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酒精中毒死亡不属于意外事故
发布时间:
2023-03-22 09:01
编者按:被保险人饮酒行为完全可以自行支配,饮酒致死并非不可预见。被保险人饮酒致酒精中毒死亡欠缺突发性要素,不构成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无须承担保险责任。
一、提出问题
被保险人饮酒后,出现心律失常、酒精中毒等症状后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事故?
二、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7年第9期(总第251期)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6民初7397号
原告:赵青等两人
被告: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基本事实】
2016年1月27日晚,赵开先聚餐饮酒过多,留宿在公司未回家。次日4:00左右,赵开先同事观察其状况不正常,120急救中心到达现场后查体发现赵开先已经死亡。《南京市急救中心院前医疗急救病历》主诉记载:酒精中毒后呼吸心跳停止,具体时间不详。2016年2月19日,南京市公安局法医中心开具赵开先死亡证明,死亡原因载明酒后意外死亡。
【裁判要旨】
根据《南京市急救中心院前医疗急救病历》和《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记载,可以证实赵开先系醉酒导致死亡,上述记载并未出现其他外在因素的介入。……至于喝酒致死是否属于意外身故,则需根据案涉保险合同的约定加以认定。喝酒过量有害身体健康属生活常识,赵开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可以控制是否需要喝酒及喝酒量的多少,故喝酒行为本身不符合意外伤害定义的外来的、突发的和非本意的因素,不属于意外伤害。
【不同观点案例】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申1672号裁定认为,被保险人周文波酒精中毒死亡的事实清楚。2017年11月9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区(新市区)分局刑警大队出具死亡证明确认周文波系酒精中毒死亡。如要求一个普通人正确认知自己喝多少酒将引起酒精中毒死亡,是对常人的生活识别能力、风险把控能力提出的过高要求。故,周文波的死亡属于新华遂宁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的赔付范围。
三、分析
案例中,被保险人饮酒导致酒精中毒死亡,是否符合意外事故,存有争议。探讨此问题应就饮酒导致酒精中毒死亡的事故,是否符合意外保险的外来、突发、非本意性要件作判断。
(一)外来、突发、非本意性[1] [2]
1. 外来性
是指意外事故的原因必须是存在于被保险人之外,而非内在于身体的过程。外来性要素的要求,排除了因自身疾病等内在原因导致健康受损的情形……典型的外来事故,除了包括被保险人身体与其他人或物的碰撞引起的事故,也包括化学、电能或热能等方式作用引发的,并且如蚊虫叮咬、动物撕咬、抓伤或践踏等,以及因此等伤害所导致的细菌感染,也均具有外来性。
2. 突发性
是指事故是快速发生且出乎被保险人所预期及所能预见的。所谓快速发生,并不要求事故或者损害必须在瞬间发生,即使损害在事故发生后的相当期间才发生,也可能符合突发性的要件。
3. 非本意
是指损害的发生,并非基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所引起,且故意的认知范围,不限于事故的原因,也包括损失结果在内。
(二)案例分析
1. 就外来性要件而言
饮酒导致酒精中毒为酒进入身体内引发生理作用的结果,显然并非单纯身体内在作用所产生的结果,因此符合外来性要件。
2. 就突发性要件而言
突发性的概念,已经包含了“不可预料”(不可预期及预见)的特性在内,所以,如果事故由被保险人自己完全支配的自我行为(例如吸食毒品)所致,且该行为显然欠缺社会可允许性时,则该行为并非不可预料,即欠缺突发性而非意外事故[3]。
公报案例认为被保险人完全可以控制饮酒行为,因此认为不符合突发性要件。(2019)川民申1672号裁定认为,不应过高要求普通人喝多少就引起酒精中毒,意思是酒精中毒是出乎被保险人预期的,符合突发性要素,该观点值得商榷。笔者认为,被保险人饮酒导致酒精中毒死亡,饮酒行为及风险完全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支配、控制,被保险人饮酒过量致死,并非不可预见。因此,被保险人饮酒导致酒精中毒死亡,不符合意外事故突发性要件。
3. 就非本意要件而言
除非被保险人系自杀,故意饮酒致死,否则符合非本意要件。
(三)总结
因被保险人饮酒致酒精中毒死亡,欠缺突发性要件,不构成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无须承担保险责任。
【参考文献】
[1]王静著:《保险案件裁判精要》,法律出版社 2019年1月第一版,第667-668页
[2]江朝国著:《保险法逐条释义第四卷人身保险》,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2015年9月版,第878页
[3]叶启洲著:《保险法判例案例研习(一)》,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2013年11月初版,第15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