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呕吐窒息惹争议
发布时间:
2023-03-27 08:51
编者按:被保险人饮酒后呕吐物吸入呼吸道窒息,是否属于意外事故颇有疑问。为避免争议,保险合同可明确约定饮酒损害为承保危险或除外危险。
一、提出问题
被保险人饮酒后呕吐,呕吐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呕吐窒息是否符合意外保险外来、突发和非本意性要件?
二、案例
【支持案例】
1.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申7514号裁定认为,综合平舆县公安局勘察现场情况、死亡原因证明、潜在疾病史以及双方陈述、辩论意见,从盖然性角度分析,认定胡京辉醉酒后将呕吐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的可能性明显大于其他可能性,进而认定胡京辉的死亡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死亡。
2.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13767号裁定认为,赵永良之死不是本人意愿所致,“吸入胃内容物引起呼吸道梗阻”符合保险合同中对“意外伤害”的有关“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的释义,故投保人赵永良饮酒后抢救无效死亡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情形,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3.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民终12372号裁定认为,平安寿险湖南分公司主张曾建华是在过量饮酒后引发自身疾病身故,但是也不能排除曾建华因醉酒呕吐导致胃内容物进入气道窒息,导致意外伤害而死亡的可能。因此,曾建华的死亡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造成难以确定,法院酌情予以支持50%。
【否定案例】
1.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申4337号裁定认为,被保险人王任林所发生事故的根本原因是酒后丧失控制力吸入自己呕吐物引起的死亡,该事实不符合上述保险合同关于意外伤害的定义。
2.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甘民申48号裁定认为,申请人承认,崔坤的死亡系呕吐物堵塞呼吸道后窒息死亡。按照生活常识,正常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会在呕吐时不作出应急反应致窒息死亡,故原审法院认为崔坤在可控制的情况下过量饮酒与窒息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因过量饮酒行为本身不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
三、分析
案例中,被保险人因呕吐物吸入呼吸道窒息死亡,当意外伤害条款并未约定被保险人醉酒期间免责条款,则应考虑被保险人呕吐物阻塞呼吸道窒息死亡是否符合意外事故。
(一)理论分析
探讨此问题应就饮酒后呕吐物阻塞呼吸道事故,是否符合意外保险的外来、突发、非本意性要件作判断。外来、突发、非本意性定义及判断可参考前文《被保险人酒精中毒死亡不属于意外事故》。
1. 外来性
指意外事故的原因必须是存在于被保险人之外,而非内在于身体的过程。叶启洲教授认为[1],呕吐系被保险人饮食中含有大量碳酸气泡(如汽水、啤酒)导致打嗝或类似反应所引起,可认定系外来的事故。被保险人饮酒呕吐导致窒息死亡,并非因罹患疾病、细菌感染、器官老化衰竭等身体内部因素所致死亡,所以符合外来性要件。
2. 突发性
指事故是快速发生且出乎被保险人所预期及所能预见的。饮酒行为是否属于被保险人可支配行为、欠缺社会可允许性,颇有疑问。台湾地区实务倾向于认为酗酒致死,欠缺不可预料性,不构成意外事故。而叶启洲教授认为,“为避免此项消极要件过度扩张导致侵蚀伤害保险的功能,饮酒行为并非欠缺社会可允许性”[2],即认为饮酒行为具有社会可允许性,饮酒呕吐致死出乎被保险人预料而具备突发性要件。
3. 非本意性
很难想象被保险人饮酒呕吐故意自杀,应符合非本意要件。
(二)案例评析
1. 支持案例
(1)(2020)豫民申7514号裁定
从盖然性角度出发,是推断事故死亡原因的近因原则方法,法院认定醉酒后呕吐物吸入呼吸道属于意外,但未讨论符合外来、突发性要件的原因。
(2)(2019)川01民终13767号裁定
排除自杀非本意要件后,直接认定符合意外事故,但未讨论符合外来、突发性的原因。
(3)(2020)湘01民终12372号判决
未讨论是否符合意外事故,而是侧重于多个原因可能造成死亡结果时,按比例分摊原则处理。但笔者认为,本案事故原因不明,不应按比例分摊原则裁判(比例分摊原则非本文讨论范围)。
2. 否定案例
(1)(2020)鲁民申4337号裁定
称“酒后丧失控制力”,该案一审判决认为“适量饮酒属基本生活常识,过量饮酒后可能发生呕吐窒息等不良生理反应,王任林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完全可以控制是否需要喝酒及喝酒量的多少,其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导致饮酒后呕吐误吸而窒息死亡”。该论断与2017年第9期公报案例(2016)苏0106民初7397号判决理由类似,认为饮酒行为是被保险人可自行支配的,欠缺突发性要件不构成意外伤害事故。
(2)(2020)甘民申48号裁定中“正常行为人”“可控制”,也认为饮酒行为欠缺不可预见性,不符合突发性要件否定意外事故。
(三)建议
被保险人饮酒后呕吐物吸入呼吸道窒息,看似事实简单明了,但司法实践从突发性要件、近因或比例分摊原则分析,结论莫衷一是。笔者倾向性认为,饮酒呕吐窒息符合外来、突发、非本意性要件,属于意外事故。
为避免争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可附加承保饮酒死亡危险,或者约定除外危险如“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参考文献】
[1]叶启洲著:《保险法实例研习》,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9年6月版,第322页
[2]叶启洲著:《保险法》,元照出版公司,2019年3月第六版,第553-5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