠纷。
三、生态保护:增设专章明确“边开采边修复”,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新法重点增加了矿区生态修复专章,明确采矿权人是生态修复责任的主体,按照方案边开采边修复,不再是“先破坏后治理”的模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强化监管。有效缓解了矿山开采对生态的破坏,促进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协调共进。企业加大生态修复力度,植被覆盖率将大幅提升,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问题也将明显改善。
新《矿产资源法》的全面修订是我国矿产资源领域的法治建设的里程碑事件,通过大篇幅的变革,在保障资源安全、维护矿业权人权益、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表现出坚毅的决心,将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有力的资源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