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
发布时间:
2026-05-29 09:00
一、提出问题
建筑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后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常以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为由拒绝理赔。实践中,对于突发疾病死亡、交通事故、意外事件等情形是否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各方争议较大。本文结合相关司法案例,分析安责险中“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标准,并针对实务中的争议问题提出个人观点。
二、案例
1.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赣民申1573号裁定认为,黄某系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经送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案涉保险合同系地方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黄某的意外死亡并非由于某建设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所造成,已生效判决认定某建设公司向黄某家属支付工伤保险费用系由于某建设公司没有为黄某缴纳工伤保险费,与安全生产责任并无关系。因此,二审法院认定某保险公司不应对黄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民申4021号裁定认为,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的规定,王某所遭遇的交通事故明显不属于某煤业公司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因此不属于从业人员责任险范围内。案涉事故并非保险事故,某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申6240号裁定认为,某石场的员工吴某系心源性猝死,虽系在某石场工作期间发生,但并无证据显示是因某石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亦未认定该事件属生产安全事故。据此,二审法院认定吴某的死亡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不构成涉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本案强调,突发疾病且未经安监部门认定的,不构成生产安全事故。
4.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甘民申1637号裁定认为,本案保险投保范围为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从业员人身伤亡,案涉保险合同以手写形式特别约定“人员死亡理赔时提供安监证明。”某公司未依约提供安监证明,以证实该事故系生产安全事故。武某井下作业突然跌倒,救治无效死亡,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脏骤停、急性心肌梗死,应视为非案涉安全事故责任险的投保范围。
5.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晋民申1477号裁定认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理赔范围为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载明的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人身伤亡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工作期间许某在工作岗位上突发头晕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被申请人亦对其家属进行了经济赔偿,应属于涉案保险约定的理赔范围。
6.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黑民申3580号裁定认为,某站在某公司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董某、赵某在保险人员名单内。2024年4月11日晚,船舶起火致董某、赵某死亡。经联合调查组调查,最终认定此事件为意外事件,非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案涉保险合同第五条关于“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从业人员人身伤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的约定,二审法院认定案涉事故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并无不当。
7.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民申239号裁定认为,人保财险某分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取决于本案事故是否属于在其承保的工程施工场所内,是否因从事建设、施工等活动而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或意外事故。受害人谢某系在建筑工地围墙1.5米外的某路段上清扫路面渣土时被案外人驾驶的车辆撞击身亡,事故并非发生在某保险公司承保的工程施工场所内,不属于保险事故的范畴,二审判决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不当。
三、分析
(一)安责险保障范围
安责险保险合同一般约定,在特定的施工范围内,从业人员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被保险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同样,2025年发布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应急〔2025〕27号)第三条明确,安责险的赔偿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依法应负的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
(二)生产安全事故认定的主要争议类型
安责险的目的是要减轻企业在安全生产事故中的损失,那么,从业人员在特定的施工范围内发生何种事故可界定为安全生产?综合上述司法案例,实践中保险公司以“非生产安全事故”为由拒赔的常见情形包括:
1.突发疾病死亡
保险人的赔偿责任限定为从业人员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受到意外伤害,意外需要满足突发、外来、非本意等要素。所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赣民申1573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申6240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甘民申1637号均认定:工作期间突发疾病(如心源性猝死、急性心肌梗死)且无证据表明系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晋民申1477号则认定工作期间突发头晕经抢救无效死亡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笔者认为,对于从业人员死亡原因,若明确系突发疾病导致死亡,且为单一原因,则此类情形与意外导致生产经营活动无关,不属于安责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反之,若有证据证明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因摔倒、磕碰等外来突发因素诱发自身疾病,则属于多原因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此时涉及主因认定问题。鉴于主因分析并非本文重点,不再展开讨论。需要明确的是,若死亡原因仅为突发疾病,则可确定不属于安责险的保障范围。
2.交通事故
从业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因伤亡并非发生在特定的施工范围内,亦非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致,故不满足安责险的保险责任条件。需要明确的是,安全生产责任险并非以双方存在雇佣关系为前提,因此不能直接适用工伤保险中“上下班途中发生工伤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两者的保障范围不同,安责险的保险事故认定有其特定要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民申4021号亦认定,从业人员在上下班途中或工作期间因交通事故受伤,若事故责任不在生产经营活动,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虽然发生在施工场所以外的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事故,但值得探讨的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民申239号案例。从业人员在施工场所外1.5米处从事清扫工作,法院认为该位置不在施工场所内,且清扫工作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故不构成保险事故。但笔者认为,关于清扫工作是否属于生产安全活动,值得进一步探讨。施工场所外的道路,常因施工过程中渣土车等车辆的运行而产生渣土,需要施工人员进行清理,系施工活动衍生物。清扫渣土是保障施工正常推进的辅助性活动,应视为施工活动的延伸。即便清扫区域超出围墙范围,也不能仅因“清扫区域超出施工围墙、所发生的事故为交通事故”为由,就简单否定其属于生产安全范畴。
3.意外事件
安责险“从事生产经营”与“意外”之间应如何界定?实践中,许多保险事故要求安监部门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而一旦涉及生产安全事故认定,可能同时牵涉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导致安监部门往往不予认定。如此一来,本应保障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保险,却因未被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而无法获得赔偿,这本身就缺乏合理性。
以具体情形为例:若在施工场所内,因暴雨、洪水或火灾导致人员伤亡,即使从业人员当时处于休息状态,但其出现在该经营场地内,首先应推定其正在从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活动,否则从业人员不会无故滞留在该场所。又如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黑民申3580号审理的船舶起火案件,虽然经联合调查组认定为“意外事件”而非生产安全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即便事故发生时船舶并未处于发动、捕捞或运行过程中,但人员身处生产工具(船舶)及生产经营场所内,其活动应视为生产经营的辅助性工作,并非与生产经营完全无关。笔者认为,安责险的赔偿范围应当从宽把握,不能将保险责任限定为“必须正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将导致保障范围过窄。
(三)生产经营活动概念不清晰
“生产经营活动”这一概念本身不够清晰,界定标准不明确,导致具体哪些活动可以纳入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在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例如,从业人员从施工区域向住宿区域活动时摔倒,是否也可以被认定为与生产安全相关?若从业人员在宿舍区域内发生意外事故,是否可认定为与生产经营有关?事实上,在工伤认定中,界定劳动者的行为是否与工作相关,本就经常引发争议。如今在安责险中又引入了“生产安全”这一限定,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争议可能会更大。尤其是在整个施工范围内同时存在施工区域和住宿区域的情况下,从业人员在施工区域与住宿区域之间活动,或者在施工期间休息、吃饭、取快递等,是否都属于从事安全生产活动,难以一概而论。
笔者认为,安责险的设立目的在于分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保障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时能够及时获得经济赔偿。既然如此,“从事安全生产活动”必然包含一些正常的休息、吃饭、活动等行为,这些属于维持劳动付出的必要辅助性、支持性活动。因此,对于“从事生产安全”的理解,应当扩大解释为与生产安全相关的活动,特别是那些辅助性、支持性行为。这样才能够在从业人员发生事故后,有效保障其获得赔偿的合法权益。
由此可见,对于“从事生产安全”的界限究竟如何划定,仍有待进一步厘清。
(四)被保险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明
安责险面临的核心问题并非“从业人员是否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在于其责任保险的属性。作为责任保险,安责险要求被保险人依法对相关人员承担赔偿责任,方构成保险事故。例如,分包单位的员工在施工场地内因施工碰撞受伤,但总包单位(被保险人)对分包单位人员依法是否负有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各法院对此问题亦未作详细论述。这是笔者认为安责险当前亟待解决的根本困境。
在不改变现有法律体系的前提下,笔者建议,安责险条款可增加附加被保险人条款,即“经总包单位同意的施工企业或个人”。如此一来,所有在施工场所内施工的企业或包工头个人均可纳入被保险人范围。这样,在不改变现有法律框架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合理承担赔偿责任。
四、总结
在安责险中,从业人员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导致损害,保险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较为明确的是,从业人员因自身原因突发疾病导致的伤亡,不属于安责险的保障范围。但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配套性、辅助性活动,可纳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范畴,从而有效保障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