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创作的版权红线:从上海提示词侵权案看著作权认定边界
发布时间:
2026-03-13 09:00
2025年初,DeepSeek的全球爆火掀起了AI应用的发展热潮,各类AI相关APP快速融入大众生活,成为人们查资料、创作、社交娱乐的重要工具,深刻改变了大众的生活与创作方式。但作为高速发展的新兴产物,AI在普及应用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版权争议与法律纠纷,AI创作相关的版权认定与侵权界定成为司法实践中的新课题。2025年11月6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上海首例涉AI提示词著作权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案为AI提示词的著作权认定划定了明确司法边界,也为后续同类纠纷的处理提供了重要裁判参考,一起通过该案例看看法院怎么认定。
案号:(2025)沪0101民初14775号
案情简介:
原告A公司是经营美术作品、绘画艺术创作的公司,于2022年撰写涉案提示词,并使用涉案提示词在Midjourney平台生成绘画作品,在小红书等平台发表。因Midjourney平台会公开展示其他使用者的作品,还会一并附带展示该作品所对应的提示词,原告认为被告B、C系通过浏览原告在Midjourney平台上生成的画作,直接读取到原告的提示词,又将提示词再次提交Midjourney平台,才得到近似的画作,并在小红书等账号发表。原告认为案涉提示词构成文字作品,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文字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
法院观点:
争议焦点一:涉案提示词是否构成文字作品;
法院认定涉案提示词不构成具有独创性的文字作品,主要依据两点:
1、涉案提示词不具有独创性。
在传统创作中,独创性要求作者在创作中的取舍、安排、设计等智力投入达到体现个性的程度。因此,在AI辅助创作中,判断提示词是否具有独创性,应重点考查用户在提示词设计与调整过程中是否存在实质性智力创造,并体现出个性化表达。
本案因模型特殊性,提示词局限于词或短语形式。采用的基本结构为艺术风格、主体元素、材质与细节、科学语境和主要构图。本质上是用户输入AI系统的指令或描述,用于引导AI生成特定图片。从形式上看,虽包含多类元素,但各元素间仅为简单罗列,缺乏语法的逻辑关联,未形成具有内在结构的语言表达;关键词组呈无序组合,既无结构层次的递进,亦无场景化的叙事顺序。虽包含一定描述性内容,但其表达尚不足以体现创造性智力投入。
2、涉案提示词属于“思想”而非“表达”。
本案中,涉案提示词核心是对画面元素、艺术风格、呈现形式等的罗列与描述,这些内容更多属于抽象的创作构思,属于思想范畴。而具体如何用线条和色彩描绘,才可能构成“表达”。
涉案提示词反映一定的创作意图,但并没有体现出作者在表达层面的个性化智力投入,不宜认定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
争议焦点二: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法院从侵权认定的基础要件出发,认定被诉行为不构成侵权:
1、原告缺乏主张权利的基础,涉案六组提示词不构成作品,原告对提示词不享有著作权;
2、原告未能证明二被告使用了案涉提示词。
综上,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AI版权纠纷的司法裁判核心逻辑
1、AI提示词是操作AI生成内容的核心要素,其形式可简可繁,既可为单个词、短语,也可为连贯有逻辑的完整文字。结合本案裁判思路,AI相关版权纠纷的司法认定仍严格遵循《著作权法》的核心规则,并非因AI的新兴属性而突破现有法律框架,核心裁判逻辑可总结为两点:AI提示词的保护边界:以“独创性表达”为核心标准
提示词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关键在于是否形成具有个性化的独创性表达,若仅为元素罗列、指令描述,未形成完整的语言表达体系,无法体现创作者的智力创造与个性表达,则无法构成受保护的作品,这一认定标准与传统作品的著作权认定一致。
2、AI相关侵权纠纷:适用现有法律体系进行界定
本案虽系AI新兴业态引发的纠纷,但法院仍以《著作权法》的基本规则为裁判依据,这一思路适用于所有AI相关版权纠纷。司法实践中,各类AI侵权案件均通过现有法律规定界定权利与责任,并非单独创设裁判规则,以下为典型同类纠纷的裁判实践参考:
比如,某被告使用自己公司的AI图像生成平台,将《斗破苍穹》中的美杜莎形象截取并制作成图包作为训练素材投入,生成LoRA模型,并将模型发布在自身账号中,普通用户可以使用该模型。最终该案成诉,且法院认定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对“美杜莎”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行业启示:
AI平台运营者需强化法律意识,严格遵守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一方面做好自身平台的版权保护,明确自有AI成果的权利归属与保护边界;另一方面尊重他人合法的版权权利,在AI模型训练、内容生成等环节规避侵权风险,通过合法合规的运营方式实现行业合作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