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致死近因是蚊虫叮咬,属于意外事故
发布时间:
2023-04-03 11:47
编者按:被保险人因蚊虫叮咬患病致死,无论按确定近因原则的顺推法还是逆推法,均可确定被保险人致死近因是蚊虫叮咬。
一、提出问题
被保险人因蚊虫叮咬致死,是属于疾病还是意外事故死亡?
二、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民申35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佟某等三人
【基本事实】
2018年7月25日,冀海旺在尼日利亚住院治疗,病历记载:该患者身体症状为恶心、呕吐和高烧(40℃),病原传播主因为蚊子叮咬,随后给予抗疟疾治疗。2018年7月27日,患者出现持续颤抖(状似癫痫),并伴有大小便失禁,经过讨论决定将患者转移到另一家医院,转移到了高级医院接受治疗后死亡。《死因医学报告》1份,载明:(a)严重脑水肿(b)急性疟疾,病情持续,直至其死亡。
2018年9月14日,尼日利亚警察局出具《调查报告》1份,载明:2018年7月25日,已故冀海旺被蚊子叮咬并生病,最初患者诊断为疟疾。2018年7月27日,患者病情恶化,并紧急送往拉各斯州立大学教学医院接受治疗,但在2018年7月27日中午,患者断气,值班医生确认患者死亡。
【裁判要旨】
住院治疗的病历、《死因医学报告》、《调查报告》、《冀海旺验尸报告》等证据,可以证明冀海旺系在尼日利亚工作期间因蚊虫叮咬罹患疟疾,最终治疗无效于2018年7月27日死亡。虽然《冀海旺验尸报告》载明死因为严重脑水肿、急性疟疾,但其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蚊虫叮咬后传播的病毒,罹患疟疾只是病毒进入冀海旺体内产生的后果,而对冀海旺而言,蚊虫叮咬是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故属于意外伤害的情况,人保扬州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类案】
1.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9民终8434号判决认为,黄明聪在喀麦隆考察期间感染恶性疟原虫××后死亡,黄明聪的死亡并非其自身原因或者主观意愿所致,而是在到达特定地区——××疫区喀麦隆所遭受蚊虫叮咬感染所致。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本次事故具有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特征,属于意外伤害,并无不当。中国人寿保险东莞公司主张黄明聪的死亡不属于意外伤害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 北京金融法院(2022)京74民终1号判决认为,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自认以及安哥拉地区背景,李云波被蚊叮咬传播疟原虫继而感染疟疾,具有高度盖然性。而不管是作为传播途径的按蚊,还是直接致害的疟原虫均符合“外来”以及并非人体自身内发或遗传的“非疾病”属性,且疟原虫直接侵害李云波的器官组织生理机能,并以疟疾发病的形式呈现出来。因此,李云波被按蚊叮咬感染疟疾符合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意外伤害的情形。
三、分析
被保险人系患疟疾死亡,疟疾属于疾病,而疟疾产生原因却是蚊虫叮咬,何种原因是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近因是否为意外事故?
(一)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是蚊虫叮咬
1. 近因原则[1][2]
是能积极有效地推动因果链上的事情向前发展、最终产生结果的原因。依据近因原则,只有在导致保险事故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时,保险人才应承担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死亡近因是自身疾病,疾病属于不承保危险,则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
2. 近因的认定[3]
在实务操作中,认定损害结果发生的近因需要用到顺推法和逆推法两种方法。
(1)顺推法
在原因和结果之间,必然存在时间上的顺序性,凡是原因现象必然先于结果现象出现。该方法就是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判断下一个事件可能是什么;再从可能发生的第二个事件,按照逻辑推理判断最终事件即损失是什么。如果推理判断与实际发生的事实相符,那么,最初事件就是损失的近因。
(2)逆推法
该方法是从结果推原因。从损失开始,从后往前推,即从分析损失开始,分析引起损失的原因是否是前一件事件,如果是,则继续再分析导致前一件事发生的原因,直至最初事件为止。
3. 案例近因分析
按顺推法认定近因,案例中被保险人最初被蚊虫叮咬,被蚊虫叮咬后可能患疟疾,患疟疾后可能导致被保险人死亡,则最初事件蚊虫叮咬,就是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
按逆推法认定近因,案例中被保险人因蚊虫叮咬后患疟疾死亡,导致死亡的原因是被保险人患疟疾,患疟疾的原因是被保险人被蚊子叮咬,所以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是蚊子叮咬。
所以,无论按顺推法还是逆推法,都会发现被保险人被蚊虫叮咬、患疟疾、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系蚊虫叮咬,也就随之确定。
(二)蚊虫叮咬属于意外事故
蚊虫叮咬致死是否符合意外事故的外来、突发、非本意性要件?
1. 外来性。蚊子叮咬并非被保险人罹患疾病、细菌感染、器官老化衰竭等身体内部因素所致,不管是蚊虫还是蚊虫传播的病毒均具有外来性。
2. 突发性。蚊虫叮咬非被保险人可完全支配的行为,具有不可预料性,符合突发性要件。
3. 非本意性。除非被保险人故意让蚊虫叮咬而自杀,否则符合非本意要件。
所以,被保险人因蚊虫叮咬致死属于意外事故。
(三)建议
为避免争议,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中可约定:“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的伤害,包括但不限于猝死、中暑、蚊虫叮咬、病毒和细菌感染(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感染不在此限)”。
【参考文献】
[1]王静著:《保险案件裁判精要》,法律出版社 2019年1月第一版,第485页
[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5年版,第581-580页。
[3]范健 王建文 张莉莉著:《保险法》,法律出版社 2017年1月第一版,第103-107页