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暑致死属于意外事故
发布时间:
2023-03-29 08:44
编者按:中暑是外界环境因素所引发,并非被保险人罹患疾病、细菌感染、器官老化衰竭等身体内部因素所致死亡,属于意外事故。
一、提出问题
被保险人因所处环境温度过高,中暑致死,是属于疾病还是意外事故死亡?
二、案例
(一)肯定观点
1.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民申773号裁定认为,热射病即重度中暑,热射病的原因是由于体内热量的过度蓄积,但热量积蓄导致的死亡后果系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且不可预测,另外,热射病所导致死亡,符合意外事件的特征。
2.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鄂民再232号裁定认为,原审法院综合考虑事故发生在夏天,当天天气闷热,且王道清从事重体力劳动,在中国人民财保远安支公司无证据证明王道清系因自身疾病引起周围系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的情况下,认定此事故属于保险合同应予赔偿的范围,并无不当。
3.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申7588号裁定认为,魏林朝在工地施工期间因天气炎热导致中暑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魏林朝中暑的根本原因在于炎热的天气,魏林朝中暑系外来因素所致,且中暑的发生不能预测系突发事件,非受害人本意,故原判认定魏林朝死于意外伤害并无不当。
4.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申3928号裁定认为,赵超患热射病的直接原因系外界热力积蓄引起的职业性重症中暑,其受伤过程是突发的、外来的、非本意的,符合意外事件的特点。故原审判决认定赵超所受伤害符合案涉保险合同所约定意外伤害的情形并无不当。
(二)否定观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申941号裁定认为,对于中暑是否属于意外伤害问题,二审法院检阅了相关医学文献,从目前医学界通行的观点来看,中暑是属于疾病的一种。据此,二审法院认定张运生的身故不符合保险条款中意外伤害事件的约定,平安人保东莞支公司具备责任免除的情形,并无明显不当。
三、分析
中暑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事故,本文主要从外来性及自身疾病两方面进行讨论。
(一)外来性
外来性[1] [2]指意外事故的原因必须是存在于被保险人之外,而非内在于身体的过程。外来事故,包括被保险人身体与其他人或物的碰撞引起的事故,也包括化学、电能或热能等方式作用引发的,并且蚊虫叮咬、动物撕咬、抓伤或践踏等,以及因此等伤害所导致的细菌感染,也均具有外来性。
(二)自身疾病
外来性的反面是自身疾病,疾病的要素[3],有内在性与潜伏性两项。
1. 内在性
指疾病是一种人体内在作用引发的损害。。
2. 潜伏性
指引发损害的原因,须潜伏于人体内部,经过一定时期的酝酿后,进而肇致损失。在此一要素下,则部分在人体内作用而引发损失的原因,即可能排除于疾病之列而属伤害事故,例如细菌所引发的急性食物中毒、呕吐物阻塞呼吸道或辐射所造成的器官功能破坏等等。
(三)案例分析
案例中,热射病、热衰竭均属重症中暑,在医学上虽然均属于“热疾病”之一种,但均系因人体处于外界高热环境或闷热潮湿环境所引起。人体在大量汗水排出后,由于水分未能及时的再补充,或者一时饮用过量的水分而忽略其中钠离子的补充,而衍生热衰竭甚至中暑的并发症。学者认为[4]:中暑因属人体所处在环境的温度变化对人体的作用力所引起的事故,应认为符合外来性的要求。笔者也认为中暑是外界环境因素所引发,并非被保险人罹患疾病、细菌感染、器官老化衰竭等身体内部因素所致死亡,并不满足疾病须潜伏于人体内部一定时间的要求。所以,中暑符合外来性要件,属于意外事故发生。
(四)建议
中暑死亡系意外还是疾病导致,司法实务裁判观点不统一。为避免争议,保险合同可约定中暑为免责条款,如“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参考文献】
[1]王静著:《保险案件裁判精要》,法律出版社 2019年1月第一版,第667-668页
[2]江朝国著:《保险法逐条释义第四卷人身保险》,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2015年9月版,第878页
[3]同注[2],第704-705页
[4]叶启洲著:《保险法判决案例研析》,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3年11月出版,第16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