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自行垫付养老保险费用后如何向用人单位追偿?
发布时间:
2026-08-07 09:00
实务中,大量劳动者遇到同一困境:用人单位长期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登记、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为避免断缴养老保险,劳动者只能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全额缴纳养老保险。那么,劳动者自行缴纳后,可否就垫付费用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本文就上述情形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
一、劳动者垫付养老保险费后,有权向用人单位追偿
在人社部、最高法联合发布的第四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中,已经明确了该类纠纷的处理原则,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故用人单位依法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自行缴纳后,原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缴费部分构成劳动者的财产损失,劳动者有权据此向用人单位主张损失赔偿。
参考案例:(2026)陕01民终8032号、(2025)陕01民终16906号
二、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的费用数额如何计算?
1.笔者查询陕西省的相关案例,主流观点认为:用人单位需按照法定缴费比例,向劳动者支付对应的费用,劳动者个人应承担的部分仍由自身负担。
具体计算方法分为两种:
(1)按职工养老保险法定比例拆分计算
单位应承担金额=已缴纳的养老费用÷(16%+8%)×16%。这一计算方式是基于目前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规则确定的,职工养老保险总缴费比例为24%,其中单位承担的缴费比例为16%,个人承担8%,因此按照该公式即可直接算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具体金额。若当地对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有特殊规定的,可按照当地实际规定的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替换公式中的对应数值进行计算。参考案例:(2024)陕0111民初13104号、(2024)陕0111民初14496号、(2025)陕01民终11366号
(2)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结构拆分计算
单位应承担金额=已缴纳的养老费用÷(12%+8%)×12%。这一计算方式是根据《陕西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部分法院认为劳动者多负担的12%比例部分,系劳动者实际垫付的养老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参考案例:(2025)陕01民终2674号
2.极少数支持观点认为劳动者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的养老费用,应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如(2024)陕0103民初5444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关于被告辩称应扣减原告个人应缴纳社保部分之意见,因原告事实上是个人以灵活就业人员形式缴纳,而且以最低标准缴纳,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分担的依据及具体比例,且被告亦未举证证明上述按灵活就业人员标准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金额高于被告依法应向原告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的金额,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笔者倾向于:由用人单位与个人按比例承担垫付的养老费用,即用人单位承担其法定应当缴纳的统筹部分费用,劳动者自行承担法律规定由个人缴纳的部分。原因在于即便劳动者以灵活就业身份自行缴纳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自负担缴费比例的法律规则并未改变,劳动者自身本应承担的个人部分,无权要求用人单位额外负担。若要求用人单位全额承担全部费用,反而会让劳动者获得不当利益,不符合公平原则。
三、社保垫付费用索赔案件的案由应如何确定?
此类案件应该以何案由起诉,涉及到是否需要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诉讼时效的适用问题,因此尤为重要。笔者搜索相关案例,司法实践有不同观点。
(1)主流观点:以劳动争议作为案由,适用仲裁前置
司法实践中,大量案例均是以劳动争议进行审理的,这类法院均认为:该争议系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应属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为劳动者缴纳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劳动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现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部分,具有事实和法律基础。参考案例:(2025)陕01民终16906号、(2025)陕01民终11366号
(2)少数观点:以不当得利纠纷作为案由
支持的观点:(2024)陕0103民初5444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原告张某认为其自行缴纳了养老保险,而被告未履行该项义务,由此导致其利益受损,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取得不当利益,原、被告之间系因双方利益发生了不当变动的事实而引起的纠纷,故本案案由应为不当得利纠纷。(2023)陕0104民初7042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某街办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该行为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原告为保障权益,自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用,承担了原本应由某某街办履行的义务,该行为间接致使某某街办在事实上获得了一定的财产利益,而原告亦因该行为致使自身财产减少、利益受损,故某某街办应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返还责任。”
不支持的观点:(2022)陕01民终10971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本案中,赵某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了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费缴纳方式是全部由劳动者个人自行选择交费比例缴纳,并非是代用人单位支付了用人单位应缴纳的社保费,故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费缴纳与用人单位无关,物业公司并未因此取得财产利益,赵某也未受损失,赵某与物业公司之间不存在不当得利关系。(2020)陕01民终10609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孙某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了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费缴纳方式是全部由劳动者个人自行选择缴费比例缴纳,并非是代用人单位支付了用人单位应缴纳的社保费,故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费缴纳与用人单位无关。孙某自行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前提下,饰品店并未因此取得财产利益,孙某也未受损失,孙某与饰品店之间不存在不当得利关系。
笔者认为:此类案件应当以劳动争议进行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而本文讨论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垫付社保费用的纠纷,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应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另外,人社部、最高法联合发布的第四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中,将此类案件纳入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更是明确了这一点。
四、此类案件是否适用时效,如何适用?
如前所属,此类纠纷在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应为劳动争议案件,故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此类案件应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劳动者应自垫付完成之日起一年内及时向用人单位主张返还垫付的社保费用,避免因超过仲裁时效导致自身权利无法得到支持。另,如果劳动者曾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与用人单位协商等方式主张过权利,可以留存好相应的沟通记录、投诉凭证,产生仲裁时效中断的效力,从而保障自己的诉权能够正常行使。
参考案例:(2024)陕0113民初991号、(2026)陕07民终178号、(2026)苏04民终2430号
五、律师特别提醒
劳动者在主张养老保险垫付费用时一定要妥善保管好缴费票据、缴费记录等核心证据,确保证据能够清晰体现自己实际垫付的金额,以便完成举证,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需要注意,劳动者仅在已自行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后,才可向用人单位追偿,若劳动者尚未实际缴纳社保费用,相关损失还未实际发生,此时主张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对应费用的,一般难以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