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落户+提前离职,劳动者需向单位支付违约金吗
发布时间:
2025-10-24 09:00
一、前言
最近有朋友向笔者咨询:“王律师,2023年我入职北京一家公司,公司承诺有落户北京指标,也在入职后为我办理了北京落户的手续。当时我与公司签订了五年期的服务期合同,合同约定服务期未满如果我提出离职,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现在我入职两年,因个人原因打算离职,公司要求我支付违约金怎么办?”上述朋友的问题在现实中普遍存在,该问题涉及的法律问题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探讨:
二、案情简介
赵某于2016年4月5日入职某公司,岗位为技术工程师。双方于2016年6月21日签订《协议书》,内容载明:为激励乙方努力工作,甲方(公司)愿意为乙方(赵某)提供办理北京市户口的待遇。1.甲方为乙方完成办理北京市户口事宜,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办理;2.自甲方为乙方办理完户口之日起,乙方必须在甲方处工作满五年;如果乙方违反工作需满五年的规定,乙方应当向甲方赔偿10万元的违约金。2017年8月22日,公司为赵某办理完毕北京落户手续。2021年2月24日,赵某以公司目前的工作安排与其本人职业规划不完全一致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2021年3月16日赵某正式离职,公司社保减员。后公司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赵某赔偿违约金10万元。
三、裁判观点
从双方《协议书》内容来看,“办理北京户口”与“五年服务期”直接挂钩,约定的违约责任是违约金,该约定与商业秘密、竞业限制无任何关联,公司主张前述约定属于竞业限制条款,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但需特别指出,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首先,基于人力资源市场的通常认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落户在人才招聘方面具有显著的吸引性和竞争力,而赵某入职时享受的进京落户指标本身属于稀缺资源,属于公司为劳动者提供特殊待遇的范畴,同时公司为赵某办理落户手续、进行户籍管理等事宜,必然存在相应成本支出;其次,赵某在办理完户口三年半后提出离职,不满双方约定的服务期五年,可能会对公司人才队伍建设及稳定性、后续引进人才落户等方面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公司再行招录接替员工、培养专业技能时亦会增加时间、人力、资金上的成本投入;再次,虽然赵某主张其因用人单位克扣工资、频繁调岗才提出离职,有别于取得京户后离职的行为,但其向公司提交的辞职信和离职申请表中均写明是因公司岗位安排与个人职业发展不匹配而提出离职,并未体现出是因单位原因而致使其被迫离职的意思。
综上,赵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劳动者,其入职时应对公司为其办理进京落户前提下关于服务期的相应约定具有充足的理解,离职时亦应对个人行为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作出充分的预见,其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行为确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并给用人单位造成相应损失,其应予赔偿。综合赵某的工作年限、离职原因、京户指标的稀缺性等因素,法院酌定某公司的损失数额。
四、笔者观点
(一)、上述情形下,劳动者是否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即《劳动合同法》仅允许在两种情形下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①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技能培训并约定服务期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上述两种情形下劳动者违约的应支付违约金。
本文讨论的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之一,因此双方约定违约金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劳动者无需为此支付违约金。
(二)、劳动者是否应赔偿用人单位损失?
北京落户指标作为稀缺的社会资源,具有一定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用人单位依约为劳动者办理户口,耗费资源并支出成本,对此,用人单位的特定投入应得到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第82问的规定,劳动者在服务期届满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单方提出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赔偿经济损失。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服务期仅限制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的情况,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在先,则劳动者提出离职不受服务期限制。
(三)、损失数额如何计算?
赔偿金额通常由劳动仲裁委、人民法院参照双方服务期协议约定的金额以及约定的服务期限、劳动者实际服务时间、离职原因、劳动者自身有无重大过错或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在职期间的工资收入情况等综合酌情确定。
五、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
第十二条除向劳动者支付正常劳动报酬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并提供特殊待遇,劳动者违反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实际损失、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已经履行的年限等因素确定劳动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的通知(京高法发〔2024〕534号)
82.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