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45平台对群众投诉问题的答复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发布时间:
2026-07-31 09:00
隔壁工地又在半夜施工了,你拨打12345市民热线进行了投诉,要求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市民热线受理后回复,已经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改正,然而,过了两天,施工的声音又在半夜响起,你很生气,气施工单位不知道文明施工,也气执法部门执法不到位,你再一次向12345进行投诉,得到了和之前大差不差的回复,你认为执法部门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于是想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确认执法部门不作为。但是,12345平台对群众投诉问题的答复可以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吗?你心里犯了嘀咕。别急,让我们通过一个最高院的案例为你解答。
典型案例:(2023)最高法行申1579号
案情简介
董某某于2021年9月6日晚22时许通过拨打12345市民热线方式投诉违法夜间施工行为,市民热线受理后于9月7日上传了办理结果,并于9月8日通过市民热线对董某某进行了回访测评,满意度处显示“短信未评价”。董某某认为武汉市江岸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未作出处罚决定,亦未出具书面盖章的不予处罚决定,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办理情况”未针对申请人举报的特定时间段违法行为作出评价,其内容不具处分性,且程序重大违法,属于无效行为,不能证明行政机关已履职,遂向江岸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驳回董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董某某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董某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再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观点
1、12345热线的法律定位:政务便民服务平台,非法定履职主体
本院经审查认为,12345市民服务热线是为畅通群众与政府之间交流沟通渠道,由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平台,是统一受理群众诉求并协调、督促办理的一项便民服务,不同于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针对特定申请事项所作出的行政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指出,12345热线负责受理企业和群众诉求、回答一般性咨询,不代替部门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相关业务、实施监管执法和应急处置等。
2.12345平台答复不属于可复议、可诉讼的行政行为
本案中,董某某于2021年9月6日晚22时许通过拨打12345市民热线方式投诉违法夜间施工行为,市民热线受理后于9月7日上传了办理结果,并于9月8日通过市民热线对董某某进行了回访测评,满意度处显示“短信未评价”。但该投诉举报并不能等同于直接向具体行政机关提出履责申请,12345平台对问题的答复行为亦不应认为系代表行政机关作出的履职行为,即12345平台对群众投诉问题的答复事项不属于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作出的特定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实务维权指引
通过12345投诉后若问题未解决,并非没有救济途径,而是需区分救济对象,选择正确的维权路径:
1、直接向法定职责部门提交履责申请:以书面形式向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明确载明违法事实、具体诉求及法律依据,留存邮寄底单、签收记录等送达证据。
2、针对行政机关的履职行为寻求救济:若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未依法查处,或当事人对最终查处结果不服,可针对该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或处理决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简言之,12345是群众诉求的“中转站”与“督办员”,而非执法决定的作出主体。维权时需准确区分“平台转办答复”与“行政机关法定履职行为”,才能精准适用救济程序,有效推动问题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