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受诉法院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
2023-03-10 13:27
想要通过诉讼方式离婚,首先得立案,让案件顺利进入法院审理系统是起诉离婚的第一步,如果第一步都不知道怎么走,当然会四处碰壁,不知所措。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域管辖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也就是说对于一般的案件,被告住所地法院为管辖法院。当然,针对不同的纠纷,法律还规定了其他不同的管辖规则。作为提起诉讼的一方,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自己的案子要在哪个法院立案,这不仅关乎后续诉讼活动是否便利,有时甚至会影响案件最终的结果。因为不同地区的法院有可能对于同一法律问题持不同的裁判观点。要想选择一个便于自己的法院审理案件,必须要熟知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离婚案件也是一样。起诉离婚,确定管辖法院主要依据以下法律规定(不包含涉外因素案件、双军人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了解了以上法律规定,那接下来通过两则案例看一下上述法律规定该如何适用
案例一:
张女士向原告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结果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张女士又上诉至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理由:上诉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长期在外地工作,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并经常出差,无经常居住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为沈阳市皇姑区,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上诉人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本案离婚诉讼,认为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但其提供的证据无法充分证明被起诉人存在适用该条款的情形,无法证明被起诉人存在“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情形,一审裁定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二:
王某诉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王某以张某的实际经常居住地在沈阳市铁西区为由,向该院提起诉讼,最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裁定将该案移送至被告张某的户籍地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管辖。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裁判理由如下: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离婚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经本院核实被告的户籍地为沈阳市皇姑区,因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沈阳市铁西区,同时原告也未举证证明本院存在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定情形,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以上两则案例中,原告都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管辖,然后提起诉讼,但结果还是遇到了障碍。通过以上案例会让大家很直观地看到,法律规定具体落实到法律适用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当事人如果简单的根据自身情况去套用法条,那就错了。找到法律依据的同时还要有适用该法律规定的事实,这里的事实必须是有充分证据证明的事实,即法律事实。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之间的差别就是有无证据证明。裁判机关能够认定的只能是法律事实,所以作为当事人要想自己的主张得到支持,自己提出的任何事实都要有支撑的证据,否则即便自己在客观情况上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也是不认可的。
实践中,经常存在夫妻一方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情形,有被判刑关押的,也有长期联系不上找不到人的等等,另一方要想起诉离婚那就必须先确定管辖法院。建议大家可以做好三项准备工作:一、掌握法律规定;二、固定好证据;三、提前向法院立案庭或律师咨询。只要做到这三点,那么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也就有答案了。
文中引用案例:
案例一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辽01民终12642号
案例二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2)辽0106民初15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