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广告合规自查指引(含自查表)
发布时间:
2026-01-23 09:00
前言
2025年7月25日,西安市委网信办、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联合召开房地产领域“自媒体”座谈会,会议提出四部门将联合开展房地产领域“自媒体”乱象专项整治工作。据公众号“网信西安”于2026年1月5日发布信息显示,相关部门已依法约谈48人,账号停止内容更新16个、关停10个,线下处置账号关联房产中介机构13家,清除有害信息2000余条。
根据以上信息可见,房地产领域广告宣传视频及文章的合法合规审查刻不容缓,故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法规制定下列《房地产广告合规自查表》,供行业开展合规审查使用。
《房地产广告合规自查表》
序号 | 检查项 | 合规标准 | 违规后果 | 备注 |
1 | 资质文件 | 已取得预售/销售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竣工验收证明等;预售/销售广告载明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名称及许可证号 | 责令停止发布,处10万—100万罚款 | 无资质不得发布广告 |
2 | 价格表述 | 明示真实销售价格、计价单位,标注价格有效期限;优惠活动明确适用条件 | 处广告费用1-5倍罚款,情节严重吊销营业执照 | 禁止虚假标价、模糊优惠 |
3 | 位置距离 | 以现有干道实际距离标注(如“约2千米”),禁用“XX分钟车程”等时间表述 | 误导消费者,面临行政处罚 | 可附地图比例尺辅助说明 |
4 | 配套设施 | 规划/建设中交通、商业、教育等配套注明“规划中”“建设中”及信息来源 | 认定为虚假宣传,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教育配套需添加入学政策免责声明 |
5 | 面积标注 | 明确注明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禁用“赠送面积”“买一送一”等表述 | 罚款+限期整改 | 面积误差需符合国家规定 |
6 | 投资回报 | 无“升值”“保本收益”“稳赚不赔”等承诺性表述 | 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六条,处10万—100万罚款 | 禁止暗示房产金融属性 |
7 | 迷信与不良内容 | 不含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无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表述 | 责令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 | 相信科学,不搞迷信 |
8 | 融资与贷款 | 无融资、变相融资内容;涉及贷款服务注明银行名称、额度及年期 | 涉嫌违规营销,面临监管处罚 | 禁止“零首付”“首付贷”宣传 |
9 | 户口/升学承诺 | 无“包落户”“优先入学”等明确承诺,仅可客观介绍周边教育资源 | 误导消费者,需承担退赔责任 | 需提示入学政策以政府规定为准 |
10 | 房源与效果图 | 房源信息真实存在,建筑效果图/模型照片注明“效果图”“模型图” | 认定为虚假广告,吊销执照+1年不受理广告申请 | 禁止借用其他项目形象宣传 |
11 | 装修与物业 | 预售房广告不含装修装饰内容;未实现的物业管理注明“尚未实现” | 罚款+限期整改 | 装修描述需真实准确,不得夸大 |
12 | 土地与产权 | 不涉及集体土地上小产权房、查封房产、权属争议房源的宣传 | 禁止发布广告,没收违法所得 | 产权性质需明确标注(住宅/商业) |
13 | 数据与引用 | 评估、统计数据真实,注明出处;禁用“销量第一”等无依据表述 | 虚假宣传,面临行政处罚 | 需留存数据来源证明文件 |
14 | 营销话术 | 无“抢购”“秒光”“内部价”等误导性表述;有奖销售明确规则 | 罚款+消除影响 | 需提供认购量等数据佐证 |
15 | 格式与声明 | 包含“要约邀请”声明,明确宣传资料仅供参考,最终以合同为准 | 减少法律纠纷风险 | 声明需显著标注,字体不小于正文字体70% |
16 | 诋毁其他项目 | 无对比其他楼盘、贬低竞争对手产品/服务的表述 | 构成不正当竞争,面临罚款+民事赔偿 | 既可客观宣传自身优势 |
17 | 绝对化用语 | 禁用“最优”“最佳”“顶级”“第一”等绝对化表述 | 违反《广告法》第九条,处20万—100万罚款 | 可改用“优质”“优选”等中性表述 |
自查说明:
-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中介机构、广告制作发布单位及相关宣传策划人员均为合规自查责任主体,需共同落实自查要求
- 建议留存广告素材、资质文件等备查,自查周期不超过15天/次;
未尽事宜需参照地方住建部门、市场监管局具体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