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申请人败诉不等于“申请保全错误” ——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中过错的司法认定
发布时间:
2026-08-21 09:00
一、问题的提出
原告(保全申请人)起诉被告并申请财产保全,由保险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以下简称“诉责险”)方式向法院出具担保书提供保全担保。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原告诉讼败诉,其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被保全方遂以“原告败诉即保全错误”为由提起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之诉,将保全申请人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主张赔偿其因财产被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本案争议焦点为:(1)保全申请人诉讼败诉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所称“申请有错误”?(2)若构成保全错误,保险公司应如何承担责任?
二、裁判规则梳理
从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及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来看,司法实践对此类纠纷的裁判口径可分为两类:多数案例认定败诉不构成保全错误,少数案例在申请人存在明显过错时认定构成保全错误。
(一)败诉但不构成保全错误的案例
1.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326号(入库编号:2023-16-2-392-003):法院认为,因申请保全错误造成财产损失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保全申请人在已有生效判决支持其债权的情况下,为实现合法债权,依据结算单、函件、通知、担保函等证据提起代位权诉讼并申请保全,已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和恶意。被保全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保全申请人存在过错和恶意,亦未举证证明其主张的利息损失与财产保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能仅以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即认定申请保全存在过错,保全申请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亦无需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6277号(入库编号:2023-07-2-392-001):法院认为,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属于一般侵权责任,原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受损失以及该损失与被告申请财产保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被保全人主张的拆迁补偿款债权在保全措施采取之前已因其他诉讼被法院查封,且其自认未收到款项系因款项被政府挪用,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财产保全而遭受相应利息损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焦民再二终字第00035号(入库编号:2023-16-2-392-001):法院认为,原审认定保全错误的判决已被上级法院提审后撤销并改判,保全申请人在申请保全时已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其申请冻结对方存款并无不当。行为人基于其已掌握的事实和证据提出诉讼请求并尽到普通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后,即使法院最终判决没有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也不能认定行为人的财产保全申请错误,不能要求行为人承担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4604号(入库编号:2023-10-2-392-002):法院认为,因申请保全错误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属于侵权行为的范畴,法律并未专门规定适用过错推定或者无过错责任原则,该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申请人在提出财产保全时并不知晓也无从知晓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当事人对诉争事实和权利义务的判断未必与法院的裁判结果一致。如果仅以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法院支持作为判断申请保全是否错误的依据,则对当事人申请保全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要求过于严苛,将有碍于善意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保全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琼民再27号(入库编号:2023-16-2-392-002):法院认为,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申请人申请保全的目的系为确保仲裁利益得到实现,且保全行为适当的,不属于保全申请有错误。被申请人未举证证明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并造成其损失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6.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590号(入库编号:2024-16-2-392-001):法院认为,判断申请保全人是否具有过错,应当根据申请保全人在申请保全时是否尽到必要的合理注意义务。财产保全侵权应当以过错为责任要件,申请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保全人保全权利的行使,不能仅以其诉讼请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支持为判断依据。
7.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6289号(入库编号:2023-10-2-392-001):法院认为,案件历经一、二审法院各两次审理,争议的核心问题是诉讼请求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对于该问题专业法官尚且有争议,如要求申请人在案件审结之前即知晓该争议法律问题的结论,无疑是对申请人苛予了过于严格的注意义务要求。申请人基于合理认识,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申请法院保全财产,已尽到了一般人应尽到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认定申请人存在过错。依据“谁主张、谁举证”之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保全损害赔偿请求人应就申请保全行为具备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进行充分举证。
(二)构成保全错误的案例
8.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521号(入库编号:2023-13-2-392-001):法院认为,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因专利权效力稳定性和权利边界清晰性弱于普通物权、技术事实查明较为复杂、侵权判断专业性较强,对申请财产保全有无错误的判断应结合案件具体事实予以分析,着重考察专利权效力稳定性,以审查申请行为是否符合审慎原则。本案保全申请人在已成功冻结被申请人200万元银行存款的情形下,于对方提起第二次无效申请四天后再次申请财产保全,而此时并无需立即增加保全财产的紧急情形,该二次保全申请系诉讼策略上的对抗措施而非出于可执行财产安全考虑,构成“申请有错误”。
9.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1272号(入库编号:2025-07-2-392-001):法院认为,保全申请人在明知债务人并不享有到期债权的情况下,以债权人身份提起代位权诉讼,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亦认定没有证据证明债务人对被保全方享有2亿元到期债权。保全申请人在明知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代位权诉讼条件的情况下,对被保全方提起该诉讼,进而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查封被保全方财产,明显存在过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法律分析
(一)“申请保全错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申请保全错误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属于一般侵权行为,法律并未规定适用过错推定或无过错责任原则,故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被保全人主张损害赔偿,应就一般侵权行为的四项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1)保全申请行为具有违法性;(2)被保全人遭受实际损失;(3)损失与保全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保全申请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二)诉讼败诉不等于保全申请人具有过错
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与申请保全存在过错之间不能画等号。
一方面,申请人在申请保全时无从知晓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其对诉争事实和权利义务的判断未必与法院裁判结果一致,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本身即属于正常的诉讼风险。对于法律适用存在争议的问题,专业法官尚且存在分歧,更不能要求申请人在判决前即准确预见裁判结果。
另一方面,若仅以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法院支持作为判断保全是否错误的依据,则对申请人注意义务的要求过于严苛,将有碍于善意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保全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参见(2021)最高法民申4604号、(2018)最高法民申6289号】。
因此,保全申请人基于合理认识、已尽合理谨慎注意义务申请保全,仅因诉讼请求未获支持而败诉的,不应认定构成“申请有错误”。
(三)“明显过错”的司法认定
司法实践对保全申请人过错的认定标准较为严格,并非只要存在一般过失即构成“申请有错误”,而是要求申请人具有明显过错,即故意或重大过失。从上述案例来看,主要包括以下两类情形:
其一,明知不具备诉讼条件仍起诉并申请保全。例如,在(2021)最高法民终1272号案中,保全申请人明知债务人对被保全方不享有到期债权、不具备代位权诉讼条件,仍提起诉讼并申请保全,明显存在过错。
其二,明显滥用保全措施、过度使用保全救济。例如,在(2020)最高法知民终521号案中,申请人在已冻结足额存款且无紧急情形时,出于诉讼策略对抗目的再次申请保全,构成权利滥用。
在上述两类情形下,保全申请人具有明显过错,被保全人因此遭受损失的,有权主张损害赔偿。
(四)保险公司的责任承担
在诉责险模式下,保险公司向法院出具担保书,承诺在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保全人遭受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保全申请人的行为经生效裁判认定构成“申请有错误”;(2)被保全人实际遭受了损失;(3)损失与保全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范围,且不存在免责情形。
保险公司在责任保险限额内向被保全人承担赔付责任后,可依保险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保全申请人行使追偿权。
(五)举证责任分配
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被保全人作为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的原告,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保全申请人申请保全存在过错、被保全人遭受实际损失、损失与保全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保全人未尽举证责任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参见(2021)最高法民申6277号、(2022)琼民再27号】。
四、结论
保全申请人诉讼败诉并不当然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申请有错误”。判断是否构成保全错误,应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综合审查申请人在申请保全时是否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
1.申请人基于合理认识、已尽合理注意义务申请保全,仅因诉讼请求未获支持而败诉的,不构成“申请有错误”,被保全人不能仅以败诉为由主张损害赔偿,保险公司亦不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2.申请人明知不具备诉讼条件仍恶意起诉并申请保全,或明显滥用保全措施损害被保全人合法权益的,构成“申请有错误”,被保全人因此遭受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在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