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领域人脸识别系统合法性研究及合规提示(下)
发布时间:
2023-03-31 08:53
在2021年的3.15晚会中,节目曝光了如今存在某些商家违法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对消费者的面部信息进行采集,从而导致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大量流失,这一行为引发了社会对店家使用人脸识别技术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讨论。2021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15号)(以下简称为规定),该规定主要对个人信息保护中通过人脸识别获取个人信息这一行为的合法边界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该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本文主要对该规定实施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带来的影响进行进一步的说明与分析。
一、人脸识别技术在房地产开发领域的使用与处罚现状
根据现有裁判文书以及资料显示,如今在房地产开发领域,人脸识别技术主要应用在房屋销售现场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在其售楼部安装的人脸识别系统,采集客户信息后向推销人结算佣金。
如今,大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都采用的是“全民经纪人”销售模式,即将原本驻守在售楼处的销售人员散布到社会之中去寻找客户,并向全社会成员开放房源,任何人带来客户都可以拿到佣金。而在这种销售模式下,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通过收集客户的个人信息来统计每一位推销人员名下的房屋销售成交额,从而根据销售额的多少向推销人进行佣金的结算,这时就需要在售楼部入口处安装带有人脸识别技术的摄像头,通过这些摄像头对所有进入售楼部的客户进行抓拍,并识别、统计、保存客户身份。如果最终客户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会根据合同登记及客户提供的身份证信息,与此前收集到的人脸信息进行比对,从而确定是哪一位推销人员带来的客户,从而向其支付佣金。
但是,在这些企业收集客户人脸信息时,往往不会将采集过程告知客户,或是仅在入口处仅通过告示的方式告知,并未取得客户的同意。在获取客户人脸信息后,这些个人信息也仅是储存在公司或员工的电脑中,极易发生客户个人信息泄露,从而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甚至某些地区出现了购房人头戴头盔看房的新闻。
通过对相关案例进行检索,笔者发现我国某些地区已经出现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而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案例,以下是笔者检索到与之相关的行政处罚案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吴市监处[2021]496号处罚决定书
【处罚对象】湖州市某置业有限公司。
【处罚结果】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基本情况】湖州市某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6月25日,法定代表人沈龙,是湖州市吴兴区环渚街道某小区的开发商。当事人于2020年10月开始根据上级总公司大发地产的要求安装使用“大发地产ERP信息平台”,在售楼处大厅安装4个“商汤”牌人脸识别摄像头。人脸识别摄像头对到访的消费者进行人脸照片抓拍和短视频录制,上传至“大发地产ERP信息平台”,该平台与分销商、中介报备系统进行比对后用于当事人与分销商、中介佣金结算的依据。截至2021年5月12日,当事人运用的“大发地产ERP信息平台”共收集、储存消费者人脸照片、短视频42885条,与身份证匹配成功并形成有效人脸ID的信息数量无法确定。当事人收集、使用上述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告知,也未向消费者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其行为已经实际侵害了消费者依法得到保护的个人信息权利。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些建议
(一)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确有必要在售楼中心入口处使用人脸识别系统对消费者进行个人信息识别,笔者建议在售楼中心进出口处设立明显、明确的公示公告对所有进出的消费者进行提示,并且告知其后续用途。如有条件的话也可以通过签署告知书的方式取得消费者同意,并且在告知书中强调使用该技术的后续用途及合法性,在征得消费者的同意后,方可使用其个人信息。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得消费者同意获取到其个人信息后,应当妥善保管,通过设立防火墙或采取加密形式对所有个人信息进行存储,以防消费者个人信息外泄。
(三)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收集客户信息只是为了区分不同渠道的购房人的话,也可以考虑其他合适的替代性方式解决该类问题,如在取得来访客户同意的前提下,采取书面登记的形式收集客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