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停时将前车罚单贴到自己车上的“小聪明”竟然是诈骗?
发布时间:
2023-03-24 10:31
城市交通及停车环境一直较为紧张,为了避免违停受罚,不少读者可能都碰见过,甚至亲自玩过一种“小把戏”,那就是在禁停路段停车时,把前车或者自己之前的违停罚单贴到车窗上,希望能够借此蒙混过关,免受罚款扣分之痛。
大部分人可能觉得这样的举措无关痛痒,即便被交警识破,通常只是正常的接受当次违停处罚,不会有额外的处理。
那么,这样的“小把戏”在行为模式上真的不符合任何犯罪的行为模式吗?如果被严格追究,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在不同的情形下,后果也不尽相同。
(在我们的案例模型里,耍“小把戏”的这个人,名字叫做“小聪明”。)
第一种情形——前车原有的罚单被“小聪明”撕走,“小聪明”免受处罚的同时,前车被重复处罚。
这种情形下,不论前车是否重复被罚,“小聪明”只要“成功”躲过该次罚单,都对交警成立诈骗。
虽然不同于税收,行政罚款的目的不是充盈国库,但不可否认的是,逃避罚款的本质就是逃避债务负担,“小聪明”的行为致使国家“罚款受损”,整个活动中客观存在财产性利益损失,“小聪明”对交警实施了诈骗行为无疑。
假如前车车主申诉无果,不得不缴纳第二次罚款的话,“小聪明”这个行为本身仍然属于诈骗。
这时,他欺骗的对象仍然是交警,交警基于错误认识使他逃避罚款的同时,还处分了前车车主的财产性利益,属于典型的三角诈骗。从损失来讲,国家虽没有罚款损失,但“小聪明”的行为让交警受骗进而给前车车主增设了债务,仍旧符合诈骗的行为模式。
第二种情形——“小聪明”是“违停惯犯”,从来不撕自己之前的罚单,让交警认为当天已经处罚过,最终逃避了处罚。
这种情形下,虽然“小聪明”可能主观上确实有逃避交警处罚,免交罚金的意图,但是,假如他在客观上并没有实施成立诈骗所要求的“欺骗行为”,既没有涂改罚单上的日期,也没有对交警进行任何虚假陈述,只是因为交警没看出来而未贴罚单,并不能认定为“小聪明”实施了欺骗行为致使交警陷入认识错误,进而处分财产,因此,虽然存在广义上的“骗”,但是在犯罪构成上还不足以认定为“诈骗”,只能说是交警工作疏忽。
当然,假如“小聪明”每次都是在停车后“重新”贴上旧的罚单,笔者认为其性质跟第一种情形类似,依然属于诈骗。
概括区分的话,是否有财产因“欺骗行为”被错误处分,是诈骗罪成立与否的关键之处,“欺骗行为”、“错误认识”以及“财产处分”,三者缺一不可。
特别提示:
(1)假如能够查实“小聪明”多次采用上述方式逃避罚款,当金额累计超过3000元(不含本数),就足够按照诈骗罪定罪量刑。
(2)假如尚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小聪明依旧面临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所以,“小聪明”绝不是值得学习的对象,未被追责只是侥幸,还是那句老话——不能违法是底线。
以上探讨仅系个人观点表达,如有不准确之处欢迎指正。
最后再抛出一个小问题,假如一个叫“大聪明”的货车司机,为了避免超载被罚款,“搞”到了一堆空白罚单,一旦发现前方交警检查,就自己按照实际超载情况“填写”罚单,让交警以为已经被其他交警处罚过,最终放其离开。
那么,假如这个“大聪明”被交警识破,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咱们下次再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